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吃罰單超速達151公里? 車主喊冤:儀表板頂多才140

看板car作者 (呀)時間1年前 (2024/12/19 07:24), 1年前編輯推噓28(43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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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花了些時間研究裁判書,結論就是你各位被罰錢就當交保護費吧, 提出ETC門架時間,沒屁用!法官會說那是那段時間的平均, 不能證明你被測速打到時間的瞬間速度! 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 79 號判決 雖原告執系爭車輛當日之ETC紀錄,主張經計算後系爭車輛時速應僅有110至116公里等情 ;然本件之雷射測速儀為法定度量衡器,衡諸度量衡法第5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與 大眾有關之公務檢測儀器,既經由專責機關檢定合格後加以使用,並定期檢測,自能昭得 公信。 提出行車紀錄紙(俗稱大餅),跟GPS時速紀錄,沒屁用! 法官會說行車紀錄紙容易竄改,GPS時速紀錄為二十秒回傳一次, 一樣不能證明你被測速到的瞬間時速! 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01 號判決 另所提供之GPS動態系統資料係約每20秒內之行車速度紀錄,非屬行車連續紀錄狀態,並 未確實紀錄行車時每一秒鐘之行車車速,亦非為雷達測速儀所測得該時點之確實車速。又 上開行車紀錄所設定之時間,與雷達測速儀所設定之時間,亦不免存有分秒之時差,自難 以上開紀錄所記載之車速,即推論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當時並未超速。 又原告所提出之行車紀錄紙(俗稱大餅圖),係利用機械式轉軸帶動指針於紙卡上繪製速 度曲線,準確性低且有易被擅改等缺點,是系爭車輛上裝置之行車紀錄器因缺乏客觀可信 之情形,僅可做參考之用,並非可據為原告並無違規之參憑, 原廠鎖引擎或者車子性能,還是沒洨用! 法官會說原廠的設定和車子性能,不能代表當天的形情! 最後看到有一審勝訴的,提出行車紀錄器完整畫面, 一審法官說看行車影像一路平穩,應無瞬間加速狀況, 依照距離計算平均時速,並未達到超速違規。 呵呵,但是二審就被撤銷原判決了, 二審說行車紀錄器無法證明被測速當下的時速, 發回重審,請法官證明行車紀錄器各個瞬間時速, 讚讚讚,國家只要說一句測速器經國家標準檢驗合格, 剩下的就是你各位民眾要自證沒有超速, 保護費繼續爽收,反正法官會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5.111.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734564292.A.CE6.html

12/19 07:34, 1年前 , 1F
這種本來就不該撤啊,警方測速器就該視為唯一標準
12/19 07:34, 1F

12/19 07:34, 1年前 , 2F
如果是這樣,法院真的是蠻垃圾的
12/19 07:34, 2F

12/19 07:38, 1年前 , 3F
原來警車測速器是鬼舞辻無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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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7:42, 1年前 , 4F
就算被拍到停紅燈時時速100也一樣,測速器為準
12/19 07:42, 4F

12/19 07:44, 1年前 , 5F
這時候假車牌就上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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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7:50, 1年前 , 6F
就說前幾天警察自己Google速率的根本就雙標。我可以Go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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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7:50, 1年前 , 7F
le,你不能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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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7:56, 1年前 , 8F
一個人說說一堆人信,難怪詐騙那麼好賺
12/19 07:56, 8F
呵呵 那你快點貼裁判書打我的臉 裁判書都是公開資訊哦 我懶得貼全部了 多數人也看不懂 期待你找到撤銷原處分的哦

12/19 07:58, 1年前 , 9F
凹大師穩定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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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19/2024 07:59:34 ※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19/2024 08:02:08 ※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19/2024 08:06:19 ※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19/2024 08:10:39 ※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19/2024 08:12:42 ※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19/2024 08:13:08

12/19 08:13, 1年前 , 10F
這樣看完的結論是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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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17, 1年前 , 11F
法院就是這樣,看你遇到怎樣的法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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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18, 1年前 , 12F
一案看法不能拘束另外一案(除非被選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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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早就沒有了哦 而且就算以前有判例的形況 也頂多上級法院撤銷原判決而已 如果你是最後審 一樣是沒屁用的 ※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19/2024 08:19:28

12/19 08:18, 1年前 , 13F
要適中高行都跑完了,那就洗洗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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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19, 1年前 , 14F
我以為新聞出來還沒進訴訟程序,就沒查網站,原來跑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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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22, 1年前 , 15F
交通什麼都不像 倒是不能認錯的哲學跟日本很像,99.9%
12/19 08:22, 15F

12/19 08:24, 1年前 , 16F
不然勒, 本來就是啊, 平均時速本來就不代表瞬間時速啊
12/19 08:24, 16F
說得好 但是我看到有個上訴人的主張 測速廠商的說明書 亦有說明測速原理是0.33秒左右的平均時速 那請問所謂的瞬間跟平均 如何界定? ※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19/2024 08:26:48

12/19 08:34, 1年前 , 17F
相對於0.33秒的極長時間的平均速度 要凹 瞬間的定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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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35, 1年前 , 18F
該也沒人會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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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35, 1年前 , 19F
如果你說你是3.3秒 說不定都還能凹一下
12/19 08:35, 19F
但是上訴審的法官直接繞開這個問題哦 所以假設今天您被測速誤判了,您真有辦法舉證當下瞬間時速? 行政法院直接將所有舉證責任都拋給人民,竟還有人認同, 我想只有自己受到損害,才會開始思考所謂的公平正義吧。

12/19 08:36, 1年前 , 20F
如果舉證用標線換算時速應該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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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19/2024 08:38:39

12/19 08:41, 1年前 , 21F
那這樣 公機關要出示每次校正的偏移值吧
12/19 08:41, 21F

12/19 08:41, 1年前 , 22F
這次校正OK 但偏移大 表示這中間的數據可能都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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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41, 1年前 , 23F
正常人都會不想理你這個問題.. 法院並沒有把所有舉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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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41, 1年前 , 24F
任都丟給你啊...人家有照片啊 那就是證據啊 現在是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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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42, 1年前 , 25F
證明人家的證據有問題 當然是你要想辦法說服人。雖然你
12/19 08:42, 25F
對呀 跟徐自強案一樣阿 共犯說他有一起犯罪 但是徐自強拿出同時間他在桃園郵局ATM的影像 共犯又改口時間 法官又說時間上是可以的 呵呵 ※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19/2024 08:42:50

12/19 08:42, 1年前 , 26F
有機率是無辜的 但法官也只能以目前看似還沒有問題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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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42, 1年前 , 27F
據來判斷
12/19 08:42, 27F
美國大法官所說的 我希望你受到不公平的處遇,那你才會知道公平正義的價值 如果測速行政訴訟是如此,人人都有機會被汙衊的 ※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19/2024 08:45:37

12/19 08:44, 1年前 , 28F
同一台車開出來看加速到151需要多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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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47, 1年前 , 29F
法官就是自由心證無敵,提出證據他也可以不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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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50, 1年前 , 30F
都看法官自由心證,行人帝王條款,有的法官判車輛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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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50, 1年前 , 31F
及反應無罪,有的判有罪,還不是看法官,看你遇到那種
12/19 08:50, 31F
還有 72 則推文
還有 10 段內文
12/19 17:25, 1年前 , 104F
是不是忘了61的區間就出包過
12/19 17:25, 104F

12/19 17:26, 1年前 , 105F
然後你真的知道大餅的依據是什麼嗎 ??
12/19 17:26, 105F

12/19 17:26, 1年前 , 106F
樓上,都過了這麼久,行車紀錄影像不見得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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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8:39, 1年前 , 107F
出廠跟驗車都不能證明當下車況,但貼個貼紙就國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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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8:40, 1年前 , 108F
法官要不要自己開開看,還是怕上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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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1:13, 1年前 , 109F
如果同時段與路段有同行的車,再把ETC、行車記錄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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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1:13, 1年前 , 110F
相關資料拿出來對比,也許比較能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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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01:59, 1年前 , 111F
整天在講幹話 你找的判決是廠商自己承認行車記錄器所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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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01:59, 1年前 , 112F
錄的時速會受到車胎、齒輪影響,根本不是算標線來推測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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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01:59, 1年前 , 113F
度,講幹還理直氣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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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04:32, 1年前 , 114F
笑死 上面你只說完整行車記錄器 什麼時候有要求要標線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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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04:32, 1年前 , 115F
推了 腦袋是個很棒的東西 真希望每個人都能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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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04:33, 1年前 , 116F
況且標線也會因為施工水準 長年使用有所落差 未必是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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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04:33, 1年前 , 117F
的長度 理由不也是相同嗎 真的好希望每個人都能有個腦袋
12/20 04:33, 117F

12/20 04:34, 1年前 , 118F
就不會講屁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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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04:39, 1年前 , 119F
還有測速器廠商 也有承認會在天氣因素 角度下產生偏差阿
12/20 04:39, 119F

12/20 04:39, 1年前 , 120F
法官也只是說影響不大 所以照樣有效力阿
12/20 04:39, 120F

12/20 04:41, 1年前 , 121F
跟人筆戰還回這麼慢 是看一份判決書要花快一整天嗎? 還
12/20 04:41, 121F

12/20 04:41, 1年前 , 122F
是要找人求救才看懂?笑死
12/20 04:41, 122F

12/20 11:08, 1年前 , 123F
一邊是經過國家檢驗的測照機,一邊是廠商自己說換個輪胎
12/20 11:08, 123F

12/20 11:08, 1年前 , 124F
就不準確的行車記錄器,也沒有提出利用標線計算時速的舉
12/20 11:08, 124F

12/20 11:08, 1年前 , 125F
證方法,敗訴不是理所當然?結果你拿這種判決質疑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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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1:08, 1年前 , 126F
斷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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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eurl.cc/DK4R8E 所以呢 提出距離計算 二審一樣撤銷原判決 發回一審阿 更審的判決書還不給看呢 再查,原判決係以被上訴人提出之光碟影片及截圖,以系爭車輛行經台61線北向280公里 處時畫面時間為19:46:20;行經台61線北向279.9公里處時畫面時間為19:46:25,距 離約100公尺左右,據此推算行駛平均速度約每小時72公里。惟此種以肉眼觀察推算行車 「平均」速度之方式,並非車輛上之速度紀錄,無從精準知悉系爭車輛行車時每一秒鐘之 行車速度 看到沒有 你用肉眼 無法精確到每一秒行車速度 上級審就是不給過啦 總有些人 都很愛用自己自以為的法律想法 總以為自己的方法多神 但實質上的根本 法官就是極盡苛求對待原告的任何主張 甚至很多根本不開言詞辯論就給原告敗訴 反之 交通局敗訴的案子 二審還會說不給開庭提出意見 有問題 明明顯顯的雙標 還有法盲要出來護航 ※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20/2024 15:39:51 ※ 編輯: jk70262 (60.245.111.61 臺灣), 12/20/2024 15:42:06

12/20 18:38, 1年前 , 127F
看到推文 凹大師又在發病了嗎
12/20 18:38, 127F

12/20 21:30, 1年前 , 128F
那誰來證明設備沒問題,為什麼是有罪推論
12/20 21:30, 128F

12/20 21:30, 1年前 , 129F
政府有這麼缺錢嗎
12/20 21:30, 129F

12/20 22:10, 1年前 , 130F
一直貼不同的判決然後只截取自己想看的部分 「且被上訴
12/20 22:10, 130F

12/20 22:10, 1年前 , 131F
人提出之截圖畫面時間19:46:14、19:46:19、19:46:
12/20 22:10, 131F

12/20 22:10, 1年前 , 132F
20、19:46:25(雄院112年度交字第35號卷【下稱雄院卷】
12/20 22:10, 132F

12/20 22:10, 1年前 , 133F
第23-29頁),是否即包含本件雷達測速儀測得系爭車輛當日
12/20 22:10, 133F

12/20 22:11, 1年前 , 134F
速達105公里之時點(即19:45:44,雄院卷第60頁)在內,
12/20 22:11, 134F

12/20 22:11, 1年前 , 135F
均有可疑。」
12/20 22:11, 135F

12/20 22:11, 1年前 , 136F
為什麼不截這段?無法證明確實是測照地點你覺得有盡到舉
12/20 22:11, 136F

12/20 22:11, 1年前 , 137F
證責任嗎?
12/20 22:11, 137F

12/20 22:15, 1年前 , 138F
不是法院判決一定沒問題,但是你一直找當事人根本未盡舉
12/20 22:15, 138F

12/20 22:15, 1年前 , 139F
證責任的案件,看到敗訴就來噴法院見解,不覺得過於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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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22:15, 1年前 , 140F
了嗎?你怎麼不去噴未盡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說我法盲我
12/20 22:15, 140F

12/20 22:15, 1年前 , 141F
都尊重,那你學的法律是要在原告未盡舉證責任仍判決原告
12/20 22:15, 141F

12/20 22:15, 1年前 , 142F
勝訴嗎?
12/20 22:15, 1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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