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麻煩懂法律的人看看,快哭了

看板consumer作者 (搖 滾 少 年)時間20年前 (2004/05/12 01:12),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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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看一下下列條文 臺 北 市 短 期 補 習 班 管 理 規 則 第二十九條  補習班於學生報名時,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 補習班得於學生報名時預收費用。 但不得逾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 其所預收費用於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 百分之二十五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 超過之部分應全數退還。 四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分期收費規定所 預收之費用,應全數退還。 我今天去應徵工作,他說是職訓局要介紹工作給我 但他們的理念是邊工作邊學習,所以要我參加他們 的證照補習班,預繳30000(包含2000報名費),於 考上6張證照後,將退還28000全額給我。 當時我不疑有他,在眾人慫恿下刷卡付了30000, 中午回家會越想越不會對勁,上網查了一下他們那 家補習班,發現有詐騙之嫌(不介紹工作,考到不給 錢),於是下午即刻前往申請退費,結果他們說依照 民國八十二年法規規定只退給我七成,也就是28000 的百分之七十:19600,我不是法律系的,當下只覺得 認賠算了,回家我又上孤狗了,發現他們引用的法規 是舊的,新的如上所列<現在問題來了,她們說他們全 省都有,所以全省適用的退百分之七十,但這家補習 班位於台北市,是否該退給我百分之七十五呢?又,我 看了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他們並沒遵守,反而預收了 全額費用所以是否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因此成立,而成 立的話,他那所謂[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 條第一款分期收費規定所"預收之費用",應全數退還。] 這"預收之費用"是指: 1.30000 還是 2.超過30000之百分之二十五部分 我可以要求他全額退費嗎? 又如果他們因為位於台北市,該引用台北市短期補習班 管理條例,卻明知故犯用舊的法規,故意退我七成而不 是新規的七成五,我是否可以去消基會或教育局檢舉? 拜託各位了 現在心情很煩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99.69

推 163.14.5.95 05/12, , 1F
請來人回答呀,拜託~消費者需要互助呀!
推 163.14.5.95 05/12, 1F

推 61.228.84.236 05/12, , 2F
請問有當初訂約的依據嗎?
推 61.228.84.236 05/12, 2F

218.162.117.193 05/13, , 3F
直接連絡消基會...請消保官比較快^^
218.162.117.193 05/13, 3F
文章代碼(AID): #10eGc10J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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