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關於今天的戰文串

看板SongShan作者 (法律五五六六)時間16年前 (2008/06/20 14:10), 編輯推噓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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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這篇上幾篇被浸水桶的苦主navalmouse 因為沒辦法發言 只好開這隻寫學校壞話的分身來(我不是來亂的ˊˋ) 嗯 對這次的這件事啊 我覺得這整件事情到底是意見表達或是事實陳述 就有一些疑問了 因為事實陳述有真假 而 意見表達則無 這會影響到王醫生在適用刑法上究竟該用公然侮辱或毀謗的問題 當然這也有刑法學界的爭議 非在下專業 就交給別人吧..... 現今我國法律界尚未對事實陳述或表達意見有比較明確的實務見解 釋字509號 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有言及 但畢竟是協同意見書 所以在這邊舉美國哥倫比亞聯邦特區上訴法院Judge Starr 於 Ollman v. Evans 一案中 所提出的四點判斷標準 (為什麼用美國法呢? 因為最近大法官解釋趨向 跟 司法院長留學國XD) 一 分析所涉及的陳述 其一般正常用法及意義 可否被認定為一種事實或意見 二 分析該陳述可否被驗證為真或偽 三 瞭解表達該項陳述或意見時的事實情境及全部的陳述 以確定涉及爭議的陳述之真正意涵而為判斷 四 探求該項陳述時的客觀社會狀態為標準而判斷 管見以為 azzu 版友 17669之文章 除最後一段外 其餘部分 皆是以一種描述之口吻 而非帶有個人主觀看法 故應為事實陳述無疑 只要版友所言為真 理應不會構成犯罪 最後一段稍微有一點爭議 而 justting 版友也一樣 但是即便是意見表達也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這個意見表達也許會侵害到王醫師的名譽權 但是私以為 在基本權衝突之下 目前多數公法學者應認為 言論自由的保障應為優先 因在民主多元社會之下 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 不應由何人 甚或 司法來認定 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 使真理越辯越明...... 所以 從不才一個入門公法學生的角度來看 私以為版友應該是站的住腳 但是鑒於司法途徑冗長費時(我大一車禍到要畢業了才簡易判決......) 還是建議能在雙方和平理性之下解決 以上有錯請指正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75.60

06/20 14:12, , 1F
嘆氣= =被桶的很莫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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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4:13, , 2F
已經寄信跟版主說明了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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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品...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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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祭品 哈哈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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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玩 多練就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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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用來寫ntpu壞話嗎 同校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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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過6個月1年2年嗎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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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一個id當作祭品 招喚一篇專業優文 還是挺不錯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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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21:55, , 9F
推 推 為什麼被水桶呀 你文說的不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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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22:04, , 10F
請看 18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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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笑死我原PO有你的..什台灣柵欄..有幽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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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啦....去公海釣魚住杜拜...兩週後又是一條好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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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開恩 放我出來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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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22:53, , 14F
這麼好...杜拜不好玩喔..回來雙和板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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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00:15, , 15F
這篇不錯..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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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MqdMRa (Song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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