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這樣算兼職嗎??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
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
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
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
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
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
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銓敍部92年7月21日部法一字第0922267767號書函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 條規定:「(第1項)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
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不在此限。(第2 項)視覺障礙
者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者,得在固定場所從事理療按摩工作。(第3 項)視覺障
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應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
證。(第4項)前項執業之資格與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及視覺障礙者從事按
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從事按摩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
本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者。二、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三、領有
主管機關核發之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第9條規定:「按摩業者執業時,應攜
帶執業許可證正(影)本,並應注意儀容及服裝之整潔。」第13條規定:「(第1項)
按摩業者個人或共同執業,而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時,其執業處所以開設一家為限。
(第2項)前項執業者,由個人或由執業所在地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
定之視覺障礙者團體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準此,依前開服務法第
14 條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鑑於按摩業為服務法第14 條所稱「業務」之範圍,故
公務員縱於公餘時間如擬從事按摩業,亦應受其不得兼職之限制。
※ 引述《STiWRX ()》之銘言:
: 我家如果自己開一間乙級電器承裝業公司(需有乙級技術士以上+丙級各一名)
: 負責人(老闆)是我家人名字
: 雇用我(乙級技術士)+我朋友(非公務人員丙級技術士)
: 且我跟我朋友均不給薪 收入都是進公司帳戶的話
: ps:我會從事電氣相關認證(不給薪)
: 這樣我有算兼職嗎?是否需要報請機關同意?
不給薪不代表不是兼職,重點是做的那件事是不是「商業」或「業務」
主管機關從來就沒有以是否支薪來判斷是不是業務
按摩都不行了,你覺得掛牌或簽證可行嗎?
另外,有些兼職你往上簽,就剛剛好被停職
不是每種兼職都可以報機關同意,請詳閱服務法。
: ==============================================
: 因為有看到以下這條:
: 公務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
: 行 政 院 50 年 8 月臺(50)人字第 4829 號令
: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 業,係對公務員個人所加之限制。若其親屬經營商業,
: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3812 號解釋:「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
: 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
: 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之意旨,自
: 屬法所不禁。該省(係指臺灣省)政府所呈公務員於辦
: 公時間外協助其配偶經營商業,其商業既非公務員本身
: 所經營,且係於辦公時間外為之協助,與公務員服務法
: 第 13 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掛技術士比較像幫忙還是從事業務?
另外,從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電器承裝業系統可以撈出你的資料
是要不要去撈而已...
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J060116002
三、適用對象:
公務員持有下列專業證照者: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
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
(二)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
附表專業證照確實沒有技術士,但有電匠...
電業法、承裝業管理規則、乙級技術士,三者合併來看像不像
依法領有證照、始能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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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見解是不算幫家裡。屬法定停職。你可以向總處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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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釋法規上,用一些很不相關解套,忽略更重要的要件是很危險的
電器承裝業,都說是「僱」
如果這不是兼職,基本上我也可以去很多地方兼職了
當然我也可以不收任何收費,錢流到某個人頭的小金庫那而已
有一些函釋是有時空背景的,亂引的結果就是停職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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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牌的是近年查緝重點
銓敘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十九法一字第一九二二二四六號
函規定:「…現職公務人員違反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一節,應依
前開規定(即:視其本人是否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認定其
是否有經營商業之行為)審酌認定;惟縱令其不成立經營商業行
為,如無法令依據,不論渠是否擔任與專業證照相同之營利事業
職務,均亦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不得兼職之規定。」
※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11/17/2014 18: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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