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沒放假員工的補償
一開始看到原波引的法條還很開心,
但找了勞基法以後,發現並不是這樣解釋的......
第40條說的加發工資及補休只適用於「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而不是套用在今天這樣的情況。
今天這樣的情況類似於「颱風假」,
而勞基法對颱風假的處理呢?請拜大神搜尋「勞基法 颱風假」,
前兩個連結就有明確解說了,結論是今天放假地區上班不論有無補償,都要看雇主良心,
因此原文推文中提到要申訴應該成功機會不大......
最後好奇原波是打去問哪個市府?哪個單位?@@"
※ 引述《raca15 (徵國標舞伴~意者請W^^)》之銘言:
: 剛一直在思考此問題
: 後來打去市政府問的結論是
: 加倍給薪+補假一日
: 勞動基準法
: 第 40 條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 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
: 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請記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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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160.228
→ picturesque:另可參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 編輯: picturesque 來自: 123.192.160.228 (06/12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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