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玻璃娃娃賠償案」之法律觀點分析

看板TransLaw作者 (薑小賊)時間19年前 (2005/08/30 10: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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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仔細的看完判決書之後發現幾件事情想請教板上的大大 第一 高院判決裡其實對於陳同學個人部份只要求盡一般人注意義務(重大過失) 而對於學校與老師始要求盡善管人注意義務 姑且不論高院對於陳同學有無重大過失的認定多有問題 但李俊德說高院苛求陳同學盡善管人注意義務顯然不是事實 第二 李俊德在同段批評高院自創「玻璃娃娃之照顧需有專業能力 ,照料之人更應提高注意義務,善意幫助之人應量力而為」的反社會價值理論 但其實在高院判決書裡根本找不到這樣的見解與說法 結果經我查證了一下 發現這說法根本就是高院發言人溫耀源自己向媒體解釋的說法 但判決書並未創設這樣的標準 判決理由之基礎也非如此 想請教看過判決的大大 我這樣的想法正確嗎 是我誤解了或沒看懂判決書的意思 還是李俊德的評析是以從媒體那裡所得資訊作為評論根據 若是後者 那可能跟事實有出入 是嗎? ※ 引述《ckvance (Langweilig!!)》之銘言: : 發表人:李俊德 : 玻璃娃娃賠償案鬧得人盡皆知,可能會成為考試的命題(尤其是研究所考試的題目), : 就法律觀點分析如下: : 玻璃娃娃一案撇開感性觀點而論,這根本是一個錯誤判決: : 1.本件案例事實乃屬好意施惠關係,並不存在契約關係,故無法依債務不履行求償。 : 2.好意施惠雖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卻無礙於侵權行為之主張(所以好心幫助他人,並 : 不能因善心而免除所有責任),而事實上本案確實依侵權行為訴請賠償。 : 3.如果依侵權行為主張,那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將是最大之爭議: : (1)按故意,過失之程度: : 最重為無過失責任,再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失及故意。 : (2)本案應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善心幫助人應得之法律評價) : A.好意施惠關係根本不構成法律行為,亦即無法直接適用無償行為如民法175(緊急管 : 理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民法410(贈與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民法220第二 : 項(事件非予債務人利益者,應從輕酌定),但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應類推適用 : 用上述法條,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德國亦有判例(聯邦法院BGHZ 21,110 : 判例)(黃立 債編18頁 亦採此一見解) : B.所以如果陳同學如同高院發言人所言(40公斤之人要救100公斤),那應該有重大 : 過失,當然應負賠償責任。 : C.然而本案法官卻以善意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幾近無過失責任)苛求陳同學 : 並創設出「玻璃娃娃之照顧需有專業能力,照料之人更應提高注意義務,善意幫助 : 之人應量力而為」的反社會價值理論,所以造成價值觀受到嚴重影響,引發與論圍剿 : ,自然是該法官認事用法有誤。 : D.本案如果從嚴審認陳同學之過失,充其量也僅屬具體輕過失(自己亦因天雨路滑而摔 : 跤),根本不具備重大過失,故不應負賠償責任。 : E.本案法官謂有百分之1的過失也是過失。 : 這更是錯誤的理解,如果構成過失後,百分之1,10,60的過失……..這是損害賠償範 : 圍,過失相抵的問題。但本案根本不構成故意或過失。 : 4.一言以蔽之,大家的價值觀沒有錯,錯的是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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