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申請轉任職系認定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cau)時間7年前 (2017/05/10 16:57), 編輯推噓19(1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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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是規定實施後的第一位苦主 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目前已經寫信陳情反應 但他們簽很久都還沒回出來 ※ 引述《thefate (草民遵旨)》之銘言: : 今年2/1開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 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六條第四款所修學分要十年內才可申請職系專長, : 想請問第五條第二款的職系專長認定: :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學系、輔系 : 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 認定方式是否如下? : 1.畢業於師範體系,有教師資格,依第五條第二款可申請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認定。 我語文教育系有教師證 銓敘部用學分給我認定,還說不夠 後來補上教育政策所的學分才勉強足夠20學分,但他也不跟你說清楚那些學分什麼時候會 無法使用 : 2.大學畢業於地政系,依第五條第二款可申請地政職系專長認定。 : 3.畢業於藝術學系,依第五條第二款可申請文化行政職系專長認定。 : 如果不採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六條第四款學分的部分(因已畢業超過十年), : 對於第五條第二款的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 先謝謝板友的回答。 後來我認定期限應該是畢業後十年 (我大學96年畢業,今年應為最後一年) 所以去投了缺也錄取報到了 後續才收到人事單位通知說 銓敘部表示學分過期 因為銓敘部對於學分期限算法 是你學期結束就開始起算 也就是說你大一修的學分 大四畢業就先過三年了喔~ 五條二的部分 他們就是要一模一樣的名稱 教育行政就是要教育系 那所謂「性質相近」就不需要寫了嘛! 你就寫一模一樣就好 留有解釋空間卻又不從寬認定 根本不給人職系調動機會 我念的語文教育系、教育政策所 都不能算教育行政相近 我只能說 我也是醉了 後續銓敘部 針對五條三五條二六條一怎麼回覆 會再跟大家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24.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4406635.A.5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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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 銓敘部不意外,尤其是科系認定跟考選部及行政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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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步。結論是他們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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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類似,雖然學分有認到,但學歷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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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問題問:銓敘部何時認定二十學分符合教育職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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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名稱要完全相同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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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所有畢業?然後你陳情是陳情什麼?或者向重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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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系認定,該駁回應該可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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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前審定過的還有效嗎?還是說要重新再審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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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經實授過的就不用 如果僅是認定函的就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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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學分現在有10年的期限 所以有過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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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是去年的書函,我大學跟研究所都有畢業,不是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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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我被通知銓敘不過就陳情了,陳情就是針對年限算法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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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性質相近提出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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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4月後應該附註跟申請人說明十年的條件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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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修的學分很容易過期,因為都學生時代修的,我就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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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重要職系過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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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滿莫名的 如果科系認定不受十年限制 那修學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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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受限?概念上應該是相同的吧 如果學分修了無法因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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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變遷 難道科系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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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修正法規命令的時候反應,不過這是銓敘部對於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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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系故意設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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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現在的改革都是老人洗完了,晚生的比較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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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系所名稱要完全一樣太過誇張 他就列一張表 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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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哪些系所就不會有異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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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主+1,專長認定函因為10年期限失效,沒辦法轉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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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名稱,學分的認定名稱,根本沒有一定標準。反正就會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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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屬XX領域,承辦跟科長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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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104年申請的職系認定書,也適用10年規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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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過期的話,當初的認定不就等同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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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現在針對學分都會重審,我很疑惑的點是,所謂學科系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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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究竟是銓敘部還是教育部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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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採認,就誰說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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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職系比較沒有科系問題 考試時已明確指出某科系才能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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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話 除非是完全一樣 如地政 會計,或是較無疑義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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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都會走到認學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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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職系要看,因為現在一個技術職系可以很多科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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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認定可以應考 應該間接援引 取得該職系認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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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有關未來考科修正 學分又怎麼算?考科減少 名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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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要湊到20學分有點難 又何況考科根本就很少出現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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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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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和政風、法制感覺可用學歷直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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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不用十年,學分就要十年,這也是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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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打行政訴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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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難度跟登天一樣,浪費錢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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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我只要重送認定申請,這樣我就取得訴訟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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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系專長認定性質不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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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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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96年修的 現在學分全部都重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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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就訴訟啊!怕他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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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被框架限制住? 程序就給他跑,跑到最後才有釋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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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從鄉民質疑的 "證書永久,但學分10年"就已經違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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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了,讓法院抓銓敘部去問啊,幹嘛自己先認定不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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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而縮手??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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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繼續向威權時代特殊權力義務關係這樣嗎??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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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勝訴,個人也覺得調任辦法修成這樣超瞎,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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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家推薦一個案例 [外軌三等警察特考,警大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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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2:24, , 57F
這就是一個最佳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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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2:26, , 58F
最後法院告贏,外軌三等考改警大受訓,取得警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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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2:27, , 59F
更正,這個案子在考試院就翻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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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2:28, , 60F
96台訴決字第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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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2:31, , 61F
98考台訴決字第143號 等等(以下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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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2:33, , 62F
總之,不要 [只想坐等別人辛苦耕耘,自己只想拾人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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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4jNhNE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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