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省錢省時 北宜通勤專車受歡迎 台鐵乘 …
簡單說一般人民或法人欲經營客運運輸業,尤其是營業汽車~
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皆有「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的字眼)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營業者。
公路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需要申請核准核備)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左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 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
(一) 屬於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 路線通過直轄市市區道路,其里程超過相鄰之省道、縣道、鄉道者
,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 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 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 屬於縣 (市) 者,向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 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
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
公路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知申請核准後需遵守一大堆規定囧)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
,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
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
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這是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
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PS:我是覺得那些業者經營「通勤專車」有偷跑違規之虞啦!
如果再繼續下去遲早會被檢舉的!
至於共乘的話我不希望牽扯到商業性就是因為怕違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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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6/22 18:5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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