Re: [社論] 「雲端藥歷」愛滋感染者的醫病關係困境
※ 引述《darkseer ( )》之銘言:
: 啊,然後你覺得我的例子都很爛讓你看不懂。這次我濃縮成一句:
: 「社會從來沒有為了(對個人)年發生率低於百萬分之二的事情,單獨做制度上的防護。」
: 來,有沒有反例啊?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資料,每年大約取締十萬件酒駕,而根據交通部統計十年內酒駕造成三
千多起死亡,算四千比較乾脆
根據 D 先生原文那奇妙的邏輯跟計算方式
每年酒駕造成的死亡率約 0.4% 弱,台灣人口數 2350 萬人,所以每人每年被酒駕撞死的
機會只有不到百億分之二 (1.7e-10),那根本不用規範酒駕,因為每人每年發生率超級低
同樣的道理,政府也不用監測狂牛病疫情 (百萬分之 0.5-1)
而已經有人提的血液製品核酸擴大檢驗,照這個邏輯也根本不需要引進
事實上,日本 2004 起實施 20-minipool NAT (20 袋 EIA 陰性的血液檢體一起做 NAT)
,這些陰性血袋中抓到 HIV 帶原的機率約兩百七十萬分之一;按照 D 先生的說法,這個
機率已經低到完全不會造成血品傳染愛滋病
不會嘛?
很可惜的是,2013 日本出現了第一例 NAT 後因輸血感染愛滋病的個案,之後日本已在考
慮進行各別血袋 NAT (ID-NAT) 檢驗;那改用 ID-NAT 陽性監測率會突飛猛進嘛?實際上
也只增加到五百五十萬分之 2.7
事實上,防疫政策的走向與推動跟 D 先生那不知所以然的邏輯完全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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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標準防護的發展,這些血體液傳染源 (BBP) 總是會在出人意表的地方造成傳染
200x 年美國就發生牙醫診所 HIV 傳播,CDC 疫調時發現該診所完全符合當時標準防護的
規定;即使修訂之後 201x 年還是都有小規模爆發 BBP 疫情
實際上,標準防護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
一、病患傳染給醫療提供者 (patient to HCP/DHCP)
二、醫療提供者給病患 (HCP/DHCP to patient)
三、病患間互相傳染 (patient to patient)
根據論文,二的發生機率比一小,但是三很微妙,理論上機率非常低,仍然有無法解釋的
傳染情況發生 (通常 CDC 的解釋都是哪邊的標準防護沒做好);但是隨著標準修訂,確實
可以說:如果確實落實標準防護,應該不會造成意外的疫情傳播
而標準防護不單只有規範醫療提供者、救護者戴口罩護目鏡穿隔離衣,更包括了病史建立
、預防接種、環境控制、標準流程、器械消毒倒廢棄物處理等都是其中一環
實際上,牙醫對於 BBP 的標準防護開宗明義就寫到:除非情況危急,否則不要為病史不
明的患者提供治療
從來沒有標準防護的論文主張隱瞞病史
主張不要告知病情就是在破壞標準防護措施,即使沒有讓醫療提供者過度暴露於風險中,
也是讓其他病人暴露於風險中
: → darkseer: 質疑「那你怎麼不講那個」在公民板也是好邏輯嗎orz 07/18 02:14
這不是邏輯好不好的問題,這是標準一致的問題
如果主張隱瞞病情是基於患者隱私的人權理由,那麼不管該患者是什麼身份什麼職務人權
都是一樣的,不會有身為病人可以隱瞞身為救護員不該隱瞞的情況;同樣的,當認為雲端
藥歷侵犯了人權的時候,禁止實習醫學生施行侵入行治療也同樣的侵犯人權,理應一視同
仁加以撻伐
只講病人可以隱瞞病情,那是把道德風險轉嫁給無辜第三者,沒有比較高尚
: 推 darkseer: 好像很多人以為這裡是八卦板。一個數據有paper我們就給 07/18 02:27
在 CDC 2016 修訂針扎傳染力為 0.23% 之前,針扎傳染率約千分之三在網站上已經掛了
沒有十年至少也五年,同時血液潑濺傳染力由約千分之一修訂為幾近為零 (near zero)
而 CDC 也不敢說血體液潑濺沒有傳染力,實際上有幾次疫調結論就懷疑過是血體疫噴濺
惹的禍,所以 CDC 有但書:隨著接觸次數增加累積風險可能會變高
突然看到一個數字,用著奇妙的邏輯,質疑討論的人沒看過數據或刻意隱瞞,結果自己的
資料 (似乎只有看一半) 引用不完全,其他靠莫名的腦補
到底是誰把這邊當八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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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7/20 11:29,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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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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