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其他] 溝通師要告客戶及網友

看板cat作者 (Paris)時間9年前 (2015/05/02 11:00), 編輯推噓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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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xin0820 (Paris)》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現在飼養寵物的人很多 : 寵物溝通師的服務也越來越盛行 : 有一位咨詢寵物溝通師的飼主 : 因為已溝通完成 : 但與溝通師約定溝通完15天要寄出的溝通結果信遲遲未收到 : 私訊溝通師line及至粉絲頁詢問也未果 : 溝通師不是說信件有寄,但掛號單丟了,要去問問其他人有沒有收到 : 就是都不回覆 : (光line訊問記錄從4/8問到4/25) : 因此到FB社團<貓咪也瘋狂俱樂部> : 發文詢問其他飼主是否有相同經驗並如何處理 : 原po表示不願公開該溝通師資料 : 公開一定會傷害其名譽 : 因此若想知道的人再私訊詢問 : 但是常常爽約的溝通師大概沒幾個人 : 有不少飼主看到這樣的狀況就知道是自己遇到過的 : 因此也紛紛表示自己被該溝通師爽約 : 或是約定好的信件也久未收到的經驗 : 當然許多人就回覆該文這樣不是做生意的態度 : 因此自始自終沒有公開該溝通師資料 : 也未有謾罵之詞出現 : 問題: : 該溝通師看到後 : 自行對號入座 : 私訊給許多留言者 : 要求刪文道歉 : 否則要對留言者提告 : 但是大家都只是表示溝通經驗以及一般常理 : 這樣有牽涉到公然侮辱等罪嗎? : 溝通師說今天要去警局備案 : 但是她住台中 : 許多網友分居台灣各地 : 如果真的被請去警局泡茶 : 各地警局可以協助嗎? : 該溝通師私訊是否構成騷擾及恐嚇等罪? 從頭到尾沒有指名道姓, 也沒有任何可以推論是哪位的提示, 會回覆也有一樣的狀況的人, 只能說是一樣被拖延或是被爽約的人才知道是誰, 當然也不是只有一、二人, 很多人整篇看下來還問到底是誰,因為真的看不出來。 對方陳述: 自己常常一張眼就要吃藥, 但是這些跟客人都沒有關係,所以客戶都不知道, 她才會常常拖延之類的。 依據這段話我回覆: 這樣應該要好好休養,並依照自己所能接受客戶; 身體不好的溝通師是會將不好的能量傳遞給動物的。 (註) 基於寵物溝通以及能量醫療等理論是可以證實的 人跟動物的身邊都有自己的能量場 寵物溝通就是將溝通師及動物的能量場拉在一起 簡單的說心情不好的人即使不表明,但他周遭的氛圍也會不同 或者是病人身邊的氛圍通常都比較低沉 何況是對能量敏感的動物 這些我也找到許多書籍證實,後來也都貼在該文章回覆 結果該溝通師就私訊我,表示她就是當事人, 問我憑什麼這樣說,並要求我刪文道歉。 她也私訊其他回覆有被拖延或爽約的飼主, 表示一定是對方誤會,必須刪文道歉,否則提告。 後來她更自己發表聲明稿, 結果原本不知道是誰的人看到也都知道了(攤手)。 我也是因為她私訊我,自己的公開動態也有溝通粉絲頁才知道是誰 (當然也不知道她是否尚在就學)。 有人說名醫名店排隊要排很久是正常都, 但問題出在她已經跟家長約好時間卻爽約, 或是約定好溝通完幾天要交付都東西拖了很久, 且詢問多次都推託或根本不回覆。 商業行為本來就是可受公評之事,況且連指名道姓都沒有, 大家都是就事論事,針對常常爽約或拖延的部分討論, 但是她現在卻要提告網友,也未免太沒有道理了。 在前幾天我也有回覆她私訊, 表示依照她的聲明願意改善拖延的部分, 以後自然不會家長們再說有這樣的狀況, 但是我比較不明白她在聲明稿中提到要“戰鬥”是什麼意思, 大家都是愛護動物的人,希望這件事能圓滿落幕, 希望她能釋出善意,那我也願意刪除在ptt的發問, (因為她不提告網友,自然也不必要詢問) 但是她似乎還是很堅持。 這幾天我陸續也詢問律師、刑事警察、高等法院相關人員 提出告訴的確是對方的法定權利 但依照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八、行為不罰者。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第 311 條 (誹謗罪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即使是指名道姓的說, 也因為可受公評之事及事實, 何況從頭到尾都未指名道姓, 因此檢察官禎察終結應為絕對不起訴之案。 倘若真的起訴, 只要對方拖過一次該給的東西或爽約, 就可以證實我們所言屬實, 這個部份在我已經截圖該發文之所有內容, 也到對方的粉絲頁截取到相關証據。 到時可以依照這些證據以及 <中華民國刑法>第196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 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些法條向對方提起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誣告罪, 以及不法侵害名譽、人格權,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並回覆名譽。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23.1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430535630.A.7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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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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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國家的錢 他如果真要告可能會選一個地點讓被告都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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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但是不會是他的所在地法院就是 告了也不一定起訴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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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也不一定有罪 有罪也不一定科刑 既然他張眼就要吃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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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氣跑去法院甚至外縣市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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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樣堅持己見的人,大家處於被動狀態,一切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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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收到傳票才能處理(對方說存證信已備妥),但是對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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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而言這樣跑法院是很不方便的。這樣的服務提供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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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公開給各位毛孩的家長知道,提醒讓大家慎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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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種人不需要理她…因為她沒有任何證據說是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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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太過分的話再來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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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H3tEVL (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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