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買犬貓有保障 遺傳缺限可退

看板cat作者 (九命)時間6年前 (2018/03/20 09:28), 6年前編輯推噓4(4010)
留言14則, 3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問問。 這個定型化契約,會否影響到中途的協議書契約? 雖一般認養主觀上不太會認為是買賣交易, 但是有些中途會要求出錢補貼,捐罐頭,飼料,或提供紅糖等等, 這些在法律上會否仍被認定為有買賣交易事實? ※ 引述《blued5103 (芭芭拉)》之銘言: : 新聞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318000491-260102 : 農委會新訂「犬貓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犬貓購入48小時內出現發燒下痢等疾病, : 或1年內診斷出心臟病、耳聾等遺傳性缺陷,可要求業者賠償醫藥費或退還犬貓,最快今 : 年下半年實施。台灣1年犬貓買賣約4萬隻,屆時新購犬貓飼主都可受惠。 : 1年內發病 可賠醫藥費 : 過去寵物買賣市場潛藏資訊不對等問題,純種犬貓有較大機率得到遺傳性缺陷,或是在業 : 者飼養環境中感染到有潛伏期的疫病,民眾購買當下不見得知道,等過一段時間發病了, : 或長大後才發現有遺傳性缺陷,礙於買賣已完成,難以向賣方爭取賠償。 : 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長江文全表示,農委會早在2007年就有意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無奈 : 犬貓遺傳性缺陷是否屬商品瑕疵,當時無法取得共識,由於遺傳性缺陷多要出生半年到1 : 年左右才會發現,也與飼主養育過程無關,因此有人認為屬於瑕疵,希望業者對飼主權益 : 損失能有所補償,但究竟業者的責任該負到什麼程度?業者、飼主及動保團體三方僵持不 : 下。 : 江文全指出,農曆年前農委會再度召集各界討論訂定犬貓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經過10年 : ,獸醫檢測技術越來越精湛,更能界定那些缺陷是因遺傳而來,認為業者應在犬貓售出一 : 定時間內,對健康及遺傳性缺陷負起責任。 : 江文全說,業者責任分為四級,第一級為犬貓售出48小時內出現發燒、持續性下痢等症狀 : ;第二級為15日內發生狂犬病、犬瘟熱、貓瘟、貓愛滋等症狀;第三級為180日內發現先 : 天性髖關節發育不全、先天性膝蓋骨異位等遺傳性缺陷;第四級為360日內發現先天性心 : 臟病、耳聾等遺傳性缺陷。 : 3方式補償 下半年實施 : 依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當上述情形發生時,有3種方式可讓飼主選擇,第1種為解除契約 : 交還犬貓,並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獸醫醫療費用;第2種是更換同等值的犬貓,並賠償所 : 支出的獸醫醫療費用;第3種是不解除契約,僅賠償所支出的獸醫醫療費用。賠償的醫療 : 費用以犬貓買賣價金的一倍為限,範本最快今年下半年可實施。 : -------------------------------------------- : 不知道有沒有違反版規 : 純粹想說貼上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 這個法案通過了是要助長購買的風氣嗎… : 蠻傻眼的而且想去寵物店買的不就應該知道可能會有遺傳疾病嗎 : 到底在想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19.1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521509333.A.DB4.html

03/20 09:48, 6年前 , 1F
應該不會,如果我是中途,我會主張附條件的贈與
03/20 09:48, 1F
民法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民法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要求金錢/罐頭/飼料/紅糖,可以算是有條件贈與嗎?(覺得和民法第406條衝突) 網路上查到的有條件贈與似乎非單純贈與方獲得什麼,例如: 約定子女成婚後贈與房屋,約定贈與房屋後子女需盡扶養義務等等...... 一樓是否有相似實例可供參考? 中途更換等價貓犬應該是不可能,但如認養人認養後貓犬出現疾病問題, 認養人主張為交易,而要求中途支付醫藥費或是退養, 我就不肯定會否有成立可能了。(抓頭)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0:16:20

03/20 13:06, 6年前 , 2F
收費中途在法律上的確算買賣
03/20 13:06, 2F

03/20 13:35, 6年前 , 3F
我前面講錯了,不是條件。若我是中途,在這種情況下會定
03/20 13:35, 3F

03/20 13:35, 6年前 , 4F
性在附負擔的贈與(412),而附負擔之贈與契約於負擔限
03/20 13:35, 4F

03/20 13:35, 6年前 , 5F
度內有瑕疵擔保責任,因此退養是不太可能,但醫藥費或許
03/20 13:35, 5F

03/20 13:35, 6年前 , 6F
就可能了。不過中途應該也會直接解除契約吧。
03/20 13:35, 6F

03/20 13:37, 6年前 , 7F
我查了很久,不知道s大說的付費中途是買賣契約有沒有判決
03/20 13:37, 7F

03/20 13:37, 6年前 , 8F
可循?
03/20 13:37, 8F
(協助補充民法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 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 第 414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 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但是這和主動要求金錢/罐頭/飼料/紅糖好像無關耶? 如沒有收取金錢/罐頭/飼料/紅糖,那就只是贈與, 而贈與之貓犬帶有疾病是可歸為附有負擔之贈與, (例:贈與需修繕才適合居住的房子) 但是認養人於認養同時所支付之金錢/罐頭/飼料/紅糖, 應該不能歸為附有負擔之贈與的負擔? 查到相關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15542 動保所:涉買賣可罰錢停業 張俊義說,這種概念如同寵物旅館,必須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但通常規避此規範,利用大家愛心,收取相關費用,切結書沒一套標準, 想怎麼訂就怎麼訂;頭份市這間中途之家向認養者收取費用, 已涉嫌違反動保法中「買賣」情形,將前往了解,可罰十萬元到三百萬元, 並要求停業。 張俊義指出,公立收容中心的動物,領養完全免費, 且免費提供晶片植入、結紮、施打疫苗等服務,呼籲民眾若想飼養寵物, 可透過公立收容中心辦理,也避免糾紛。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3:45:23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3:45:44

03/20 13:51, 6年前 , 9F
原來如此,謝謝原po補充!我個人認為認養契約中要求認養
03/20 13:51, 9F

03/20 13:51, 6年前 , 10F
人所為的行為就是附負擔,所以也涵蓋了紅糖、補貼什麼的
03/20 13:51, 10F

03/20 13:51, 6年前 , 11F
。但若動保所的見解是這樣...那就這樣嘍...
03/20 13:51, 11F
我想契約內有寫不太能認定屬於贈與之負擔, 反而是可作為認養方有支付項目給送養方之證據。 畢竟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也都是契約內有寫交易金額, 當然如中途有表示支付金額為貓犬血檢/結紮/除蟲之費用, 並於契約內附上收據,而收取之金錢或其他等價物品價值未超過收據所列金額, 應該是可以認定為贈與之負擔。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4:10:55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4:11:19

03/20 16:51, 6年前 , 12F
收費中途(補助貓乾等等費用),確認被認定違法,但是如果
03/20 16:51, 12F

03/20 16:51, 6年前 , 13F
有收據(結紮、醫療行為)可以憑收據收取不超過收據金額
03/20 16:51, 13F

03/20 16:51, 6年前 , 14F
之費用,屬合法
03/20 16:51, 14F
文章代碼(AID): #1Qi6FLsq (cat)
文章代碼(AID): #1Qi6FLsq (c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