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應思聰真的能幫神經病患去污名化嗎?已刪文
: 像應思聰這樣狀況不好,容易爆炸,又沒有病識感不肯吃藥
: 不要說凱子 就連身為觀眾的我都會覺得這樣的人真的適合放回社會嗎?
: 真的適合當同事嗎?
: 如果是沒有太大工作壓力的職場,
: 或許還可能讓他試試看
: 但以現代高壓求快的職場
: 放這樣的人進來
: 不是讓所有人更充滿壓力嗎?
: 不是眾生皆有病 ,是眾生壓力大
: 每個人都沒有太多的餘力去兼顧別人
: 更何況是需要特別注意特別小心還容易爆炸的病人
精神病患真正對社會上其他人造成最大影響的
其實應該是觀感不佳
真正傷害到其他人的其實是少數吧?
大多也只是傷害家人,唉
說起來,真正高機率傷害到其他人的,具攻擊性,一般也不會放出來讓一般人遇到
不否認的確精神病患有危險,但劇中第一週想要強調的一個重點不就是
整個社會中在犯罪的,幾乎都是所謂的"正常人"不是嗎
記得劇中有一句台詞是"你們為什麼不去抓那些心臟病高血壓的呢"
聽起來很無厘頭,聽起來像是胡說八道
但那些喊著真的要完全預防犯罪,減少殺人、搶劫、偷竊...這些行為的人
我們社會應該先把窮人全部關起來吧?
因為社會上最容易犯罪的就是這些人
或是有錢人願意把錢分一分出去讓窮人不要這麼窮也可以解決問題
但很多高聲嚷嚷的人並沒有真的想要解決問題
只是想要解決看起來有問題的人,也就是看起來跟大家不一樣的人
我們社會對精神病患有很多很錯誤的認知,
病識感不足,醫療常識不足,因丟臉拒絕就醫,不按時服藥,莫名的敵視,這齣全演到了
但我想很多人不是把他們當作病人在看待,而是當作怪人
當我們看到一個撐著拐杖的人,我們會讓座;
但我們看到一個行為舉止不甚社會化的人,我們卻是敵視,
明明撐著拐杖的人也有可能抽出刀來,跛著腳一刀一刀的捅死你啊QQ
我的另一半工作領域會接觸到精神病患長期復健,讓我有機會用其他角度看這個世界
我六七年前也是跟網路上的路人一樣 (對就是每一集片頭那些在FB留攻擊性言語那種人)
跟我的律師哥哥吵架:「有病的人不關起來幹嘛,全部送去無人島不就好了」之類的
那時的我覺得自己非常正確,因為他們就是有病,就是壞人
但現在的我覺得羞赧
我只是運氣比他們好,有了更好的成長環境;運氣比他們好,有更多寬容的人愛著我
我只是運氣比他們好,我沒有生病
小朋友會因為"跟我們不一樣"而霸凌那些少數的倒楣鬼
但我們這個社會許許多多的大人也做跟孩子一樣的事情,在霸凌跟大家不太一樣的倒楣鬼
我是覺得大家可以反覆看這些一開始的訪談:我們與惡的距離,並不遙遠
https://reurl.cc/x34Qb
不同時期看,其實體會不一樣。
另外我一定要再推薦大家看另外一個人的發言,段宜康
這邊姑且不論這個新潮流抹屎王的脫序行徑跟他的政治立場
https://disp.cc/b/163-9kup
這一段他當年針對死刑的質詢讓我印象非常、非常深刻
許多時候我們覺得應該永久隔離於我們的人
其實只是比我們稍微倒楣了那麼一點點,就這麼一點點
如果我們學著去多同情一點點那些倒楣的人,
這個社會有一天,在我們剛好有那麼一刻變倒楣的時候,也許是我們的孩子?
才會有人同情我們。
回歸到原題,思聰這種病患真的適合回去那種高壓快速的環境嗎?
不適合,當然不適合
但除了他需要更多一點時間慢慢康復(學習去控制他的幻覺)之外
我們說真的啦,高壓快速的環境只有精神病患不適合嗎?
大多數高壓快速的環境還不是會在一兩年內淘汰掉一半以上的正常人?
正常人待不下去的時候,大家怎麼不會想把正常人關起來呢?
為什麼今天精神病患抗不了這個壓,我們就要急著把他們給關到廣義的監牢裡面去QQ
就好像腿斷掉的人不適合再去做需要大量用腿運動的工作一樣
但更多工作是他們可以勝任的
精神病患也只是大腦有些地方受傷了,有些需要大量抗壓的工作的確不適合他們
沒甚麼不一樣,跟那些身體其他部位受傷的人沒有很不一樣
(再次強調具有強烈攻擊性的人目前是不會被放出來的)
但這個世界上難道所有工作都是需要大量抗壓的工作嗎?
現在的社會或許很多地方不適合,但因為我們現在的社會不是一個美好的社會
希望理想的社會,能有其他答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15.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Drama/M.1555263835.A.65A.html
噓
04/15 01:52,
5年前
, 1F
04/15 01:52, 1F
第 41 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
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
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
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
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
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 42 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
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
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
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
第 45 條
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社區治療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
專科醫師診斷仍有社區治療之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
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社區治療基本資料表、通報表,並檢附嚴重
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事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
社區治療;強制社區治療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
間,每次以一年為限。
→
04/15 01:53,
5年前
, 2F
04/15 01:53, 2F
推
04/15 01:53,
5年前
, 3F
04/15 01:53, 3F
※ 編輯: TheAprilFool (1.160.115.66), 04/15/2019 02:00:51
→
04/15 02:04,
5年前
, 4F
04/15 02:04, 4F
→
04/15 02:04,
5年前
, 5F
04/15 02:04, 5F
→
04/15 02:09,
5年前
, 6F
04/15 02:09, 6F
→
04/15 02:09,
5年前
, 7F
04/15 02:09, 7F
推
04/15 02:10,
5年前
, 8F
04/15 02:10, 8F
推
04/15 02:12,
5年前
, 9F
04/15 02:12, 9F
→
04/15 02:13,
5年前
, 10F
04/15 02:13, 10F
→
04/15 02:13,
5年前
, 11F
04/15 02:13, 11F
推
04/15 02:17,
5年前
, 12F
04/15 02:17, 12F
→
04/15 02:17,
5年前
, 13F
04/15 02:17, 13F
推
04/15 02:19,
5年前
, 14F
04/15 02:19, 14F
→
04/15 02:19,
5年前
, 15F
04/15 02:19, 15F
→
04/15 02:19,
5年前
, 16F
04/15 02:19, 16F
→
04/15 02:19,
5年前
, 17F
04/15 02:19, 17F
推
04/15 06:09,
5年前
, 18F
04/15 06:09, 18F
→
04/15 06:09,
5年前
, 19F
04/15 06:09, 19F
推
04/15 06:58,
5年前
, 20F
04/15 06:58, 20F
→
04/15 06:58,
5年前
, 21F
04/15 06:58, 21F
→
04/15 06:58,
5年前
, 22F
04/15 06:58, 22F
→
04/15 06:58,
5年前
, 23F
04/15 06:58, 23F
噓
04/15 07:06,
5年前
, 24F
04/15 07:06, 24F
→
04/15 07:09,
5年前
, 25F
04/15 07:09, 25F
→
04/15 07:38,
5年前
, 26F
04/15 07:38, 26F
推
04/15 11:07,
5年前
, 27F
04/15 11:07, 27F
推
04/15 11:48,
5年前
, 28F
04/15 11:48, 28F
推
04/15 11:59,
5年前
, 29F
04/15 11:59, 29F
→
04/15 20:47,
5年前
, 30F
04/15 20:47, 3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