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記過懲處
又想再請教大家
最後我跟管理員取消折衷辦法
就是記過跟禁假三天
可是爬文後發現 好像沒好像禁假跟記過沒有同時的
條文也規定 "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必要時,得併予罰勤或禁足:"
請問"必要"的定義是一定會嗎
我有機會爭取 記過補回多的一天假 但是禁假2日則不用執行嗎
※ 引述《nbabear (嗚啦啦)》之銘言:
: 由於本人 沒注意到
: 曠職一天
: 今天剛好因為別的事情檢查班表時被查出
: 本來說依據替代役發規要記過送簽呈 並扣假三天
: 由於小魯正在準備國家執照考
: 管理人就搬出 記過就無法考公家機關考試
: 當下被斥責10多分鐘後折衷辦法
: 就是扣假三天 並且包下之後所有夜班(一個月大約七天)不算時數
: 值倒退伍(剩99天退伍)
: 可是事後查了一下
: 發現記過不能考公職是 拔師子的鬃毛就會長頭髮
: 爬文後也發現銓敘部跟役政署都說 兵役紀錄不影響考試資格
: 小魯只是擔心最新的法規也是如此嗎
: 因為查詢都是4.5年前的文章
: 真是如此就傾向直接記我過跟扣假
: 不然包大夜不是單單那麼簡單
: 對於我們排假的單位是件很XX的事
: 想請問最新法規依然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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