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無預警被告知離職

看板Salary作者 (囧榮)時間11年前 (2013/05/02 13:00), 編輯推噓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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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teyn (薰草)》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前天,我拿四月份薪水的這一天無預警被告知叫我做到當天 : 理由是:不適任 : 我是某家診所的診所助理,一月中開始這份工作,然後薪水是以時薪制 : 簡而言之可以算是工讀生吧 不管你是啥,都以當初是否有訂定「定期契約」來認定雇傭關係 勞基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意思就是,如果你當初有和雇主訂定定期契約 今天雇主在契約到期的時候叫你做到當天,你沒有辦法反駁 But,如果你當初沒有和雇主訂定任何定期契約 或是那麼剛好,定期契約時限到而雇主沒有立即把你趕走 這在勞基法上面,你和雇主的雇傭關係就已經屬於「不定期契約」 自然不適用「定期契約」的規定 : 但問題是什麼都沒說也沒溝通就叫我離開我無法接受 : 而且都已經過了三個月 早也過了坊間默定的試用期了吧 : 如果我在工作上有什麼不好是不是也該跟我說一聲呢? : 請問我該怎麼辦...心情很低落 再說一次,勞基法上面是沒有所謂的試用期的 (雖然很多雇主都這樣玩,但是形勢比人強,我們當員工的就只能吞下去為自己好) 如前面所述,既然你現在的情況是「不定期契約」 他要解雇你自然要照著勞基法的規定走 今天他用了「不適任」這個理由來解雇你 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Good,就要請他拿出證據來舉證不適任了 除非~除非啦,你真的超級不適任 (eg.明明是當主治醫生,卻是請只具備工讀生技能的你去擔任該職位的工作) 不然他要舉證你不適任很有難度 既然不是不適任了那麼就要照勞基法來走 第十六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OK就算你不適任,他今天說叫你走,最少也是要十天之後你才能走 當然這段時間內你只要正常上班,工資都還是要照付的 然後,還有勞基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結論就是:他可以叫你走,只要他能舉證你「不適任」 但先不論舉證這件事,就算你真的不適任 叫你走還必須要付資遣費給你 不過以上的討論都是理論上,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不可抗力的因素 就自己斟酌一下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38.223

05/02 13:32, , 1F
你這種法律回答基本上這板不太care 辛苦了
05/02 13:32, 1F

05/02 13:35, , 2F
也不是不CARE,而是沒有回應的空間,然後就變成句點了
05/02 13:35, 2F

05/02 13:54, , 3F
樓上說的也是。但其實這裡資遣要看勞退新制,1年=0.5個月
05/02 13:54, 3F

05/02 15:41, , 4F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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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5:43, , 5F
我會去勞工局問看看 爭不爭錢對我來說無所謂 只是無法嚥下
05/02 15:43, 5F

05/02 15:44, , 6F
再來 剛剛看到他們在人力銀行再徵人...我不希望有人跟我一樣
05/02 15:44, 6F

05/02 15:44, , 7F
被當作免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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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8:05, , 8F
感謝分享 @@
05/02 18:05, 8F

05/02 21:38, , 9F
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 但勞委會跟法院都承認
05/02 21:38, 9F

05/02 22:10, , 10F
樓上不錯,試用期在舊的勞基法有過,現存勞動契約法也在
05/02 22:10, 10F

05/02 22:10, , 11F
另外試用期會用民法482雇傭契約和民法72條等綜合判斷
05/02 22:10, 11F
文章代碼(AID): #1HWVB_-M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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