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美國永久居留身分(綠卡)的技術釋疑
※ 引述《uczach (zach run!)》之銘言:
: 美國在台協會援引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
: 說明「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的行為態樣:
: 「如果你出現任何違反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的行為,
: 將構成失去永久居留權的要件,
: 你可能必須接受移民法庭裁決是否仍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 1.「移居至其他國家並在當地永久居留」、
: 2.「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一年以上,同時未申請再入境許可或返國居住
: 簽證,然而,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一年,美國政府仍可決定是否
: 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
: 3.「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兩年以上,雖已經核發再入境許可但未取得返
: 國居住簽證。不過,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一年,美國政府仍可決
: 定是否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
: 4.「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期間未報繳所得稅」。
: 關鍵: 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的構成行為要件, 不等於必然喪失綠卡。
: 移民法庭裁決才是關鍵。未被裁決失效就是有效。
不好意思,我有幾個問題,
首先關於綠卡的「有效」,
是指1.依然保留居留權 2.可以順利入境 還是..?
還是說只要可以不被原機遣返
即便是進入移民法庭的訴訟程序,就可代表"有效"?
因為就上述文字來看,既然要交由移民法庭裁定才是關鍵,
也就是說,除非馬英九先生要來做個實驗赴美 ,在移民法庭耗一段時日
不然目前沒人可以判定是否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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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uzu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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