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解]台幹離職問題
※ 引述《stevejay (Art)》之銘言:
原文刪除。
小弟不才,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就文章中看,您簽了兩份合約?
台灣:實習約
大陸:正式合同
所以我比較想瞭解的是:哪份才是您要依循的?
而我個人是認為,兩份均要遵守,以這樣前提下,台灣部分您十天前提出是沒有問
題的;但是就大陸這方面,應該還是要遵守卅天的規定。在簽合約的當下,對於合
約有疑慮的地方沒有當下提出,進而簽字則表示您認同合約、包含大陸合同所列的
內容,現在要違反這個合約,理虧的一定是您。若您在當初有疑慮,就應該直接提
出,而非是現在跑來問與您公司無關的人。
合約有問題,請問貴公司的人資與各地勞動機關,只有他們對於相關問題有最詳盡
與精闢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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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以為人多少是自私的,但應該照合約走完應走的流程與日期才對,而非是自己想
如何就如何,若是想這樣,不如不要簽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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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就是這樣的人耶,所以我的敬業態度可能在各位的眼中是相當不好的?!
如果依法處理就是不敬業,那麼合同可以不用依照法律來走,這樣不是更好?
小弟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就好:
小弟自己曾在一家台灣很大的零售業工作,負責資訊系統相關的業務,某天
系統的業務來敝司進行年度稽核,發現有一些有違反合約的問題,因此開始和
敝前主管進行討論,會後主管私下問小弟一句:
OO,某某地方能不能改?這樣稽核檢查不出來。
小弟想了想便回答說:
可以,但是這是違反商業合約並且會留下我的修改記錄,所以我不同意進行
此作業。
幾次類似的提問與要求不斷的發生,被我拒絕後,主管開始放話說我不受管
教,行為我行我素,甚至在部門會議時跟大主管吐苦水說:
她帶不動我!
後來我就依勞基法,未滿一年則十日前提出辭職,前主管也很爽快地批准了。
請問,這是小弟不敬業嗎?
目前為止,我做過的交接工作還沒有一家前公司會打電話來問的,除了某一
個親戚介紹的之外,但也只有一次。
小弟覺得,並不應該單方面以依法或是合同規定就認定是不敬業。小弟目前
新的下家因為案子已經在進行,缺人孔急,所以無法讓小弟延後到職,而不是
不重視人才,竊以為是要多方面考量的。
噓
09/2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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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事實,但也不表示公司可以拿此壓人,員工也不可以此開玩笑,雙方均應
認真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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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小弟相當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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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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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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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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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前輩,您確定這樣說是正確嗎?
小弟之前也是忙翻天,但是在假日或是晚上返家時接受面試,這我在面試時
第一句話都是:
感謝您對我的重視,在您下班後來撥冗和我面試,真的很謝謝您。
我在大陸最晚有接受某台灣電子廠晚上九點和我視訊面試,主管是資訊部經理
和人事經理一同面試,在品質很差的情形下和我通話到近十一點。雖然最後婉拒
offer ,但是我另外推薦了幾位朋友給該公司,這是小弟對於他們的尊重所給予
的回應。當時我面試完後還是把本來要待在公司做的工作在家裡做完。
如果原發文者是利用這樣的時間,或是另請特修、以非工作時間進行面試動作,
請問又礙著誰?違反哪方面的敬業精神?
再者,騎驢找馬又礙著誰?面試與試用期,其實是勞資雙方在找彼此的適合點,
如果不合適,盡早分開又有何錯誤?還是員工一定要對一家公司鞠躬盡瘁,死而
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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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娘不是給你拿來翻的!
╮╭ ) ︵ )
◥█████◣ ★ █— 那壓你可以嗎…?
︶◥▏◣██◢█︿ ︵ ︵ ︵ ( ▼
| ▆ ˋ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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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你的行為語言與又哪裡合理化了?
小弟洗耳恭聽您的高論。
看看您的行為是多麼的正當、忠誠度多麼高,敬業精神之好,是公司無法找人取代
並且從一而終,到現在沒有換過任何公司,堪稱楷模的忠臣,好讓小弟我敬仰一番。
我不曉得原來違背商業合約與觸犯法律之事對於IceMakers 來說是主管交代下屬就
應該做,不論對錯與違法,只論忠誠?此觀念真的是該讓人好好學習。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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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點小弟更想不通的是:
為何通常會拿勞基法或者勞動合同要求幾日內離職的員工 → 不適任?
如果交接順利辦完,該留下的事物與工作進度一個不漏,公司財產清查無誤,
流程也順利跑完,小弟真的很想認真問:
不適任在哪裡?
僅是因為遵守法律就意同不適任嗎?
還是覺得因為時間過短,應等公司找到合適職代或下一個新員工進行交接後,舊人
方可離職?各位是這樣覺得嗎?如果是的話,小弟會覺得這是公司自己該負責的,怎
麼可以轉嫁到員工身上?
※ 編輯: cutesakai (170.252.155.1), 09/26/2014 09: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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