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就是學校報紙的水準?
因為被一些人善意地告知可能有觸法之嫌。而某些雖並非黃雅聖同學
卻看到我發出之文章,而憤怒揚言提告者。以下是針對其善意之告知和要求解釋之回應
由於來信者的質疑和告知事項有許多重複,故我將告知和要求解釋濃縮成以下數點
1.midas82539說黃雅聖同學反機為「黑函」本身未經查證
2.文章中指名道姓還充斥一堆自欺欺人等貶抑的字眼
→故有違法之嫌(雖告知人皆未說明是哪條,但按照本案應該是加重誹謗罪)
3.發現人家真的沒說黑函時換改說「黑函、負面消息意思都一樣」,但並非為真
因為:a.負面消息解讀是「雖不盡然全對但仍有事實可言」
b.發黑函是指「這全不是事實,是惡意捏造的攻擊文件」
→故並非一致,說「黑函、負面消息意思都一樣」,並不正確
大致上為這三點,並請要求解釋和道歉。
答覆:
a.針對
: 1.midas82539說黃雅聖同學反機為「黑函」本身未經查證
: 文章中指名道姓還充斥一堆自欺欺人等貶抑的字眼
: →故有違法之嫌
就刑法而言,來信人們指涉應為加重誹謗罪。然而就誹謗罪的要件定義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可能和認知相左。故有必要作簡要的解釋:
誹謗罪的存在,在於懲罰「故意散布於眾,陳述、指謫足以詆毀他人名譽之行為」
因其言論已侵害了他人名譽之人格權法益,逾越了憲法23條言論自由應保障之界線
然而問題在於構成誹謗罪兩大要件:「散布於眾」+「陳述、指謫足以詆毀他人名譽行為」
其後者是僅為閱聽者見聞後,主觀判定該論是否造成本人名譽損傷。
其陳述之言論是「基於公共利益而論之公共討論」或為「與公益無關的私德隱私」
亦為閱聽者的主觀判定,那麼在這樣的雙重主觀判定是否侵害本人名譽損害下
很容易出現防衛性的提告,即面對不利於己的新聞報導或其他公眾討論
就動輒以誹謗罪提告為脅,使言論自由反被誹謗罪掐死,而成噤若寒蟬之死寂。
故為了顧及言論自由和個人法益之雙全,大法官們在釋字509號解釋才特別說明: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以本件為例的話,當黃雅聖同學認為
: 1.midas82539說人家反機為"黑函"本身未經查證
: 2.midas82539的文章中指名道姓還充斥一堆自欺欺人等貶抑的字眼
已侵犯其名譽之人格法益,那她大可就原文之
a.有指謫他人名譽事實之行為──「自欺欺人」
b.但其言並非真實
→使我名譽造成受損之危險,而去報案或提告。
但我並不認為此為誹謗之原因在於
a.我見聞淡江時報新聞之內文「學生會選委會主席資工三黃雅聖表示:
投票率低於往年,可能是選舉前批批踢上有人發黑函的關係。」
→我推測(1)黃雅聖同學藉由記者受訪時表述「投票率低為選舉前有人在ptt發黑函」
(2)其報導所指稱黃雅聖同學所言「低投票原因是發黑函」可能不為真
b.本人就淡江時報已公開之投票公告資訊,發現本屆低投票率,即18%為長期平均浮動
和投票當日的「黑函」並無顯著相關。而係與選舉制度和其競選投票風氣相關
→故使我有足夠理由確信(1)「記者轉述黃雅聖意見『低投票原因是發黑函』」
(2)但就論點b,其言卻非事實
→於ptt站之tku_talk舉證而論述「低投票原因是發黑函」為偽
黃雅聖為學生會選委會主席,但卻以該論表述「低投票原因是發黑函」
不僅並非事實,其論述亦為自欺欺人。
故我實屬就記者轉述黃雅聖之報導內容,就事論事的發文抗辯
且就淡江時報相關公開資料、議員選舉規則之足夠事證,相信
「問題並非選舉前有人在ptt發黑函」,而是制度缺失下造成學生自治和投票率不彰
→其制度缺失,歷屆投票率低亦為事實,實無道歉之必要
縱使DeathSound後於推文抗辯記者所言和原文不一致,且表示黃雅聖同學係言
『這次選舉出現了很多負面的消息,所以可能也影響同學們投票的意願』
而非『投票率低於往年,可能是選舉前批批踢上有人發黑函的關係』
但在該論我也不認為「負面消息的討論是影響投票的主因」
故我在後續(16:00~23:00)的時間內,並無修改內文。
但的確,就我知悉還原之說法後,我也無法完全否定的一點是:
當日的負面消息的討論的確會影響一些中立的選民。而可能傾向不投票
所以,我最多能作的。就是在原文的「自欺欺人」改為「所言非真」
但我還是不認為有道歉必要。若黃雅聖仍認為修正後依舊侵犯其名譽權,可來信告知提告
2.就
: 3.發現人家真的沒說黑函時換改說「黑函、負面消息意思都一樣」,但並非為真
: 因為:a.負面消息解讀是「雖不盡然全對但仍有事實可言」
: b.發黑函是指「這全不是事實,是惡意捏造的攻擊文件」
: →故並非一致,說「黑函、負面消息意思都一樣」,並不正確
就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
『以不當的文字,或以威脅及不利的言詞,函寄他人,且本人不具名或簽假名的信函。
亦稱為「黑函」、「無名帖」』
或以財政部政風處的定義原則:
a.匿名、捏名、冒名等檢舉函件或電子郵件
b.指名控訴(含有查證或無查證路線者)被檢舉人
c.但是檢舉內容查證不實者
http://ppt.cc/p,6H
若以教育部為廣義黑函之定義,而財政部政風處的定義為狹義之定義的話
那麼「黑函、負面消息意思都一樣」,的確並非為真,在政府部門來說有較嚴標準
以公部門的定義來說,投票日散發之「學生會又有作哪些事?」「議會無存在感,沒作事」
「沒投票又怎樣?」等論..就網路匿名帳號指控,且後續有卸任議員抗辯有作之事蹟
皆可論當天的推文,不見得全數為真。但也不見得全數為偽
那我也同意當天推文應稱為「負面消息」而非皆為「黑函」。
最後是同是淡江學生的立場下,善意的意思告知吧
若要花錢打上訴訟台提告誹謗,那有必要先算一下被告就舉證抗辯和合理評論原則
在釋字509號解釋加持下而阻卻誹謗構成要件之可行性。
而就縱使法院經調查發現其淡江時報記者所指摘「黑函」之事為不實;
但基於此為個人主觀認識報導而可得推論黃同學確有其言,但卻是記者選擇性摘錄和修正
而發生錯誤之偽,在釋字509號解釋後其自欺欺人論亦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就這點而言,我的確不見得會因此敗訴。
當然就發現真實之義務是法院的責任,法院會判何人勝訴是其專業判斷。我不需多評
而對許多看到原論而憤恨想提告者:
我並沒有侵害到你的權益呀(笑)
而提告是要看當事人的想法,畢竟我也不是說路人甲,鄉民乙某些行徑為如何....
黃雅聖同學若認為我言論有侵權之虞,那可提告。
當然你們要遊說她告人我也沒差啦...反正決定後按照法律途徑走吧
此外,也有一點需要澄清。網路上也是有沉默螺旋的現象
我的文章在本板有50推,不代表我的文章為多數主流意見。而要思考反對者雖不滿
但就於會被抹黑為親衛隊,或暫時拿不出論證抗辯本文為假而不提出看法
也請不要因為我的文章而擴大解釋為「淡江人都這樣想」這樣是很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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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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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廟公開釋一下...重點在於釋509的解釋啦。以下是白話翻譯版:
「雖說刑法對誹謗的要件是『能證所講的東西是真的,不罰』
立這例外的原因是為了保障言論的自由,特別是陳述相符真實的自由。
但這個『能證所講的東西是真的,不罰』並不是說
『我必須要自己證明言論是真的,才能免責』
若我雖不能有完全的把握證明,我講的話是真的,但我被告時,我拿我看到的資料證據
說我看到這些證據,而有足夠的理由確信「這是真的」,那我行為不應被拿誹謗罪提告
同樣的,提告檢察官和自訴人也不能因為『被告必須證明所講為真』
而把舉證攻擊他人名譽的言論的責任丟到被告身上。
法院當然也不能因此把發現真實的義務丟給被告來自清。」
舉例:
小明在加油站等加油,碰到一個記者"科科",科科問
「今天汽油會漲~你幹嘛過來加油」,小明當時說「喔就沒油不然能不加嗎?」
但隔天見報變成「小明表示:幹就沒油啦不加不行嗎?你他媽腦殘死記者!」
小明的朋友小美看到報紙後,就罵小明「你怎麼出口成髒呀!」
小明可以告看報紙的小美說:「我當初又不是這樣講,你誹謗」告她順便炸小美家嗎?
這當然不行呀....問題的原因請詳見上面的白話板釋字509
誹謗罪的證明為真,並非是把舉證責任都丟給對方的懶惰。其中真實的理解拿捏
在其解釋後有較寬闊的認定,但其認定實為保障言論之自由。而非架空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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