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就是學校報紙的水準?

看板TKU_Talk作者 (喵)時間13年前 (2011/05/31 23:59), 編輯推噓36(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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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一些人善意地告知可能有觸法之嫌。而某些雖並非黃雅聖同學 卻看到我發出之文章,而憤怒揚言提告者。以下是針對其善意之告知和要求解釋之回應 由於來信者的質疑和告知事項有許多重複,故我將告知和要求解釋濃縮成以下數點 1.midas82539說黃雅聖同學反機為「黑函」本身未經查證 2.文章中指名道姓還充斥一堆自欺欺人等貶抑的字眼 →故有違法之嫌(雖告知人皆未說明是哪條,但按照本案應該是加重誹謗罪) 3.發現人家真的沒說黑函時換改說「黑函、負面消息意思都一樣」,但並非為真 因為:a.負面消息解讀是「雖不盡然全對但仍有事實可言」 b.發黑函是指「這全不是事實,是惡意捏造的攻擊文件」 →故並非一致,說「黑函、負面消息意思都一樣」,並不正確 大致上為這三點,並請要求解釋和道歉。 答覆: a.針對 : 1.midas82539說黃雅聖同學反機為「黑函」本身未經查證 : 文章中指名道姓還充斥一堆自欺欺人等貶抑的字眼 : →故有違法之嫌 就刑法而言,來信人們指涉應為加重誹謗罪。然而就誹謗罪的要件定義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可能和認知相左。故有必要作簡要的解釋: 誹謗罪的存在,在於懲罰「故意散布於眾,陳述、指謫足以詆毀他人名譽之行為」 因其言論已侵害了他人名譽之人格權法益,逾越了憲法23條言論自由應保障之界線 然而問題在於構成誹謗罪兩大要件:「散布於眾」+「陳述、指謫足以詆毀他人名譽行為」 其後者是僅為閱聽者見聞後,主觀判定該論是否造成本人名譽損傷。 其陳述之言論是「基於公共利益而論之公共討論」或為「與公益無關的私德隱私」 亦為閱聽者的主觀判定,那麼在這樣的雙重主觀判定是否侵害本人名譽損害下 很容易出現防衛性的提告,即面對不利於己的新聞報導或其他公眾討論 就動輒以誹謗罪提告為脅,使言論自由反被誹謗罪掐死,而成噤若寒蟬之死寂。 故為了顧及言論自由和個人法益之雙全,大法官們在釋字509號解釋才特別說明: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以本件為例的話,當黃雅聖同學認為 : 1.midas82539說人家反機為"黑函"本身未經查證 : 2.midas82539的文章中指名道姓還充斥一堆自欺欺人等貶抑的字眼 已侵犯其名譽之人格法益,那她大可就原文之 a.有指謫他人名譽事實之行為──「自欺欺人」 b.但其言並非真實 →使我名譽造成受損之危險,而去報案或提告。 但我並不認為此為誹謗之原因在於 a.我見聞淡江時報新聞之內文「學生會選委會主席資工三黃雅聖表示: 投票率低於往年,可能是選舉前批批踢上有人發黑函的關係。」 →我推測(1)黃雅聖同學藉由記者受訪時表述「投票率低為選舉前有人在ptt發黑函」 (2)其報導所指稱黃雅聖同學所言「低投票原因是發黑函」可能不為真 b.本人就淡江時報已公開之投票公告資訊,發現本屆低投票率,即18%為長期平均浮動 和投票當日的「黑函」並無顯著相關。而係與選舉制度和其競選投票風氣相關 →故使我有足夠理由確信(1)「記者轉述黃雅聖意見『低投票原因是發黑函』」 (2)但就論點b,其言卻非事實 →於ptt站之tku_talk舉證而論述「低投票原因是發黑函」為偽 黃雅聖為學生會選委會主席,但卻以該論表述「低投票原因是發黑函」 不僅並非事實,其論述亦為自欺欺人。 故我實屬就記者轉述黃雅聖之報導內容,就事論事的發文抗辯 且就淡江時報相關公開資料、議員選舉規則之足夠事證,相信 「問題並非選舉前有人在ptt發黑函」,而是制度缺失下造成學生自治和投票率不彰 →其制度缺失,歷屆投票率低亦為事實,實無道歉之必要 縱使DeathSound後於推文抗辯記者所言和原文不一致,且表示黃雅聖同學係言 『這次選舉出現了很多負面的消息,所以可能也影響同學們投票的意願』 而非『投票率低於往年,可能是選舉前批批踢上有人發黑函的關係』 但在該論我也不認為「負面消息的討論是影響投票的主因」 故我在後續(16:00~23:00)的時間內,並無修改內文。 但的確,就我知悉還原之說法後,我也無法完全否定的一點是: 當日的負面消息的討論的確會影響一些中立的選民。而可能傾向不投票 所以,我最多能作的。就是在原文的「自欺欺人」改為「所言非真」 但我還是不認為有道歉必要。若黃雅聖仍認為修正後依舊侵犯其名譽權,可來信告知提告 2.就 : 3.發現人家真的沒說黑函時換改說「黑函、負面消息意思都一樣」,但並非為真 : 因為:a.負面消息解讀是「雖不盡然全對但仍有事實可言」 : b.發黑函是指「這全不是事實,是惡意捏造的攻擊文件」 : →故並非一致,說「黑函、負面消息意思都一樣」,並不正確 就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 『以不當的文字,或以威脅及不利的言詞,函寄他人,且本人不具名或簽假名的信函。  亦稱為「黑函」、「無名帖」』 或以財政部政風處的定義原則: a.匿名、捏名、冒名等檢舉函件或電子郵件 b.指名控訴(含有查證或無查證路線者)被檢舉人 c.但是檢舉內容查證不實者 http://ppt.cc/p,6H 若以教育部為廣義黑函之定義,而財政部政風處的定義為狹義之定義的話 那麼「黑函、負面消息意思都一樣」,的確並非為真,在政府部門來說有較嚴標準 以公部門的定義來說,投票日散發之「學生會又有作哪些事?」「議會無存在感,沒作事」 「沒投票又怎樣?」等論..就網路匿名帳號指控,且後續有卸任議員抗辯有作之事蹟 皆可論當天的推文,不見得全數為真。但也不見得全數為偽 那我也同意當天推文應稱為「負面消息」而非皆為「黑函」。 最後是同是淡江學生的立場下,善意的意思告知吧 若要花錢打上訴訟台提告誹謗,那有必要先算一下被告就舉證抗辯和合理評論原則 在釋字509號解釋加持下而阻卻誹謗構成要件之可行性。 而就縱使法院經調查發現其淡江時報記者所指摘「黑函」之事為不實; 但基於此為個人主觀認識報導而可得推論黃同學確有其言,但卻是記者選擇性摘錄和修正 而發生錯誤之偽,在釋字509號解釋後其自欺欺人論亦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就這點而言,我的確不見得會因此敗訴。 當然就發現真實之義務是法院的責任,法院會判何人勝訴是其專業判斷。我不需多評 而對許多看到原論而憤恨想提告者: 我並沒有侵害到你的權益呀(笑) 而提告是要看當事人的想法,畢竟我也不是說路人甲,鄉民乙某些行徑為如何.... 黃雅聖同學若認為我言論有侵權之虞,那可提告。 當然你們要遊說她告人我也沒差啦...反正決定後按照法律途徑走吧 此外,也有一點需要澄清。網路上也是有沉默螺旋的現象 我的文章在本板有50推,不代表我的文章為多數主流意見。而要思考反對者雖不滿 但就於會被抹黑為親衛隊,或暫時拿不出論證抗辯本文為假而不提出看法 也請不要因為我的文章而擴大解釋為「淡江人都這樣想」這樣是很有問題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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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殼板戰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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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念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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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能不說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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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哪是戰神...不過卻相當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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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叫戰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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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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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給個推! 勇者無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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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喵大的文章每次都很專業 但是我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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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專業了 看完第一頁眼睛就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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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懶人板,看不懂就看加色板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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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應該再口語一點的...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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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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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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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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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給我簡略版 QQ 不過大致上看起來很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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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辭好厲害,真想學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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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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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直接end...但是感覺很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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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原PO直接收到小禮物(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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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應該去告淡江時報比較實際有用 引用報紙用詞被告?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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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廟公開釋一下...重點在於釋509的解釋啦。以下是白話翻譯版: 「雖說刑法對誹謗的要件是『能證所講的東西是真的,不罰』  立這例外的原因是為了保障言論的自由,特別是陳述相符真實的自由。  但這個『能證所講的東西是真的,不罰』並不是說  『我必須要自己證明言論是真的,才能免責』    若我雖不能有完全的把握證明,我講的話是真的,但我被告時,我拿我看到的資料證據  說我看到這些證據,而有足夠的理由確信「這是真的」,那我行為不應被拿誹謗罪提告  同樣的,提告檢察官和自訴人也不能因為『被告必須證明所講為真』  而把舉證攻擊他人名譽的言論的責任丟到被告身上。  法院當然也不能因此把發現真實的義務丟給被告來自清。」 舉例: 小明在加油站等加油,碰到一個記者"科科",科科問 「今天汽油會漲~你幹嘛過來加油」,小明當時說「喔就沒油不然能不加嗎?」 但隔天見報變成「小明表示:幹就沒油啦不加不行嗎?你他媽腦殘死記者!」 小明的朋友小美看到報紙後,就罵小明「你怎麼出口成髒呀!」 小明可以告看報紙的小美說:「我當初又不是這樣講,你誹謗」告她順便炸小美家嗎? 這當然不行呀....問題的原因請詳見上面的白話板釋字509 誹謗罪的證明為真,並非是把舉證責任都丟給對方的懶惰。其中真實的理解拿捏 在其解釋後有較寬闊的認定,但其認定實為保障言論之自由。而非架空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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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叫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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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個推~明明才20出頭 硬要把自己搞得跟大人一樣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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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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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出意見也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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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22.116.180.90 (06/01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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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既然參選想為學生發聲..應該正視被質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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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過人家就要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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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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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告她順便炸小美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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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後面新增的我就看懂了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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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耶XD~下次這種格式學起來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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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2:26, , 31F
完封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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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很專業 但完全看不懂 XD 本人資質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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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考試用這種格式不見得加分喔XD 要說明完整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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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9:57, , 34F
認真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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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0:02, , 35F
好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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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0:33, , 36F
後面白話的比較看得懂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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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0:41, , 37F
推後面故事 超好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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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3:29, , 38F
專業推....
06/01 13:29, 38F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22.116.180.90 (06/01 18:19)

06/01 19:50, , 39F
透可法第一條:認真就輸了
06/01 19:50, 39F

06/01 21:36, , 40F
看來沒後續 很快又要成為回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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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2:09, , 41F
如果不是黃同學要告什麼阿 印象中沒有啥可以告的耶
06/01 22:09, 41F

06/01 22:13, , 42F
某會:下次選舉再說(?)
06/01 22:13, 42F

06/04 05:05, , 43F
專業不推不行
06/04 05:05, 43F
文章代碼(AID): #1DvH1DO3 (TKU_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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