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板主] NBA 板

看板Sportcenter作者 (狐狸尾巴)時間11年前 (2013/01/31 01:53), 編輯推噓10(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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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英文名稱:NBA 本提案所欲罷免之板主ID:sungastill ------------------------------------------------------------------ 主提案人: Qoomilk 主提案人註冊日期:08/23/2007 04:35:18 Thu 主提案人上站次數:1693 次 主提案人有效文章數:121 篇 主提案人 劣文數:0 提案罷免理由:(請具體列點陳述,勿超過五點,含空行累計不得超過20行) 1.籃球是一種互相較競的一種運動,球迷之間在支持不同球隊立場下,大家的意見 自然而然也不相同,但是若沒有違背人身攻擊而導致現實法律的問題,都是可以接受的 ,畢竟這也是網路公民權其中的一個權利,但是sungastill一上任大刀闊斧制定版規, 接著水桶警告陸續公告,執行標準制標準模糊不清,在短短幾天就有上百人造成討論權利 損失,如此多的爭議判決更造成其他版友受到影響接而損失真正的聲音以及權利。 2.制定版規瑕疵,例如:(1)引戰兩字的界線如此寬廣,推文底線也是引戰。(2)硬限制 (關鍵字出現即違規):但是後來又補充限制有些還是可以講,這樣另版眾們模糊不清 界線究竟在哪裡,以上等等等許多瑕疵,當然我們已反應過卻得不到回應解釋下點說明。 3.sungastill幾乎不與板友討論版規或者公告判決,版主們那段期間把能鎖文幾乎都鎖, 接著sungastill叫大家有意見去置底討論區,而版主在那段時間,幾乎都是在半夜上線, 卻不回答在置底區的意見,也不見也來信給版眾解釋,只顧公告桶人然後秒鎖接著離線, 經版眾一再推文加寫信詢問,卻只表示他白天很忙無法處理,但我們需要不是收檢舉發發 水桶文的版主!更令人懷疑的,是這之間有很多方法可解決,例如sungastill給寫完公告 隔天交給其他版主發表,讓大家版眾們能有發表的空間等等方法,版眾有說出口意見在那 時幾乎都石沉大海,導致更多大家不滿的事情沒說出口。為了避免誤會有針對sungastill 嫌疑,我解釋一下,ChrisDavis當時他公告Live文也有瑕疵,但是他願意給大家討論,甚 至採納修改,雖然還未完全解決,但還在處理當中,這點sungastill是沒有的。 以上三點,在sungastill一意孤行處理做法以及沒有配套措施,故罷免此版主。 ------------------------------------------------------------------------ 補充:原提案被因本罷免案因主提案人seabox於其他看板不當評論罷免制度, 有濫用罷免機制之行為,未通過審核。 雖然這還有在討論空間是否seabox行為有濫用罷免機制,不過我想與其 就這樣辜負群組長對於希望能給予網路公民權更大的空間、給網路公民 的智慧更大的信任。 我們選擇表示對群組長的尊重以及群組長給予的信任在可使用的權利範圍 之下,再一次先自我改變重新而來提此案,畢竟這相關的不只seabox一人 ,而是本來的聯名人以及更多版眾們等等,有些版眾受到莫名累積處罰制 被桶四個月以上幾乎就與今年NBA無緣,希望要回原本能擁有的小小權利。 聯名提案人(甲):jasonhau0000 聯名提案人(甲)註冊日期:07/27/2007 09:53:02 Fri 聯名提案人(甲)上站次數:1999 次 聯名提案人(甲)有效文章數:文章 743 篇 聯名提案人(甲)劣文數:0 聯名提案人(乙):chun77129 聯名提案人(乙)註冊日期:03/12/2005 01:17:31 Sat 聯名提案人(乙)上站次數:2427 次 聯名提案人(乙)有效文章數:文章 158 篇 聯名提案人(乙)劣文數:0 聯名提案人(丙):lazo 聯名提案人(丙)註冊日期:03/05/2003 12:25:50 Wed 聯名提案人(丙)上站次數:3615 天 聯名提案人(丙)有效文章數:文章 132 篇 聯名提案人(丙)劣文數:0 聯名提案人(丁):nokcp3 聯名提案人(丁)註冊日期:06/02/2007 22:05:24 Sat 聯名提案人(丁)上站次數:1591次 聯名提案人(丁)有效文章數:文章 552 篇 聯名提案人(丁)劣文數: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9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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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甲):jasonhau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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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甲)註冊日期:07/27/2007 09:53:02 F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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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甲)上站次數:登入次數 19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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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甲)有效文章數:文章 74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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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甲)劣文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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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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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乙):chun7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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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乙)註冊日期:03/12/2005 01:17:31 S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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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乙)上站次數:24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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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乙)有效文章數:文章 158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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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乙)劣文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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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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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第三點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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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ungastill幾乎不與板友討論版規或者公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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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另外一個C開頭的也就算了,我不知道看過幾次s板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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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還是置底回應人的質問了,三個板主裡只有他頻繁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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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裡跟其他人講他的判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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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罷免不能講這種與事實不符的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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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1dQ3nO (NBA) 18067 ! 9 1/28 sungastill □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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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下面的推文沒看錯的話,正巧就是s板主在跟現在的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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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qoomilk討論了板規跟公告判決至少有10頁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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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來的"幾乎不與板友討論版規或者公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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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說的都是罷免案之後發生的事情,我所敘述的都是罷免案之前, 在罷免案出來後,也就這幾天,sungastill確實會出來回應,但是所回應的還是 他的論點,毫無使人討論之空間,當時sungastill叫大家有意見去置底區說,但是版眾 反彈聲浪大,意見也不少,sungastill版主就是不回應累積很多,偶而出來回答的卻不是 大家所問的問題,我想這樣並不代表有回應或者討論,甚至常常設定時間,沒記錯有回應 就兩次,一次約5~10分鐘準時離開,另一次較久但能然仍然無法討論,一再的說無法認同 他的判罰基準,只因不是按照我們心中劇本,是我們的問題,並不是他沒出來解釋,這樣 ,我們何必發聲呢?這實在無法使人信服。另外謝謝您的發言,若您可以把您的意見用投 票來表示,當然前提是小組長沒有擋下此篇。另外我不知道kuluma大的發言是否有 違反版務作業流程,如果有請告知,我會把我這段以及kuluma大發言給刪除。 ※ 編輯: qoomilk 來自: 111.242.198.247 (01/31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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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罷免案是指s板友罷免C板主,1月21號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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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5Ldum #1G-Ozxgf 還有置底討論區三個板主輪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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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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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不與板友討論版規或者公告判決"這罷免理由就有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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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還有立足點走罷免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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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yEgkIp,可仔細看推文,到最後還是沒給答案一意孤行造成最後版眾不滿, #1GySSJ6Y,版眾提出問題為何有雙重標準,他並沒有解釋出界線,甚至他的回答是 sungastill :會逐步希望喜愛比較"激烈"言詞的板友移駕友版EZ 我無法理解他這段發言的心態。 #1GySwgIS時間點同上只是分兩篇發,只是忽然網路中斷且沒什麼人推文提問題。 #1GysDl7k更誇張了,沒有版友提出問題,但是他分明可看到一樓言論, happyman:哈哈哈~~ 可惜這裡不是北韓版 沒版主罩你 掰掰~~^_^ 這種言論反而放過,這種判決界線實在更無法令人信服。 #1G-5Ldum沒人提問題沒討論,我不懂您提#1G-5Ldum#1GySwgIS#1GysDl7k 的意思是?另外這篇五分鐘就鎖 #1G-Ozxgf版主不想回應問題只表示:若有疑義移駕討論區,謝謝。 我想一切都符合我所說的情況,另外這不是您可決定走罷免的程序, 另外感謝您的這段發言(雖然我不知道是否有違反程序),不過您幾乎 幫大家把模糊不清的文字解釋清楚了,畢竟我20行無法交代清楚, 我想一切應該回歸給版友們的投票,歡迎您把您的意見在投票表示出來。

01/31 12:22, , 29F
聯名提案人(丙):la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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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o:聯名提案人(丙)註冊日期:03/05/2003 12:25:50 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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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丙)上站次數:已滿 361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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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丙)有效文章數:文章 13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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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丙)劣文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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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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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丁):nokc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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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丁)註冊日期:06/02/2007 22:05:24 S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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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19, , 37F
聯名提案人(丁)上站次數:1591次
01/31 21:19, 37F

01/31 21:19, , 38F
聯名提案人(丁)有效文章數:文章 552 篇
01/31 21:19, 38F

01/31 21:20, , 39F
聯名提案人(丁)劣文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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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20, , 40F
以上附議
01/31 21:20, 40F
※ 編輯: qoomilk 來自: 111.242.173.118 (01/31 22:39)

02/02 19:04, , 41F
小組長試用期間部份案件將由群組長代處理並示範處理模式
02/02 19:04, 41F

02/02 19:04, , 42F
本案由本人處理,明日公告。
02/02 19:04, 42F

02/06 13:21, , 43F
聯名提案人(丁):Kay731
02/06 13:21, 43F

02/06 13:22, , 44F
聯名提案人(丁): 註冊日期: 03/26/2008 10:56:25 Wed
02/06 13:22, 44F

02/06 13:23, , 45F
聯名提案人(丁):《有效文章》1816 篇 (劣:0)
02/06 13:23, 45F
文章代碼(AID): #1H2Lu9Nu (Sport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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