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拿竹掃帚打球卻刺破眼球 調皮學生及學校要賠200萬

看板Teacher作者 (測試帳號)時間5年前 (2018/10/11 02:42), 5年前編輯推噓67(68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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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整理: 原告:學生甲(新聞中之李生,眼球受傷者),乙、戊(甲之父、母) 被告:學生丁(新聞中之鍾生,致人受傷者),鍾馗(鍾生之父) 被告:屏東新園國中(丙:甲丁之班導師) 一、判決主文 丁生父子應連帶給付原告甲○○155萬零382元,新園國中應賠償原告甲○○44萬2966元。 二、原告說法 丁生於103 年10月15日下午3 時許,在被告新園國中之外掃區打掃時,受原告甲生之邀, 以其所持竹掃把揮擊原告甲生所投之球,被告丁生於第一次揮擊時,掃帚頭即與把柄分離 而飛出,適值被告丁生接合掃把頭與把柄之際,原告甲生又將球丟出,被告丁生因此再次 揮擊,致掃把柄飛出,並擊中原告甲生左眼,致其受有左眼球破裂、角膜撕裂、鞏膜撕裂 傷、虹彩及葡萄膜組織脫出、水晶體脫位、左眼皮撕裂傷,左眼牽扯型局部視網膜剝離等 傷害...... 又被告新園國中所屬班導師郭XX,負責上開外掃區域之巡查,因其疏於保護管教,致原 告甲生受有上開傷害,且被告新園國中對於被告丁生所持掃把亦有管理上之欠缺,依國家 賠償法......亦得請求被告新園國中負國家賠償責任。 丁生應賠償甲生385萬3740元,連帶給付原告乙20萬元、戊20萬元; 新園國中也應賠償甲生385萬3740元,連帶給付原告乙20萬元、戊20萬元。 三、被告(應為新園國中)說法: ......原告甲○○及被告丁○○當時為國中一年級學生,已無須老師全程在旁指導或監 督,且丙○○前此業已向原告甲○○及被告鍾○○說明打掃方式,及不得以掃把嬉鬧、 玩耍,並未違反保護教養義務,被告鍾○○所持之竹掃把復係購買不久,並無瑕疵,而 無管理設置或管理公物有欠缺之情形,原告請求被告新園國中負國家賠償責任,於法無 據。...... 四、法官的判決理由 ......被告丁○○於第一次擊球時,掃把柄與掃把頭分離,則其應可預見掃把柄與掃把 頭並非緊密接合,再次揮動可能脫落飛出,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揮動掃把,致原 告甲○○受傷,足認有過失...... 查丙○○為被告新園國中之班導師......對於原告甲○○及被告丁○○均有教育、輔導 之責,其於本院到場亦證稱:「(你們班上掃地區域有幾區?)教室區域及外掃區,就 是男排、女排使用區域中間的空地」、「(掃地時間,老師要負責什麼工作?)要到現 場巡視督導」、「(你有二個區域是否可以同時到現場巡視?)不能同時,但我會依照 我的動線,我到學校時,我會先到外掃區再到教室」、(有無對學生做安全教育?)我 有時候會看到學生拿掃把亂甩或比武,我都會制止」等語,足見其確有於學生打掃時, 巡視督導之義務,對於學生揮舞掃把嬉戲,因涉及人身安全,亦無自行決定阻止與否之 裁量餘地。倘其平日確實教導原告甲○○及被告鍾○○不得以掃把揮擊,或知悉其等2 人之品行,而為特別之輔導教育,當不致發生本件事故,則丙○○疏於防範原告甲○○ 與被告鍾○○以掃把擊球嬉戲,致原告甲○○受有上開傷勢,堪認丙○○怠於執行職務, 致原告甲○○受有損害。被告新園國中雖辯稱:丙○○前此業已向原告甲○○及被告鍾 ○○說明打掃方式,及不得以掃把嬉鬧、玩耍,並未違反保護教養義務云云,惟被告新 園國中就丙○○曾對原告甲○○及被告鍾○○告誡不得揮動掃把嬉戲一節,並未提出證 據以實其說,尚難認丙○○確有盡其職責,依上開說明,被告新園國中自應就丙○○怠 於執行職務致原告甲○○受傷一事,負國家賠償任。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新園國中應負 國家賠償責任,於法亦屬有據。 ......原告主張被告丁○○之過失比例為70%,原告甲○○之過失比例為30%,應屬合理 可採;至原告甲○○與被告新園國中間,則應認原告甲○○之過失比例為80 %,被告新 園國中之過失比例僅為20%,較為合理...... ......據上所述,原告甲○○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221萬4832元......被告丁及父親連帶 賠償之金額即應減為155萬382元(×0.7),被告新園國中賠償之金額則應減為44萬2966 元(×0.2)。......又被告丁○○父子及被告新園國中並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 懶人包版: 1.甲、丁兩生打掃時拿掃具在玩,丁的掃具飛出戳瞎甲的左眼。 2.甲對丁和學校各求償425萬。 3.法官說 合理求償金額應該是221.5萬,甲、丁之間丁要負70%的責任,所以丁要賠155萬, 而甲和學校(導師)間,因導師無法證明有盡到導師職責,所以要負20%的責任,學校判 賠44.3萬。 -------------------- 個人想法: 1.學校方的辯駁說法也太弱了吧! 2.要預見各種可能發生的問題而在事先都有做好宣導,其實滿困難的。即使我自認還算 見多識廣,但對於某些學生的「創意」仍有料想不到的時候。更何況整天碎碎唸的宣 導,除了在法庭上免責外,學生當成耳邊風,教育效果反而低。有時發生事情再來機 會教育反而更有效。法官這種「沒有提醒」就算你過失的判決法,真的讓人難以苟同。 3.還是要觀察追蹤二審的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55.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39196943.A.1BD.html

10/11 04:31, 5年前 , 1F
丁生=被告鍾○○?
10/11 04:31, 1F

10/11 04:38, 5年前 , 2F
建議修改,並刪推文
10/11 04:38, 2F
謝謝提醒,已修改。

10/11 05:20, 5年前 , 3F
倘其....當不致...這種推論,顯示法官沒有教育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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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5:20, 5年前 , 4F
感。再來,講那麼多,掃把是用來掃地,不是用來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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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5:20, 5年前 , 5F
的,學生不是智障,應付全責。還要提教育證據?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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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5:20, 5年前 , 6F
直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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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5:25, 5年前 , 7F
根本是在帶動學生本人跟家長的卸責風氣。這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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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5:25, 5年前 , 8F
們的社會教育,是不是開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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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5:27, 5年前 , 9F
現下學校教育已經很艱難了,還這樣扯後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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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5:32, 5年前 , 10F
預設立場應該是要認定老師都有教過,而非老師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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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5:32, 5年前 , 11F
據證明有教過。證據哪能準備周全面面俱到?法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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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5:32, 5年前 , 12F
為自己所有講過的話提出證據嗎?不可能的任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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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5:32, 5年前 , 13F
一個無時無刻不在留證據的人,精神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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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5:46, 5年前 , 14F
不管哪個教師工會,都應該去抗議,此風不可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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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6:38, 5年前 , 15F
社會和家長都是自私的,學校目標太大,除非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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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6:39, 5年前 , 16F
免責條款,不然只會告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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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6:41, 5年前 , 17F
遇到恐龍法官如何自保?也沒有明確的教育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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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6:42, 5年前 , 18F
我們要負責到什麼程度,沒有比例原則永遠賠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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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09, 5年前 , 19F
所以法官判某些人緩刑,並加以輔導,結果某些人又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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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09, 5年前 , 20F
次犯案,那法官應該也要負起責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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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28, 5年前 , 21F
其實也不能證明老師沒盡督導義務 法官太恐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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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39, 5年前 , 22F
這就是臺灣法官的水準嗎?每個人都要能預知各種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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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39, 5年前 , 23F
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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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43, 5年前 , 24F
所以在每學期初聯絡簿上貼「在學校除非任課老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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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43, 5年前 , 25F
不可奔跑嬉鬧,任何工具都必須按照其使用方式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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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43, 5年前 , 26F
不得拿來和他人打鬧嬉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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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44, 5年前 , 27F
這樣有算是有教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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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49, 5年前 , 28F
我只好奇一件事 國賠400000會不會傷到老師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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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49, 5年前 , 29F
也就是這400000是國家賠 還是老師個人陪還是老師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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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49, 5年前 , 30F
須負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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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7:58, 5年前 , 31F
所以是學校賠啊!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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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8:17, 5年前 , 32F
你教他他不理你繼續玩,你大聲斥責他心靈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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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8:28, 5年前 , 33F
學生入校園後即處於師表的監管之下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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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8:34, 5年前 , 34F
「倘其平日確實教導……當不致發生本件事故」根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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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8:35, 5年前 , 35F
是事後有先見之明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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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政府平日有確實教導.....當不致發生酒駕殺人之事故......

10/11 08:40, 5年前 , 36F
學校判賠的理由是1.依國賠法和聘約所以學校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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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8:42, 5年前 , 37F
2.導師說他平時有告誡學生打掃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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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60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10/11 23:37, 5年前 , 198F
說交通應該要提颱風天啊~狡兔有三窟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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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3:38, 5年前 , 199F
真的~看起來颱風的威力也比不上掃把旋風一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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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3:38, 5年前 , 200F
跨縣市移動~其中一邊放颱風假就可以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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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3:39, 5年前 , 201F
哇塞~試了一次還真的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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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3:40, 5年前 , 202F
你再試個20次,看賺到的有沒有掃把旋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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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3:41, 5年前 , 203F
D兄真的很在意稅金啊XD放心啦~這個算是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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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3:42, 5年前 , 204F
額外的開銷,用的應該是第二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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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3:42, 5年前 , 205F
這個來源應該不是我們繳納的所得稅,因為那是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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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3:43, 5年前 , 206F
要花的,那個真的警察多開兩張單就賺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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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3:44, 5年前 , 207F
想當年我也為了地方政府的收入貢獻了一番心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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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3:46, 5年前 , 208F
窮不能窮教育啊!學校打官司和賠錢,當然上面要表示
10/11 23:46, 208F

10/11 23:48, 5年前 , 209F
不然教育局為什麼可以電校長XD 老大要罵人也要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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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3:48, 5年前 , 210F
學校被告,校長還要出庭 XD 校長真是屎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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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04:27, 5年前 , 211F
重點是這樣判根本不合理!應該全部由該生負責,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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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04:27, 5年前 , 212F
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樣才是真正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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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04:27, 5年前 , 213F
幫他出1000,我都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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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06:50, 5年前 , 214F
希望大家尊重老師的專業,也尊重一下法官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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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08:28, 5年前 , 215F
師表教導一次都是整個班級喔~出事當然是要負責啊
10/12 08:28, 215F

10/12 08:50, 5年前 , 216F
一班1個就很頭疼了 有的好幾個 還會糾眾或校外烙人
10/12 08:50, 216F

10/12 09:04, 5年前 , 217F
法官可不會這麼想 香港馬路都有鐵欄杆 行人穿越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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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09:05, 5年前 , 218F
算行人的 在台灣會變駕駛應注意未注意 所以才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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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09:05, 5年前 , 219F
台灣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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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09:13, 5年前 , 220F
雖然有點題外話,但是樓上你真的搞的懂路權的歸屬??
10/12 09:13, 220F

10/12 09:13, 5年前 , 221F
???
10/12 09:13, 221F

10/12 10:22, 5年前 , 222F
看到這些舉例 終於能夠理解台灣教育真的很棒棒
10/12 10:22, 222F

10/12 12:05, 5年前 , 223F
當然好棒棒啊!責任都給學校就好怎麼不棒!
10/12 12:05, 223F

10/12 12:48, 5年前 , 224F
法律上的公平正義符合比例原則似乎不適用教奴?
10/12 12:48, 224F

10/13 14:22, 5年前 , 225F
我們都希望事主自己負責,但是法官就那麼判了,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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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4:22, 5年前 , 226F
罵,也是只能賠錢,還能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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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5:43, 5年前 , 227F
最後,該不會老師要賠錢吧?!
10/13 15:43, 227F

10/13 16:56, 5年前 , 228F
郭老師 我站在您這邊 祝您早日得到清白 加油
10/13 16:56, 228F

10/13 16:56, 5年前 , 229F
您的清白對所有擔任導師的老師們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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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1:21, 5年前 , 230F
家長們,自己小孩愛丟球、愛用掃把打棒球,弄到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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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1:21, 5年前 , 231F
自己有點擔當擔起來吧,臉皮不要那麼厚
10/13 21:21, 231F

10/13 21:36, 5年前 , 232F
是否可以詢問學生 知不知道掃把是掃具非棒球棒
10/13 21:36, 232F

10/13 21:36, 5年前 , 233F
如果學生知道 老師根本不用舉證有沒有教導了
10/13 21:36, 233F

10/13 21:36, 5年前 , 234F
難道學生會昧著良心說 我覺得這支掃把是棒球棒嗎?
10/13 21:36, 234F

10/14 19:12, 5年前 , 235F
教到這種”調皮”的學生就是衰,嚴格管教,家長來
10/14 19:12, 235F

10/14 19:12, 5年前 , 236F
亂,不教又出事
10/14 19:12, 236F
※ 編輯: zamp (36.235.210.154), 05/01/2019 05:11:21
文章代碼(AID): #1RlaWF6z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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