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 論陳水扁的羈押必要性

看板TSU作者時間15年前 (2009/05/11 02: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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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cf2008 (闇天使)》之銘言: : 學過刑事訴訟法的人都知道 : 羈押有三個要件 : 犯罪嫌疑重大 : 法定羈押事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 羈押必要性 : 如果認為陳水扁有洗錢貪污的嫌疑 : 符合犯罪嫌疑重大要件 : 我沒有意見 : 我也認同 :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所稱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 : 或使案情晦暗危險 : 我想表達的是 : 陳水扁要逃到哪去 : 全國人的的每雙眼睛 : 幾乎都盯到他們家族身上 : 他要出境 : 誰不會知道呢 經常都有人說 大家都在看 所以阿扁不會逃 大家都在看所以不會XXX之類的 但是阿扁當總統時候弄了一堆錢難不成不是大家都在看的情況下嗎 阿扁有在怕的嗎 當然是覺得把大家都是傻瓜 所以阿扁才敢做這些狗屁倒灶的事 那為何不能潛逃出境? 錢都在境外 要逃還怕沒理由嗎? : 那退萬步言之 : 即便符合法定羈押事由要件 : 那也絕對欠缺羈押的必要性 : 羈押的必要性 : 從比例原則的思考下 : 就是最後手段性 :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意旨 : 該條表示 : 除非不予羈押被告很難進行或無法進行刑事程序 : 否則不應予以羈押 : 照這樣看來 : 不羈押陳水扁將很難進行或無法進行刑事程序 : 所以才將其予以羈押 : 那為什麼要等到證據齊全 : 已經要準備收網時 : 才將其羈押 : 這個邏輯下 : 越早將其羈押 : 反而越符合羈押的必要性 : 所以特偵組的邏輯十分奇怪 : 當然特偵組是使用所謂重罪羈押 : 重罪羈押一樣需要符合羈押三要件 : 只是在法定羈押事由這個要件上 : 變成是特別羈押事由 : 及被告須犯重罪 : 所謂重罪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指出 : 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必要時可進行羈押 : 而不需有一般羈押法定羈押事由中 : 虞逃 串證 滅證的要求 : 這樣的規定 : 深受學說上的批評 : 第一 違反羈押制度目的 : 羈押的制度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訴訟的追訴 審判 執行 : 能夠順利進行 : 但是這裡的被告只要檢察官所指控的罪名是重罪 : 即可羈押 : 如此依來 : 即有違反本身制度目的的問題 : 第二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羈押制度和無罪推定有緊張關係 : 也因此羈押的制度目的 : 是適度限縮羈押和無罪推定的重要關鍵 : 如果不與遵守 : 就有違反無罪推定的嫌疑 : 第三 違反比例原則 :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也需符合必要性 : 亦即非予羈押 : 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 或執行者 : 但是單純的犯重罪根本看不出來是否非予羈押 : 否則顯難追訴 審判或執行 : 從而單純的已重罪原因而羈押被告 : 將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嫌疑 : 從上所述 : 重罪羈押實在具有違憲之嫌 : 特偵組為什麼要用一個有違憲之虞之制度 : 來聲押一個高度敏感性的人 : 而且並不符合羈押的三要件 : 是檢察系統淪為國民黨的打手嗎 : 難怪前考試院長許水德會大言不慚的說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有人說 : 陳水扁收押是讓社會看到 : 法律人不是只會興風作浪 為非作歹 知法玩法 : 我想表示的是 : 收押等於有罪嗎 : 那我們幹嘛還有無罪推定的法理 : 當然無罪推定也好 : 有罪推定也罷 : 這都只是一種價值判斷 : 只是當我們選擇無罪推定的這種價值判斷 : 不就是該好好遵守嗎 : 而不是未審先判 根本就是因為有一堆的可疑證據才會造成這種局面 阿扁弄了一堆錢 你說的好像他被押是別人的錯一樣 真有趣 -- 扁家已曝光密帳 增至19億 http://tinyurl.com/6apzp3 自由 更新日期:"2008/11/29 04:09" 〔記者劉志原、林慶川/台北報導〕據最高檢特偵組追查,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自國泰世 華運出的七億四千萬元現金,與扁家瑞士遭凍結的七億元沒有關係,由於這是「新增的一 筆」,以致目前遭調查的扁家資金,共有瑞士七億、國泰世華七億四千萬及郭淑珍美國帳 戶四億與吳澧培代匯的六千萬,調查數額共達十九億餘元(下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74.240
文章代碼(AID): #1A1o62OU (T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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