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cf2008 (闇天使)》之銘言:
: 學過刑事訴訟法的人都知道
: 羈押有三個要件
: 犯罪嫌疑重大
: 法定羈押事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 羈押必要性
: 如果認為陳水扁有洗錢貪污的嫌疑
: 符合犯罪嫌疑重大要件
: 我沒有意見
: 我也認同
: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所稱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
: 或使案情晦暗危險
: 我想表達的是
: 陳水扁要逃到哪去
: 全國人的的每雙眼睛
: 幾乎都盯到他們家族身上
: 他要出境
: 誰不會知道呢
經常都有人說
大家都在看 所以阿扁不會逃 大家都在看所以不會XXX之類的
但是阿扁當總統時候弄了一堆錢難不成不是大家都在看的情況下嗎
阿扁有在怕的嗎
當然是覺得把大家都是傻瓜 所以阿扁才敢做這些狗屁倒灶的事
那為何不能潛逃出境? 錢都在境外 要逃還怕沒理由嗎?
: 那退萬步言之
: 即便符合法定羈押事由要件
: 那也絕對欠缺羈押的必要性
: 羈押的必要性
: 從比例原則的思考下
: 就是最後手段性
: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意旨
: 該條表示
: 除非不予羈押被告很難進行或無法進行刑事程序
: 否則不應予以羈押
: 照這樣看來
: 不羈押陳水扁將很難進行或無法進行刑事程序
: 所以才將其予以羈押
: 那為什麼要等到證據齊全
: 已經要準備收網時
: 才將其羈押
: 這個邏輯下
: 越早將其羈押
: 反而越符合羈押的必要性
: 所以特偵組的邏輯十分奇怪
: 當然特偵組是使用所謂重罪羈押
: 重罪羈押一樣需要符合羈押三要件
: 只是在法定羈押事由這個要件上
: 變成是特別羈押事由
: 及被告須犯重罪
: 所謂重罪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指出
: 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必要時可進行羈押
: 而不需有一般羈押法定羈押事由中
: 虞逃 串證 滅證的要求
: 這樣的規定
: 深受學說上的批評
: 第一 違反羈押制度目的
: 羈押的制度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訴訟的追訴 審判 執行
: 能夠順利進行
: 但是這裡的被告只要檢察官所指控的罪名是重罪
: 即可羈押
: 如此依來
: 即有違反本身制度目的的問題
: 第二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羈押制度和無罪推定有緊張關係
: 也因此羈押的制度目的
: 是適度限縮羈押和無罪推定的重要關鍵
: 如果不與遵守
: 就有違反無罪推定的嫌疑
: 第三 違反比例原則
: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也需符合必要性
: 亦即非予羈押
: 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 或執行者
: 但是單純的犯重罪根本看不出來是否非予羈押
: 否則顯難追訴 審判或執行
: 從而單純的已重罪原因而羈押被告
: 將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嫌疑
: 從上所述
: 重罪羈押實在具有違憲之嫌
: 特偵組為什麼要用一個有違憲之虞之制度
: 來聲押一個高度敏感性的人
: 而且並不符合羈押的三要件
: 是檢察系統淪為國民黨的打手嗎
: 難怪前考試院長許水德會大言不慚的說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有人說
: 陳水扁收押是讓社會看到
: 法律人不是只會興風作浪 為非作歹 知法玩法
: 我想表示的是
: 收押等於有罪嗎
: 那我們幹嘛還有無罪推定的法理
: 當然無罪推定也好
: 有罪推定也罷
: 這都只是一種價值判斷
: 只是當我們選擇無罪推定的這種價值判斷
: 不就是該好好遵守嗎
: 而不是未審先判
根本就是因為有一堆的可疑證據才會造成這種局面
阿扁弄了一堆錢 你說的好像他被押是別人的錯一樣 真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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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已曝光密帳 增至19億 http://tinyurl.com/6apzp3
自由 更新日期:"2008/11/29 04:09"
〔記者劉志原、林慶川/台北報導〕據最高檢特偵組追查,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自國泰世
華運出的七億四千萬元現金,與扁家瑞士遭凍結的七億元沒有關係,由於這是「新增的一
筆」,以致目前遭調查的扁家資金,共有瑞士七億、國泰世華七億四千萬及郭淑珍美國帳
戶四億與吳澧培代匯的六千萬,調查數額共達十九億餘元。(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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