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這樣算兼職嗎??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加油)時間9年前 (2014/11/16 21:28), 9年前編輯推噓10(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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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 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 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 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 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 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 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銓敍部92年7月21日部法一字第0922267767號書函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 條規定:「(第1項)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 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不在此限。(第2 項)視覺障礙 者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者,得在固定場所從事理療按摩工作。(第3 項)視覺障 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應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 證。(第4項)前項執業之資格與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及視覺障礙者從事按 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從事按摩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 本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者。二、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三、領有 主管機關核發之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第9條規定:「按摩業者執業時,應攜 帶執業許可證正(影)本,並應注意儀容及服裝之整潔。」第13條規定:「(第1項) 按摩業者個人或共同執業,而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時,其執業處所以開設一家為限。 (第2項)前項執業者,由個人或由執業所在地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 定之視覺障礙者團體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準此,依前開服務法第 14 條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鑑於按摩業為服務法第14 條所稱「業務」之範圍,故 公務員縱於公餘時間如擬從事按摩業,亦應受其不得兼職之限制。 ※ 引述《STiWRX ()》之銘言: : 我家如果自己開一間乙級電器承裝業公司(需有乙級技術士以上+丙級各一名) : 負責人(老闆)是我家人名字 : 雇用我(乙級技術士)+我朋友(非公務人員丙級技術士) : 且我跟我朋友均不給薪 收入都是進公司帳戶的話 : ps:我會從事電氣相關認證(不給薪) : 這樣我有算兼職嗎?是否需要報請機關同意? 不給薪不代表不是兼職,重點是做的那件事是不是「商業」或「業務」 主管機關從來就沒有以是否支薪來判斷是不是業務 按摩都不行了,你覺得掛牌或簽證可行嗎? 另外,有些兼職你往上簽,就剛剛好被停職 不是每種兼職都可以報機關同意,請詳閱服務法。 : ============================================== : 因為有看到以下這條: : 公務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 : 行 政 院 50 年 8 月臺(50)人字第 4829 號令 :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 業,係對公務員個人所加之限制。若其親屬經營商業, :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3812 號解釋:「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 : 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 : 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之意旨,自 : 屬法所不禁。該省(係指臺灣省)政府所呈公務員於辦 : 公時間外協助其配偶經營商業,其商業既非公務員本身 : 所經營,且係於辦公時間外為之協助,與公務員服務法 : 第 13 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掛技術士比較像幫忙還是從事業務? 另外,從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電器承裝業系統可以撈出你的資料 是要不要去撈而已... 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J060116002 三、適用對象: 公務員持有下列專業證照者: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 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 (二)依其他法令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 附表專業證照確實沒有技術士,但有電匠... 電業法、承裝業管理規則、乙級技術士,三者合併來看像不像 依法領有證照、始能執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33.19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16144534.A.805.html

11/16 21:53, , 1F
本篇作者論述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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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2:07, , 2F
原PO大概犯了 "不給錢就不算嫖" 的錯誤思維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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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不給錢就不算嫖那裡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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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2:13, , 4F
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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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03, , 5F
2f比喻得很貼切,重點不是支薪否,而是有無兼職掛名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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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務員兼職除了避免利益衝突外,也希望公務員別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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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06, , 7F
職耗費精力而影響工作表現,但看近來幾項函釋,似乎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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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07, , 8F
響工作即無違公服法。公文寫得很清楚,但就缺明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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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10, , 9F
如每周到麥當勞小七打工15HR,體力負荷不大,應不至於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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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工作,是否准予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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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11, , 11F
P大。能否提供公文?字號也可以。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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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27, , 12F
感謝各位分析 所以技術士也算是依法始能執業的證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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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28, , 13F
但這又算掛家裡公司的牌之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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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29, , 14F
算是幫家裡忙 如果這樣解釋又似乎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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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30, , 15F
然後也不耗費精力影響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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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33, , 16F
如果有這方面疑問 可以去哪裡申請或寄信給公正的單位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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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35, , 17F
(問公司人事通常都不專業 或只根據某法條不太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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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36, , 18F
或是以個人名義發函人事行政局給解釋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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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見解是不算幫家裡。屬法定停職。你可以向總處詢問。

11/16 23:44, , 19F
http://ppt.cc/UUrD 如案例22送報,"不宜"而非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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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46, , 20F
且有妨害本身業務才建議機關勸導部屬免兼,並非直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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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49, , 21F
案例31按件計酬,若無涉機密且不影響公務員尊嚴者也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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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56, , 22F
有爭議的是案例56,利用公餘當店員打工,先引案例31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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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57, , 23F
釋認為可以。"惟"如非偶一為之,而是經常、固定者,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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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59, , 24F
符上開函釋意旨。那到底經常、偶一為之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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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0:00, , 25F
做兩三個月就辭職,過陣子再回去應徵這樣算不算經常?
11/17 00:00, 25F

11/17 00:04, , 26F
案例17可以在民營公司"當顧問不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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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釋法規上,用一些很不相關解套,忽略更重要的要件是很危險的 電器承裝業,都說是「僱」 如果這不是兼職,基本上我也可以去很多地方兼職了 當然我也可以不收任何收費,錢流到某個人頭的小金庫那而已 有一些函釋是有時空背景的,亂引的結果就是停職XD

11/17 00:04, , 27F
每周去五六天大概會被認定是常態性兼職,但只有兩三天呢?
11/17 00:04, 27F

11/17 11:30, , 28F
每週固定去當然是經常 不然去A家兩天去B三天不就兼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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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1:34, , 29F
何況如果你只是牌給人家掛而沒執業 這叫借牌 犯法滴~
11/17 11:34, 29F

11/17 11:35, , 30F
尤其一些沒有牌就不能經營的行業 光借牌就能收錢勒(茶
11/17 11:35, 30F
有牌的是近年查緝重點 銓敘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十九法一字第一九二二二四六號 函規定:「…現職公務人員違反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一節,應依 前開規定(即:視其本人是否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認定其 是否有經營商業之行為)審酌認定;惟縱令其不成立經營商業行 為,如無法令依據,不論渠是否擔任與專業證照相同之營利事業 職務,均亦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不得兼職之規定。」 ※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11/17/2014 18:59:44

11/18 00:19, , 31F
這種要掛牌的...,牌掛上去就算兼職
11/18 00:19, 31F

11/18 00:20, , 32F
你有可能牌掛兩天收兩天這樣嗎...?
11/18 00:20, 32F
文章代碼(AID): #1KQAQMW5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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