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罷免板主] NBA 板
裁定:
本罷免案申請文填寫之形式,
明顯違反組規z-2-2-2-3中對「提案罷免理由」的填寫規範,
有意圖鑽組規漏洞以擴充論述空間之嫌,
然組規對此早已規定甚詳,
裁定本案未通過審核。
若本案主提案人qoomilk君於考量看板現況後,
仍欲重新提案,
見本裁定說明二中關於簡便程序之規定。
若任何新案之主提案人非qoomilk君,
則仍須以組規Z-2-2-2-2中「三-1)」程序提案,
不適用本裁定說明二之規定。
說明:
一、
既然罷免案主要為形式審核,
則形式符合規範是最基本的要求。
本案主提案人qoomilk君所填寫之「提案罷免理由」,
自「1.籃球是一種互相較競的一種運動...」該行起算,
於規定的「請具體列點陳述,勿超過五點,含空行累計不得超過20行」外,
卻以「補充」方式規避,繼續陳述多行,
有鑽組規漏洞之嫌。
然而組規對此早已規定甚詳,主提案人張貼之提案文中亦有載明,
因此本提案已違反規定。
形式審核當然是形式主義的產物,
我也很清楚,形式主義有時也容易淪入官僚政治的弊病。
但當初之所以明文規定形式審核為主,
就是希望當使用者自認為申訴(類司法)、行政均無法解決其訴求時,
給予其政治行動一定的空間,
也就是前面一再提及的網路公民權之一部份。
因此,在連形式都違反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不得通過審核,
否則,等於罷免案根本任何不受審核了。
更重要的是,
本案主提案人違反之規定,
絕非枝微末節之處(例如,只是加上空行後超過21行),
其違反之方法(自行以補充方式,在列點之外任意擴增填寫篇幅)
顯然可能影響罷免案公平(例如增加對受罷免板主的批判篇幅、任意對組務評論等),
此例若開,等於顛覆罷免規則設計原理中,罷免提案人、板主兩方之權益平衡。
綜上,本罷免案未能通過形式審核。
為避免日後再有類似情況,
並協助屆時有明確前例可循,
本裁定將收入組規罷免相關規定之目錄中,
作為重要案例、非條文化組規。
二、
任何使用者仍有權對相關事項重新提案,
但建議重新提案時,
應該綜合考量該板主執勤狀況是否有具體改善、罷免是否為改善看板現況唯一途徑,
避免為罷免而罷免。
若主提案人仍為本案q君,
為簡便程序,
得於重新填寫後直接列舉原案四位聯名提案人,
原案(本案)四名聯名提案人無須重新聯名確認。
除非72小時內原案四位聯名提案人任一推文表明不願繼續聯名,
否則可直接認定進入「完成提案手續」階段。
若主提案人非q君,
則仍須以組規Z-2-2-2-2中「三-1)」程序提案,
不適用前述簡便程序之規定。
三、
罷免案中小組長/群組長原則上僅進行形式上之審核,
不論該案通過與否,
均不代表小組長/群組長對該罷免提案理由之認可與否定,
五位提案人也自然應該對其提案理由、提案過程所有言行,
自負站內、站外一切責任,
但若罷免案中之發言有與事實不符、明顯影響視聽之處,
小組長/群組長得做必要之澄清。
本案提案理由1.中,
有「若沒有違背人身攻擊而導致現實法律的問題,
都是可以接受的,
畢竟這也是網路公民權其中的一個權利」等語,
此語純屬提案人不符現實之片面宣稱。
本站從站長乃至板主之各層級管理者,
均依照站規之權力義務條款行使職權,
「沒有違背人身攻擊而導致現實法律的問題」但仍為站規/組規/板規所不容者,
所在多有。
況且,若導致法律問題之後,各級管理者才有權處分,
1. 等於各級管理者對使用者之任何行為,均無權處分,
因為大家都上現實生活的法院就好了
2. 等於從站規到板規之各層級法規,均沒有意義,
因為都將優先適用六法全書
提案人此一宣稱顯然違背常識、亦有誤導使用者對板主權力理解之嫌,
必須加以駁斥,以正視聽。
若使用者未來欲提案罷免任何板主時,
請避免這種對本站運作機制缺乏基本理解的提案理由。
雖然這種理由大多可能算不上「濫用罷免機制」(至少本例不是),
但減少此類宣稱,起碼可以避免佔用提案人自己的發言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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