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出事時,長官是這樣說的...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22)時間13年前 (2010/11/14 00:18),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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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achia (薪水漲不漲啊)》之銘言: : : 不是寫廠商提送的東西符合契約。只有說提送的"時間"符合契約。 :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機關 : 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 : 否竣工。 : 工程竣工後有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 : 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 : 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 -------------分隔線------------ : 就該條文看來,承辦人應確認是否竣工後,再簽請驗收動作。 : 所以我猜這位科長才會講說是承辦簽說廠商符合契約。 : 但事實上很多長官只會嘴砲,遇到不合己意的公文, : 只會叫承辦來洽,然後叫承辦重擬公文, : 最後變成都賴說是承辦自己的意思, : 這是目前公務員面臨最大的問題, : 不知板上各位有何解套方式? 1.錄音 2.推說不會寫,請長官改 然後把它寫的字影印 照相 如果遇到貼便條貼,而且用鉛筆寫的長官 (每次改完呈上去簽的時候還會把便條貼毀屍滅跡) 我聽說過有人用粗透明膠帶,把公文跟便條貼正反面都貼起來 不讓長官撕掉便條貼 : : 結果,黃如妙拿這份公文,去混淆視聽。 : : 說:是林千文在公文上簽說「廠商符合契約」...我才驗收.... : : 然後,整個北市府還陪他一起演戲,真是悲哀。 : : 大家身為基層公務員,一定要記取教訓。 : : 林千文 還有發公文出去或簽存查的時候,如果是代人發、簽 請一定要另外發一份給你代理的人,給他陳核、確認 這個發文動作有個專有名詞,那個詞我忘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93.122

11/14 00:24, , 1F
用便利貼比較好吧 批死了就得全部重簽....
11/14 00:24, 1F

11/14 00:53, , 2F
我之前聽說秘密錄音(對方不知)好像不能當證據耶?! @@a
11/14 00:53, 2F

11/14 00:54, , 3F
可以拿來當證據嗎?
11/14 00:54, 3F

11/14 01:07, , 4F
能不能當證據是另一回事..
11/14 01:07, 4F

11/14 08:47, , 5F
雙方對話時,一方可在對方不知時錄音,不行的是第三方。
11/14 08:47, 5F

11/17 20:01, , 6F
我同事就是將長官手改文影印照相 結果現在長官都寫"重擬"
11/17 20:01,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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