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代PO 公務員離職
※ 引述《crag790212 (水水)》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代PO 公務員離職
: 時間: Sat Jul 30 13:15:27 2016
:
: 最近朋友去應徵某機關,有幸也錄取了,但目前任職機關的首長不給調,但錄取機關
: 願意以非現職人員進用我朋友,所以我朋友向任職機關提出離職,但首長不給辭,
要是辭了之後,之後跟你講
啊,真不好意思,因為 OOXX 以及 XXOO 的因素
[人事行政總處否決了我們用非現職的申請....]
你要怎麼辦呢???
救濟?? 申訴?? 申請原機關復職??
誰要理你~~~~~~
:
: 所以我以電子郵件向考試院詢問了幾個問題,如下:
:
: 1.公務人員辭職應於何時提出?
公務員基本法 法還躺在考試院,優先順位大概 ........是
不當黨產條例 >>>勞基法一例一休 >>>>台電財團化 >>>>>>>>>>>>>>>>>>>>>>>>>>>>>
>>>>>>>>>>>>>>>>>>>>其他一千兩百個法案草案
>>>>>>>>>>>>>>>>>>>>>>>>>>>>>>>>>>>>>>>>>> 公務人員基本法
: 2.前揭公務人員辭職日期,應由誰決定?(公務人員/機關首長)
法無明定
: 3.機關首長是否有權不准辭職?或不予決定?或延押公文?
你翻得到公務員有法律位階的 "辭職" 兩個字的 條文 ???
別傻了~~~~~~
: 4.公務人員辭職如遭機關刁難或不准辭職者,公務人員有何救濟管道?
沒有歐~~~~~~
只有機關 fire 公務員才有救濟.
既然 沒有處分,就無救濟.
所以才說 公務員是鐵飯碗 啊........
跟吃牢飯差不多..........
一堆鄉民還在那邊裝清高?? 拜託~~~~認清事實好不~~~~~
:
: 下面是考試院的回覆,如圖片
:
: http://imgur.com/a/vImCH
:
這已經是制式稿了~~~
: 目前好像是有簽給首長說明要離職了,首長好像也只是叫過去講,簽好像還壓著。
: 因為朋友也想不拖累其他同仁,所以應該不偏向擺濫黑掉這招
:
想走就是拖累,本來四人吃的大便分量,變成三人來吃,有沒有拖累??
懂嗎?? ^_^
沒覺悟會很痛苦的~~~~
: 請問大家目前該如何,謝謝大家把問題看完。
無解, 想辦法把首長那關打開吧...
反正現在是 "完全執政,完全負責"
(講這麼白還看不懂,那真的是有愧當公務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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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69855730.A.15E.html
: → mygod15: 我的想法是,先確定對方願意用非現職人員處理,因為一般 07/30 13:45
: → mygod15: 來說只有極度缺人的機關才會開,如果對方還是說可以開非 07/30 13:45
: → mygod15: 現職缺,就勇敢辭職吧,只是年資會中斷,詳細要請人事實 07/30 13:45
: → mygod15: 務經驗人員回答 07/30 13:45
有的非現職人員開缺時,應徵時必須繳交 離職證明(有看過這樣的事求人).
: 推 wahaha02: 這麼優秀 07/30 13:50
: 推 fcz973: 看那個什麼法草案,也是未決超過一個月視為照准,如果不准 07/30 14:17
: → fcz973: 曠日費時只能跑複審,調任或轉民間企業機會早就沒了 07/30 14:17
就是那個什麼什麼 ....
排在不當黨產條例後面順序3887 位後面的那個叫做 什麼什麼法草案 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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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69862410.A.AE7.html
推
07/30 15:1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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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7/30 15:50,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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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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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30 16:44,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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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年前問過銓敘部,銓敘部講得很簡單(很白啦~~~)
若一開缺時就寫現職人員,不可以之後改變遊戲規則"改用非現職方式" 任用.
換言之,一開始開缺,就要寫非現職人員可以應徵報名參加甄選.
可是呢,那時候,大部分的事求人,開出來的內容都有問題(應該說..有門檻)
就是上面提到的 要繳交 離職證明
換言之, 若這樣寫, 你報名應徵當下,身分(現職/非現職) 就已經確定
(報名時已經離職的,才有離職證明吧....:D )
另外,給原 PO 一個想法 ,可否曾經思考過
為何對方那麼尬意你,非得把你抓去上班不可??
你是人才? 還是有 正30cm ?
還是那邊是 Jumbo size 級的大便,傳好等你吞下去 ??? ^_^
不要說沒有歐,
板上看個幾年,就看過很多case,
從拿小碗裝大便,變成拿碗公裝大便的案例.....
發現被 demo 圖片騙了,根本不是高粱酒杯裝的大便
只好立馬在到處找其他的碗,
又怕讓人家知道自己是這樣的三心二意咖.
又只怕到時候,找到的不是碗裝大便,而是臉盆裝的大便....
※ 編輯: maniaque (180.217.25.130), 07/30/2016 17:03:26
推
07/30 17:23, ,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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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30 17:23,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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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07/30 22:39, , 12F
07/30 22:39, 12F
沒看到原文嗎??
長官批准了嗎??
長官 批不准了嗎??
還是覺得這應該要行政程序法,一個月內准駁???
→
07/30 22:40,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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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除非單位批准,擅離職守是逃兵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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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2:43, ,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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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31 08:09,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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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太多~~~~
誰教你當初要簽魔法契約時,沒找律師來研究法律條文,就簽下去當魔法少女的???
※ 編輯: maniaque (180.217.16.118), 07/31/2016 10:38:02
推
07/31 19:53,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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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21:57, ,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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