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報手機遺失跟手機失竊的差別...
※ 引述《enjoymyself (阿銀)》之銘言:
: 不好意思引起筆戰...
: 不過我要說的是...
: 當我百分之百確定手機真的是被偷
: 而附近手機行也說師大夜市附近常常有人手機被偷(手機行每天都有人去詢問)
: 因此我相信夜市內有專偷手機的竊盜集團
: 也相信警察的能力可以幫我找回(所以才去報案)
: 但換來的 卻是被質疑與吃案
: 這樣是縱容犯案嘛?我不懂= =
看了原PO你的文,應該一早就說是被偷了的吧
怎怪C大還是要對於你堅持報竊盜頗有意見
東西被偷報竊盜很正常啊...
若報竊盜,沒洗序號是很容易找到的
只要對方一開機,馬上就可以找到
偵查隊員對於這種軟的竊盜案辦起來超得心應手
但是若序號被洗、或沒開機當然就不能保證效果啦
: ※ 引述《clown1412 (clown1412)》之銘言:
: : 偵查的確是警察應有的作為,但l大可有想過實務上的作法
: : 除非台灣的科技已到達”關鍵報告”那種程度
: : 不然一隻小小的手機用丟了,那警方如何得知是遺失還是竊盜
: : 警察並沒有在民眾身上裝設竊聽器或監視器
: : 民眾說”丟了”,只能選擇無條件相信?
: : 我曾經受理過一個民眾機車失竊事件,
: : 除了電腦e化受理報案外,也陪同去調閱監視器,可惜當地監視器未照向失竊點
: : 被害人是名四十歲左右的婦人,行為、精神、舉止在我看來跟正常人都一樣
: : 但在受理完報案後兩小時,被害婦人跑來找我,對我說:
: : 「警察先生,對不起,我車子找到了。」
: : 我:「這麼快?你車子先別動,我們請採證的去採指紋先。」
: : 婦:「不好意思,不用這麼麻煩,其實車子是昨天我騎去銀行忘了騎回來,所以我以
: : 為搞丟了。」
: : 我:「.........」
: : 碰到這種情形該怎麼講?
依規定受理剛好而已啊
況且民眾也不是故意這樣搞飛機的
基於服務立場,受理、銷案都是剛好而已
甚至敢一點的基層還報尋獲勒
: : L大以醫生法官來舉例實在不怎麼貼切
: : 如果一位病人到了醫院告訴醫生說我有病,那醫生就得設法找出他的病因?
: : 如果一個病人到了法院告訴法官說我有罪,那法官就得設法找出他的罪名?
^^^^這可能筆誤吧:)
上面這兩點立足點不大一樣,醫生找病人患什麼病是應該的
不過法官已經有檢察官先幫他針對犯罪事實做起訴了
不會有您說的那種找罪名的問題
: : 有時書本教給我們的知識和法條是死的
: : 實務上的作法卻是活的,
: : 今天隨便一個民眾來報案跟我們說他手機丟了,
: : 假設,只是假設。
: : 如果這名民眾自己把手機丟在家中,然後卻跑來警局說手機被偷了
: : 那試問警察該如何偵查?
基本上,這種例子還是很少的
而且他若再開機,搞到自己被警察抓到那就很囧了
: : 所以警察領的是"國家"的錢,而非"人民"的錢
: : 身為中華民國國民,依法納稅本是應盡的義務,
: : 警察和人民都是將錢繳給國家,再由國家統一將錢發給警察和人民
: : 可見發錢給警察的是國家,而非人民
人民是組成國家的要素,
警察脫下制服也是人民的一部份
不認為「警察」有繳稅,就不算是「人民」的一部份
我想C大會這樣講,應該跟民眾最常嗆警察「花納稅人的錢」時,
警察所回應的話有所關連
時下警察最常講的是,「我也有繳稅啊~繳得還比你多!」
其實這句話有邏輯上的問題...
一、警察是公務員,服務為本質,偏偏你是公務員,對方是民眾(公務員=弱勢)
二、繳得多少,並不代表國家所給予你的保障或福利會有所增減
所以當我遇到這種民眾時,都是笑笑帶過
: : 至於L大你說的那些外商、台商,如果他們不願意繳稅給國家
: : 那他們大可移民轉為外僑或放棄國籍,這是他們的個人行為吧?
: : 警察服務的對象也不單只是這些外商、台商,而是全體人民
: : 不單該是因為警察的工作性質是為民服務,就說成警察是領人民的薪水
: : 我打快打錯了,是地檢署沒錯
: : 既然選擇警察職業,就該認命的做,
: : 至於民眾體不體諒就不是我們能決定的了,
: : 警民長期對立的關係也不是我能改善的
: : 只是希望民眾不要因為自己的"不明白"或是"不知道"
: : 就將一切罪責都加在警察身上
: : 如此而已
: : 剛開始回應L大的文章有些不理性言語,在此致歉。
C大在台北縣呀~一級戰區
北縣民眾出名刁鑽,警察勤業務量全國之冠
你的認命與認份正是有效推動警察工作的重要元素
在這裡也向你致敬了
已經脫離北縣的前北縣警察同仁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02.81
推
10/10 10:27, , 1F
10/10 10:27, 1F
推
10/12 00:02, , 2F
10/12 00:02,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