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七天之內退換貨需要自行負擔運費嗎?

看板consumer作者 (The Lovely Bones)時間14年前 (2010/03/29 00:01),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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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ffyLiaw (一切都不重要了)》之銘言: : ※ 引述《migo1219 (我是小咪鍋)》之銘言: : : 版主大大 不要罵我 >"< : : 我真的很想知道這個問題 有誰可以回答我阿 拜託拜託 :) : 當然是自行負擔。 : 首先,在一般的情況下,契約成立後,除非有法定理由(瑕疵、 : 給付遲延…)、或者經當事人約定的理由(電視機必須在三月底 : 前送貨,否則我可以解除契約),否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 : 片面解除契約。 : 而消保法所謂的「七天鑑賞期」,本質上是授與消費者一個「無 : 條件解約權」,消費者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除與企業經營 : 者之間的契約。 : 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廠商的義務,是把 : 錢退還給你、你的義務,是把貨還給廠商。 : 所以就像,廠商把錢匯給你,不能跟你索取十八元的轉帳費用、 : 或信用卡沖抵帳的費用,因為這是廠商履行他的「回復原狀」的 : 義務的必要開支,他要自己吃下來;至於消費者這邊,既然也有 : 回復原狀(把貨品還給廠商)的義務,則為了履行這個義務的必 : 要開支,就必須要由消費者負擔了。 原文章似乎所不妥。 如果係屬消保法中之特種買賣,依照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消費者得再收受貨物後隔日零時起算七日猶豫期,用書面通知或退 回商品之方式,無庸負擔理由及費用解除雙方買賣契約,所謂解約 確係如原文所述雙方互負民法第二五九條之回復原狀義務,惟同法 施行細則第十八及十九條有稍作區分: 一、如果係退回商品者,條文僅規定需在七日法定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並無寫明費用由何人負擔。 二、但若參酌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意旨,書面通知解約都係要求企業   經營者自行取回商品,且母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寫明「無庸負擔   任何費用或價款」,即可推知若消費者係用退回商品方式解約   者,無庸對運費部分支出,否則有違消保法第十九條立法本意   。 退萬步言,倘若允許業者可以針對退回商品部分收取運費,則業者 可能利用「運費」之名義,巧收手續費,則實然與消保法當初為保 障弱勢消費者於特種買賣契約得享有之權利受到嚴重影響。 綜上所述,消費者於消保法中之特種賣賣之七日猶豫期解除買賣契 約,無論用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之方式解約,均無庸說明理由及負 擔任何費用。 -- 科科醬 ▃▅▅▅▄ ▂▃▂ 要不要一起科科? ▂▃▂ 幹你媽的我超科科! 妹科科謀? Do you want to ker ker together? ⊙ ⊙ 要ㄅ要1啟ㄎㄎ? ㊣科科出品㊣ 一緒にココしない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9.26

03/29 00:03, , 1F
十分感謝 難怪我覺得超奇怪的 跟物流費的case牴觸
03/29 00:03, 1F

03/29 09:54, , 2F
感謝,我會再瀏灠一下舊文有沒有需要增刪。
03/29 09:54,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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