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清朝前期的拓墾
※ 引述《bulank (布蘭克)》之銘言:
: 大家好 我不是本科系生 問題若太蠢 請見諒
: 開墾執照 土地 土地
: ---> ---> --->
: 官府 大租戶 小租戶 佃戶
: <--- <--- <---
: 租稅 田租 田租
: 大租戶應該是有錢有勢有拳頭的 拿下上千甲的土地
: 1 那麼哪些人當小租戶 哪些人當佃戶
: 是先來後到來決定 還是認識大租戶的可以當小租戶
大租戶的組成會決定小租戶是誰
首先要先釐清 大租戶是收大租的最上層地主
繳給朝廷的是年供稅奉 而不是租金
大租戶通常不是人 而是現代意義的"法人"
大租戶組成種類眾多
有政府既有的官莊皇田軍屯
滿清朝廷劃界的番地保留區 番大租
番社外包商(貝業#)商招佃
鄉親合股的墾號
蘭陽地區聯保結合的結首
漢番之交隘界民防團或盜匪的隘首
後期家族共有的祭田租
或捐助寺院書院的供養田
成分交雜不一
朝廷給予大租墾照拓展土地稅收
並要求其管束墾民 所以給予相當自主權
最基本如山林土地水利開發 一般治安管理
司法權依然在官方手上
但其職權看來相當於一個小領主
# 國音ㄆㄨˊPu 但因為外來語因素通常念 ㄆㄚˊ pak
墾照申請沒有身分限制 也不限制劃定的大小
但須在年限前開墾完畢 必須繳納稅課
年限前未達成依然要課稅 但可以取消墾照則免課
這時負責招佃的小租戶就很重要了
一般鄉親墾號按股分地 並約定期限內開墾成熟
按地力收成分級收取大租 而小租戶則能將這塊地"永為己業"
官方同時認證其為業主
有時是先有業主因特定因素推派共同管理人
如祭田隘界水圳開發需要資金
業主本身大多時也是法人 因為招佃同樣也需要大量資金
佃戶本身要有能力也可以無限擴大田地
但業主本身通常以抽成方式收取佃租 此時再分租出去將無利可圖
而大租權可分割出售 小租權同樣也能分開出售
既如此 有錢必然會直接購買田地 而不必要再分租
: 2 羅漢腳是因為太晚到 根本沒有土地了嗎 還是有其他原因才淪落成遊民
一直到乙未戰爭時 依然有墾戶分派小租開墾新田園
林平侯原本也是米店打工仔 後來也發跡買了大小租 到乙未戰爭時
林本源家是全台大小租最多的地主
<<淡水廳誌>>是這麼形容羅漢腳的
台灣一種無宅無妻子,不士不農,不工不賣,不負載道路,俗指謂羅漢腳。嫖賭摸竊,械
鬥樹旗,靡所不為。曷言乎羅漢腳也?謂其單身遊食四方,隨處結黨;且衫褲不全,赤腳
終生也。
你知道的 人墮落總有原因的 但最終依然取決於自身
3 這些佃戶 能否再把田租出去
: 還是小租戶百把田租給佃戶時 只出租一小塊 讓佃戶無法再出租
講過了
: 4 當時一個一年要吃的飯 把米換成錢買日用品
: 大概需要多大的田才能種出足夠的稻穀呢
清代一般沿用鄭氏劃分 田分水旱各分上中下三級
高地或地力不佳但可施作特定作物稱園
一般下等水田 一分地少可得兩至三石
一石約可供一戶人家食用一年
小租按比例收是各家不定的
一般來看一戶佃農最少佃租個三分地可供自給
至於多少錢夠用 我其實也還沒搞懂當時金錢換算模式
當時契約出現了傳統銀兩銅錢 未見實體的劍銀
公定七錢二換一元的西班牙銀圓
(墨西哥產 重量良莠不齊通常低於七錢二)
: 麻煩請大家回答 不勝感激!!
因為前面打過一次沒存好檔
大小租還有很多可以講 最終引伸就是仕紳體系和地方行政體系
起碼十幾篇論文的分量 要濃縮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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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研究主要看國史館出版的<<清代大租調查書>>
裡面有大量拓墾相關的契約書 法律公告
另外還有台大圖書館<<淡新檔案>> 集合淡水廳的司法檔案
還包含貿易糾紛之類
關鍵字:大租 一田二主 減四留六
會有很多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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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eumax (1.34.145.177), 11/18/2014 23: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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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06:46,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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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5:15,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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