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一元建構下的多元各表

看板gay作者 (NUNCA MAS)時間8年前 (2015/11/07 23:43), 8年前編輯推噓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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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yBoku (一任階前點滴到天明)》之銘言: : → garlic1234: 牙醫的事情真是夠了,要戰可以另開一個來戰 11/07 16:43 : → garlic1234: 根本就不會傳染的事情,你戰針扎還比較有趣一點。 11/07 16:44 : → RayBoku: 股歌找不到患者傳牙醫的相關資料,只有找到 90 年代牙醫 11/07 19:16 : → RayBoku: 傳患者的報告。看了一下美國疾管局的調查,牙醫最容易被 11/07 19:16 : → RayBoku: 傳染的風險是針扎 (0.3%),其次是血液噴濺 (非常低),沒 11/07 19:16 : → RayBoku: 有寫 0 傳染率;根本不會傳染的部份是否有論文可以看一下 11/07 19:16 : 噓 garlic1234: 醫學上跟本沒有所謂的0,保險套也不是100 11/07 20:17 : → garlic1234: 你要不要乾脆不要做愛? 11/07 20:17 : → garlic1234: 還是照這種好笑邏輯現代衛教的保險套是在害人阿? 11/07 20:17 : 原文說『即使做防護還是有極低的傳染率』,啊你老兄前腳噓人家說 : 「根本就不會傳染的事情」,是根本就不會傳染喔,從源頭就不會發 : 生的事喔 : 衛福部也只說『保險套是預防性病的最好方法,但並不是萬無一失』 : ,原文推文就有兩位主張「根本不會傳染性病」 : 問你要個研究論文的證明,後腳就改口「醫學上根本沒有所謂的0」 : ,也是根本沒有喔,不會發生的事喔 : 這樣打自己的臉很有趣嘛?還是只挑對自己有利的講,不利的、不對 : 的直接忽視是你老兄的討論態度? : 那我們退一步好了,假設牙醫只要做好防護,就「根本不會」被傳染 : ,同樣的道理,即使牙醫有愛滋病,只要做好防護,也「根本不會」 : 傳染給看牙的患者 : 你老兄主張病友不要告知,原因就是「根本不會傳染」,所以你應該 : 同時也支持牙醫不需要告知患者囉? : 另外,肺結核目前有 DOTS 耶 : 不單造冊留名,還送藥到府看你吃下,街坊鄰居通通都知道。還請一 : 起為病友權益請命,廢止這種政府帶頭歧視的行為 要不要告知的問題請參見:討論有點亂,但很多是愛滋工作者談很久的問題。 ┌─────────────────────────────────────┐ │ 文章代碼(AID): #1L9ctf_v (LGBT_SEX) [ptt.cc] Re: [請問] 台南高雄有對感染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GBT_SEX/M.1428581865.A.FF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40 Ptt幣 │ └─────────────────────────────────────┘ 我是認為牙醫本身有沒有感染沒差啦,我可能比較擔心牙醫有沒有流感或是腸病毒。 不過我認為,問題不是要不要告知,而是告知的時間與方式。 另外如果告知後遇到拒診怎麼辦。畢竟如果可以大方的說,誰會覺得告知是個問題? 問題在於目前告知的政策有難度,不僅僅是規範性的意義上, 例如:告知或拒診的責任義務不對等、病例隱私的罰則也不對稱。 也別說資訊落差下的拒診,可能違反醫療倫理之類的問題。 要不要告知不是說你們就是有責任義務,就解決了。 許多醫病關係的問題與醫療現場的狀況都危及這個告知的互信機制。。 如果沒有提供一個合理的告知的義務範圍,讓感染者有能承受與預知的結果, 若無法讓感染者可預期受到友善的對待,我不認為這有規範性上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另外TB的問題,有人開第一槍,我一定支持到底。提的人要來做嘛? -- A:對不起搶了你的男人。 ME:不,你幫我省了約定清除大型廢棄物的時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0.78.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46911004.A.C57.html ※ 編輯: uka123ily (110.30.78.169), 11/07/2015 23: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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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條1項感染者有告知義務。同條3項告知後醫師、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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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都不能拒絕治療。罰則在23條。自己去看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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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了跟衛生局檢舉。就能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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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者有告知義務,醫護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這是法律規定。 但是拒診、洩密的罰則都太低,因此拒診跟洩密常常發生。 今年修法新增15-1條,加入強制檢驗的補充條件。 醫護端控管的工具增加,呼應防疫需求與降低醫護人員的風險, 但是相對的責任沒有提高,還是跟以前一樣兩光。 此外這些東西都是罰鍰,都不是感染者權益受損受到補償的金額。 ※ 編輯: uka123ily (110.30.78.169), 11/08/2015 00: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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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感染者權利不能靠執行者的良知。要靠法治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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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救濟制度。法律作為現代國家的頭腦與手腳,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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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要討論引法條是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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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法條會有人跟你說看不懂,為什麼搞的累死自己,還要被嫌棄呢。 目前罰則對醫生沒有嚇阻能力,救濟制度也沒啥用。 ※ 編輯: uka123ily (110.30.78.169), 11/08/2015 00:48:11 ※ 編輯: uka123ily (110.30.78.169), 11/08/2015 00: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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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額那是民法。防治法是一部行政法,主管機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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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單位。ORZ 防治法沒規定不代表民法不能拿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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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QQQQQQQQQQQ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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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診,不僅要申訴,然後還要走民事訴訟,才能獲得賠償。 真的受到權益侵害才搞這些不覺得太晚了嘛?要是急著要看醫生還等的到你搞這些? 而且醫療場域不是好蒐證的地方,很多資料不容易保全,取得證據又更加困難。 ※ 編輯: uka123ily (110.30.78.169), 11/08/2015 00: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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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要去探討為何民訴277對醫療事件沒有特別規定,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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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上如何存在醫療事件利用該條但書置換舉證責任。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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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是否該定義為消費行為,若是,則有同法7條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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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責任之適用。而醫療法82條規定賠償責任限於故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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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以行政法限縮民事賠償是否可行?與消保法7條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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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與你上述行政法管理民事責任的問題很像)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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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爭議都有實務、學說討論,與其紮稻草人打,不如確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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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實的了解有什麼方法去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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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談權力關係析,而你跟我談的有點偏離。 ※ 編輯: uka123ily (110.30.78.169), 11/08/2015 01: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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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都講不清楚,靠自己想像就能寫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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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描述性「政治分析」要分析三小「權利」「義務」? 談過幾次的東西,要一直repeat不覺的很煩人嘛? 權利義務是在核心價值設定就處理的問題,我是不懂你要講清楚什麼耶? 還是你是說政治學家都是想像的小說家,這個只有切割派才會做的吧? (不過,有些政治學經典確實是小說沒錯啦) ※ 編輯: uka123ily (110.30.78.169), 11/08/2015 01:58:52
文章代碼(AID): #1MFXmSnN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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