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申請家因替代役的資格?
我符合法令內的: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
這一條例(身心障礙者是我爸爸)
戶政事務所那邊過了
但市政府發文通知
因為我的戶籍地未跟爸爸同一地
我在大里,他在霧峰
所以不能證明我們兩個住在一起
他說必須要提出申請前兩年戶籍設於同一地
且共同生活之才符合法令
但我查閱網路跟紙本資訊
上面都寫得很清楚
”中度身心障礙患者家屬”
所指的家屬是指父母,子女,配偶,一等親內
市府那邊所稱的”戶籍必須設於同一地且共同生活之”的是三等親內血親或姻親
那身心障礙患者確實是我一等親的爸爸
而且也確實生活在一起(我很想說:不然你自己來看阿囧)
請問像這樣市府行政人員是否很明顯搞烏龍了
那我該怎麼爭取自己的權益比較有效率呢
很怕一來一往的書信往來或電話都說不清楚
是否找里長做證明或有更好更快的方法
有人有相同經驗的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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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7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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