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買犬貓有保障 遺傳缺限可退
問問。
這個定型化契約,會否影響到中途的協議書契約?
雖一般認養主觀上不太會認為是買賣交易,
但是有些中途會要求出錢補貼,捐罐頭,飼料,或提供紅糖等等,
這些在法律上會否仍被認定為有買賣交易事實?
※ 引述《blued5103 (芭芭拉)》之銘言:
: 新聞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318000491-260102
: 農委會新訂「犬貓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犬貓購入48小時內出現發燒下痢等疾病,
: 或1年內診斷出心臟病、耳聾等遺傳性缺陷,可要求業者賠償醫藥費或退還犬貓,最快今
: 年下半年實施。台灣1年犬貓買賣約4萬隻,屆時新購犬貓飼主都可受惠。
: 1年內發病 可賠醫藥費
: 過去寵物買賣市場潛藏資訊不對等問題,純種犬貓有較大機率得到遺傳性缺陷,或是在業
: 者飼養環境中感染到有潛伏期的疫病,民眾購買當下不見得知道,等過一段時間發病了,
: 或長大後才發現有遺傳性缺陷,礙於買賣已完成,難以向賣方爭取賠償。
: 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長江文全表示,農委會早在2007年就有意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無奈
: 犬貓遺傳性缺陷是否屬商品瑕疵,當時無法取得共識,由於遺傳性缺陷多要出生半年到1
: 年左右才會發現,也與飼主養育過程無關,因此有人認為屬於瑕疵,希望業者對飼主權益
: 損失能有所補償,但究竟業者的責任該負到什麼程度?業者、飼主及動保團體三方僵持不
: 下。
: 江文全指出,農曆年前農委會再度召集各界討論訂定犬貓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經過10年
: ,獸醫檢測技術越來越精湛,更能界定那些缺陷是因遺傳而來,認為業者應在犬貓售出一
: 定時間內,對健康及遺傳性缺陷負起責任。
: 江文全說,業者責任分為四級,第一級為犬貓售出48小時內出現發燒、持續性下痢等症狀
: ;第二級為15日內發生狂犬病、犬瘟熱、貓瘟、貓愛滋等症狀;第三級為180日內發現先
: 天性髖關節發育不全、先天性膝蓋骨異位等遺傳性缺陷;第四級為360日內發現先天性心
: 臟病、耳聾等遺傳性缺陷。
: 3方式補償 下半年實施
: 依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當上述情形發生時,有3種方式可讓飼主選擇,第1種為解除契約
: 交還犬貓,並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獸醫醫療費用;第2種是更換同等值的犬貓,並賠償所
: 支出的獸醫醫療費用;第3種是不解除契約,僅賠償所支出的獸醫醫療費用。賠償的醫療
: 費用以犬貓買賣價金的一倍為限,範本最快今年下半年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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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有沒有違反版規
: 純粹想說貼上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 這個法案通過了是要助長購買的風氣嗎…
: 蠻傻眼的而且想去寵物店買的不就應該知道可能會有遺傳疾病嗎
: 到底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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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19.1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521509333.A.D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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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民法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要求金錢/罐頭/飼料/紅糖,可以算是有條件贈與嗎?(覺得和民法第406條衝突)
網路上查到的有條件贈與似乎非單純贈與方獲得什麼,例如:
約定子女成婚後贈與房屋,約定贈與房屋後子女需盡扶養義務等等......
一樓是否有相似實例可供參考?
中途更換等價貓犬應該是不可能,但如認養人認養後貓犬出現疾病問題,
認養人主張為交易,而要求中途支付醫藥費或是退養,
我就不肯定會否有成立可能了。(抓頭)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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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補充民法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
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 第 414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
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但是這和主動要求金錢/罐頭/飼料/紅糖好像無關耶?
如沒有收取金錢/罐頭/飼料/紅糖,那就只是贈與,
而贈與之貓犬帶有疾病是可歸為附有負擔之贈與,
(例:贈與需修繕才適合居住的房子)
但是認養人於認養同時所支付之金錢/罐頭/飼料/紅糖,
應該不能歸為附有負擔之贈與的負擔?
查到相關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15542
動保所:涉買賣可罰錢停業
張俊義說,這種概念如同寵物旅館,必須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但通常規避此規範,利用大家愛心,收取相關費用,切結書沒一套標準,
想怎麼訂就怎麼訂;頭份市這間中途之家向認養者收取費用,
已涉嫌違反動保法中「買賣」情形,將前往了解,可罰十萬元到三百萬元,
並要求停業。
張俊義指出,公立收容中心的動物,領養完全免費,
且免費提供晶片植入、結紮、施打疫苗等服務,呼籲民眾若想飼養寵物,
可透過公立收容中心辦理,也避免糾紛。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3:45:23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3: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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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契約內有寫不太能認定屬於贈與之負擔,
反而是可作為認養方有支付項目給送養方之證據。
畢竟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也都是契約內有寫交易金額,
當然如中途有表示支付金額為貓犬血檢/結紮/除蟲之費用,
並於契約內附上收據,而收取之金錢或其他等價物品價值未超過收據所列金額,
應該是可以認定為贈與之負擔。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4:10:55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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