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深夜勤連續超過四小時消失
※ 引述《a29577733 (叢林小帥哥)》之銘言:
: 最近警局突然檢討深夜勤超過四小時
: 想請問很多大所都一段班20~8如何不超過呢?
: 或是小所為了配合組合警力也沒辦法拆開,可能會拆的更難上而已
: 聽說有些所會中間空兩小時………這不是更慘嗎?
: 想請問警察勤務條例16條沒有例外規定嗎?(剛剛有找到規定了)
警察勤務條例第16條第3項是說以不超過4小時為度,而非不得超過4小時,另後段的但書
「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何謂特殊任務,並沒有說死,有其自由運用空間,ex:快打
、護農等等;此外,同條第1項後段「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說明勤務編
排有原則以外的彈性調度。然,在照表運作前,有一個大前提就是「每日應有連續8小時
之睡眠時間」才有足夠的體力與良好的精神執勤,如果勤務間隔只有8小時,應該很難符
合連續8小時睡眠,扣除通勤及盥洗時間,勤務間隔起碼10小時才夠符合連續8小時睡眠,
然而上級深究的是深夜服勤時數多於4小時,而非檢討影響同仁生理因素的休息時數是否
少於8小時,這樣本末倒置的想法,一點幫助也沒有。
以上,在下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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