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的幾個觀念
有錯誤歡迎指證
1.車輛只能"使用"於道路上
使用包含行駛和停車
道路包含路 街 巷弄 人行道 騎樓等
2.只要為"道路",不管土地所有權為何人
使用權皆為所有人
所以不管路邊停車格 巷弄內路邊 "可停車"的人行道和騎樓
所有人皆可使用
用非車輛之物品占用皆為路霸(花盆,交通錐,擺攤做生意等)
3.人行道和騎樓若未另外標示開放,禁止行駛和停車
搭配上面那點
若開放停車
使用權亦為所有人
4.私人土地和建築物
若在權狀中未申請為停車使用
也是不可拿來停車的
規劃為停車使用
會有一定的規範
包含車道寬度 出入口位置等
最重要的:"出入口與道路緊鄰處會畫紅線,以避免妨礙進出"
綜合以上各點
結論一:巷道內停車位為共用,任何人皆可使用,不限制為社區住戶
結論二:使用機車佔位為合法,因為機車也是"車",得停放於道路上
但任何人皆得將機車停放於該處
若使用車之外的物品佔位,即為非法路霸
結論三:一樓住戶將自家庭院或建築物內當作停車之用,須經過申請,地方政府會來畫紅線
未畫紅線者代表未經過申請,並非合法停車,可於其門口停車
不會有妨礙出入違規之問題
(因其未經過申請,理論上進出者只有"人",只要留人可出入的空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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