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小施收到調錶車

看板car作者 (雨風評)時間3月前 (2024/06/20 11:10),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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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be142435 (Tim1102)》之銘言: : 想請教件事情 : 姑且不論個資法合不合理 : 小施在影片至少講了3次偷偷地、靠關係拿到原廠資料 : 這已經是違法了吧!? : 到時候追到原車主的話車主可以告原廠或小施吧? : 我這樣理解對嗎?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82570&type=E&kw=&etype=etype5 主 旨:有關貴府法務局辦理消費者保護行政調查業務,遭廠商以個人資料保護為 由拒絕改善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8 月 27 日府授法保字第 1043311810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財務情況、社會 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得以間接 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者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 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本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參照)。是車輛原廠維修廠將前任車主之車輛維修紀錄提供予 現任車主時,如已運用各種技術將之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 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例如:略去車主身分辨識及 聯絡方式等欄位,以及有關肇事時、地、原因等可能辨識自然人之詳 情;僅留與車輛物件描述與維修更換情況如入廠日期、里程數、工作 敘述、更換零件項目),即非屬個人資料,對外揭露自無適用本法之 問題;若車輛原廠維修廠提供之車輛維修紀錄,仍可直接或間接識別 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就該等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符合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例如:為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 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自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始得為之(本部 104 年 12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4035 12780 號書函參照)。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24030PN60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39.65.119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718853043.A.5D0.html

06/20 11:12, 3月前 , 1F
順道補充,這份函釋公文 "並不是對所有人適用"
06/20 11:12, 1F

06/20 11:13, 3月前 , 2F
這份公文是法務部回復某地方機關處理消費者保護案件時
06/20 11:13, 2F

06/20 11:13, 3月前 , 3F
對於政府機關向民間企業索要保養紀錄資料時的處理原則
06/20 11:13, 3F

06/20 11:15, 3月前 , 4F
只有中間那一段是可以由"現任車主"所主張的"索要必要性"
06/20 11:15, 4F

06/20 11:16, 3月前 , 5F
以這次事件來講,站在比例原則立場,小施要資料這一塊
06/20 11:16, 5F

06/20 11:16, 3月前 , 6F
電子里程調表本來就查不出來吧!!只能看監理及保養紀錄吧!!
06/20 11:16, 6F

06/20 11:16, 3月前 , 7F
即使調表車行提告,也是會被檢察官不起訴
06/20 11:16, 7F

06/20 11:17, 3月前 , 8F
因為"調表並將車輛以假里程販售",是屬於詐欺犯罪行為
06/20 11:17, 8F

06/20 11:18, 3月前 , 9F
該被國家法律司法機關訴追的犯罪行為,才是這個
06/20 11:18,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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