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行人搶秒數的你會讓嗎?
※ 引述《MoutainBird (老崔)》之銘言:
: 整篇都在離題,
: 就算你說得都對也是無關的。
: 何況你對帝王條款的認知有沒有問題,
: 還真的不好說...
: 請再閱讀一次原文,
: 「行人號誌秒數已經不足以他穿越了還要硬闖」才是討論的主題。
: 當號誌秒數不足用路人穿越路口時,
: 就是所謂的清道期間,
: 車輛的號誌是黃燈、行人的號誌是小綠人閃燈,
: 此時在人行道上的行人若硬行闖入行人穿越道就是違法。
: 相關法律條文上一篇已貼過,
: 這裡不再贅述。
: 所以這串討論的情況是,
: 行人號誌已經閃燈、而行人還未進入斑馬線,
: 既然他還不在斑馬線內,
: 關帝王條款甚麼事?根本不適用好嗎XD
同意,當行人還未進入行人穿越道時,的確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 那為什麼駕駛還是要讓?
: 因為怕出事麻煩阿,
: 就跟其他車輛鬼切你也會讓一樣,
: 但是讓了不代表鬼切的人有路權。
: 至於為什麼要有帝王條款?
: 那是為了保障合法使用道路的行人權益。
: 老弱婦孺即使在小綠人尚未閃燈前已合法進入行人穿越道,
: 仍有可能發生走到一半開始閃燈的情況,
: 但礙於物理能力上的限制無法於清道期間結束轉為紅燈之前離開路口,
: 所以保障他們從閃燈一直到紅燈的這段時間依然享有絕對路權。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保護對於正確判斷燈號有困難的弱勢朋友
(例如視覺障礙、嚴重心智障礙、嚴重色盲色弱等)
讓這些有困難的弱勢朋友即使違規仍能保障生命安全。
: (事實上大多數沒有單車道甚至人行道、所以只能騎在慢車道上的單車,
: 也很需要延長的黃燈清道時間,
: 因為有些路口很長,
: 如果過了停止線才變黃燈,
: 就算卯起來踩都不一定能在變紅燈前離開路口,
: 但是我們何時看到輿論重視單車的路權?給單車在路口相對應的帝王條款?)
: 至於閃燈後硬闖入行人穿越道、甚至根本就已經紅燈還闖進去的行人,
: 一開始就已經違法,
: 這時候再來說他們也要享受帝王條款的保障,
: 就好像我偽造低收入戶的證明文件在先,
: 再來說因為我是低收入戶所以我也要依法領取相關社會福利補助,
: 這不是很好笑嗎?
不,就算行人違法,汽車仍有停讓之義務。
如前所述,部份弱勢朋友不一定能正確判斷當下的燈號狀況
所以法規明定即使有行人違規闖紅燈,汽車仍應停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2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
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
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這也是有判例可查: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1%2c%e4%ba%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易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然被告卓明逸竟疏未注意上述規定,於騎乘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而被告陳主權亦疏未注意遵守號誌指示,闖越紅燈穿
越道路,因而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被告2人對此交通事故之發生均有過失,
已然明確。另本件交通事故經被告陳主權向高雄巿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結果認被告卓明逸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為肇事主因、被告陳主權未依號誌指示前進,為肇
事次因...
結論如下:
- 若行人尚未進入行人穿越道 (不論行人燈號為何),自不適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所以汽車無停讓之義務。
- 若行人已進入行人穿越道 (不論進入前或行進間燈號為何),
汽車皆有停讓之義務。
有人可能會質疑,為什麼要為了數量相對稀少的弱勢朋友而犧牲大眾的利益
因為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端看該社會如何對待社會中的弱勢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30.3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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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有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
1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肇事的話也有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易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然被告卓明逸竟疏未注意上述規定,於騎乘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而被告陳主權亦疏未注意遵守號誌指示,闖越紅燈穿
越道路,因而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被告2人對此交通事故之發生均有過失,
已然明確。另本件交通事故經被告陳主權向高雄巿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結果認被告卓明逸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為肇事主因、被告陳主權未依號誌指示前進,為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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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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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目前的執法強度是否適當,那就不是法規本身的問題,而是另外的問題。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9/2023 2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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