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淡海、洲子洋「鬼城」翻紅?開價明明跌,網友:房仲賣擱騙

看板home-sale作者 (打工仔)時間9年前 (2015/08/07 21:55), 編輯推噓8(13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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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newhander: 當房市走下坡再喊多也只是狗吠火車,請節哀。 08/07 14:00 : → pds1: 樓上你說誰狗? 08/07 14:00 : 推 newhander: https://goo.gl/f6GefD 歇後語有什麼好緊張的? 08/07 14:04 : → pds1: 網頁裡寫 去吠火車的金正係狗。 所以你的意思很明瞭了 08/07 14:06 : 推 newhander: 聽不懂你要擴大解釋是你的事 08/07 14:07 : → pds1: 沒關係 你凹拉 08/07 14:08 : 推 newhander: 凹什麼??狗吠火車就是說做什麼都沒用,還要人家教嗎?? 08/07 14:11 : → pds1: 我看你很想走法院的樣子 08/07 14:11 (其餘恕刪) 有鑑於某板友提議要邀其他板友到法院參觀、寫遊記 為了促進本板的和諧 以及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也為了避免有人被檢察官洗臉或被法官打臉 小弟花了點時間 找了幾個新聞連結給各位板友參考 順便附上小弟所找到的判決字號 有興趣的板友可以去看看法院判決的理由 一、罵人狗吠火車 二審判無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6183 節錄: 二審法官認為,「狗吠火車」中的「狗」並非暗諭對方是狗,而是台灣俚語中指做的事毫 無意義、白費功夫,沒有謾罵、嘲弄他人之意。 一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上易字第1594號刑事判決 二、罵邱毅「全世界最禿的垃圾」無罪 法院:善意評論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4516817.A.5CE.html https://disp.cc/b/163-8LHy http://buzzorange.com/2015/06/17/saying-balding-trash-to-mr-chu-is-legal/ 節錄: 承審法官指出,邱毅擔任過3屆立委,頗受支持者擁戴,應該要有容忍、接受督促的義務 ,且邱毅在臉書上評論鄭捷事件,本來就可能會有不同的聲音出現,賴男用「政治核廢料 」、「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等字眼,法官認為,雖然字句較為聳動, 但不算是情緒性的謾罵,也在評論的範圍內,賴男算是善意評論。 一審: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註:本判決係於104年6月8日作成 目前尚無二審判決) 三、指邱毅「政治垃圾」 作家九把刀無罪定讞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22759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203/553408/ 節錄: 高等法院審理時,九把刀指稱,是針對邱毅的文章作評論,是「對事不對人」,舉例說就 像他從未如網友嘲弄邱毅的禿頭,高院認定,九把刀是就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評論,今判 他無罪定讞 判決還引用邱毅個人在「談天論地話縱橫」文章內的言論,指邱經常使用「畜牲」、「弱 智」、「孬種」、「混蛋」等詞句,和九把刀使的的「冷血」、「王八蛋」等話強度相仿 ,以「平等原則」來說,難以認定九把刀的評論是非善意的評論 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自字第50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 四、諷盛治仁「狗屎豬糞」 馮光遠無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812/450264/ 節錄: 高等法院認為「狗屎豬糞」是戲謔式評論,判馮光遠無罪,但罵盛治仁「人渣公務員」則 仍被高院認定觸犯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天,全案定讞。 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自字第27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五、罵「哭夭哭爸豬八戒」不算辱罵判無罪〈解說:許盟志律師〉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04 節錄: 板橋地院合議庭認為,哭夭哭爸的用語雖不雅,但並非直接羞辱其人格本身,且李男引用 的是「豬八戒耍猴戲不會有人理」,故不能以文中出現「豬八戒」就判定有侮辱之嫌,判 無罪。 一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年度簡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年度簡上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六、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http://city.udn.com/54532/4806170 節錄: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 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 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 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 犯行發生。 判決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應 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占 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 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易字第2710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185.2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438955720.A.247.html

08/07 21:57, , 1F
真不虧是優質 有料 智商 的 法律人 讚讚讚!!!
08/07 21:57, 1F

08/07 21:59, , 2F
舉邱禿蛆蛆又要崩潰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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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05, , 3F
我也覺得投資客跟狗吠火車的角色無異阿?有人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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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號入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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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11, , 5F
呵呵 你以為我問他問假的? 你的法律謀略大概就是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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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11, , 6F
我比較好奇一個號稱法律人的怎麼會多次以身試法在板上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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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12, , 7F
許多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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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15, , 8F
糗都出盡了,還在想挽回什麼?真的是可憐
08/07 22:15, 8F

08/07 22:15, , 9F
台灣投資客大概頭腦只有錢,沒有其他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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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15, , 10F
我覺得樓上比較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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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16, , 11F
外行人講外行話 做外行事 等掉到局裡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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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17, , 12F
一堆人不是攻擊別人是投資客 不然就是攻擊別人業務 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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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17, , 13F
除了這些到底還有什麼步數?
08/07 22:17, 13F

08/07 22:20, , 14F
我猜有人大概連"法律人"和"公然侮辱"的意思都不曉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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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22, , 15F
你不用再硬ㄠ了,妳自己在板上講過那些話你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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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23, , 16F
都有人要整理你的嘉言名句給版主了 你自己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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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24, , 17F
也是拉,除了好自為之,現在又能多說什麼?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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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24, , 18F
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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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25, , 19F
根本如同小丑一般可笑,請勿對號入座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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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26, , 20F
不用多說什麼 keepstudying keep studying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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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26, , 21F
某p只剩好自為之可以說(哈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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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27, , 22F
喔 不然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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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27, , 23F
你要出來單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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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29, , 24F
你??太弱了 沒興趣 只會浪費我的時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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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30, , 25F
我看弱的是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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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31, , 26F
看到這些多多崩潰。真的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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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31, , 27F
我也要多多精進 找判決 跟 抄林山田教科書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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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31, , 28F
哈哈哈 不敢 這就是所謂有料優質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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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32, , 29F
有時看到taiwanjudge的推文也令人心情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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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32, , 30F
pdsl不要因為房市開始崩盤開始一直在這邊崩潰。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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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33, , 31F
恩恩好 我會拿衛生紙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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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33, , 32F
pdsl你身為多多應該要去掃貨Amax啊.幹嘛一直在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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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33, , 34F
約一約啦 房版的板友等著去觀戰 (買鹹酥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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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2:34, , 35F
我想這組合應該有上百人出來看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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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何時是多多? 多多就要掃AMAX? 這邏輯有點難認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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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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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清楚主計總處與中央單位會計處有何不同的人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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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3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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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單純的謾罵 如豬公 豬母 很明確就是觸犯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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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新北地方法院 101,易,2518 例子擺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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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第1個判決 高等法院雖然最後用俚語沒有謾罵、嘲弄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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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讓被告脫身。但是不要忘記,這個案子是經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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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法官判決有罪,最後到高院才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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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也不是判例,在有判例出現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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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見解隨時可能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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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09, , 90F
幫你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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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文宣記載有:「工會首重集體力量---團結;個人只是狗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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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等文字,(中略)且綜觀上開二句文字之前後文義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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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比較可知,該等文字係用以描述個人力量相較於集體團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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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所能成就之事的差異性,此純屬個人意見陳述,尚難謂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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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宣所述「狗吠火車」中「狗」,係將告訴人影射或比擬為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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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14, , 96F
從以上判決解釋可以得知,若狗吠火車從行文脈絡中可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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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狗在指涉他人,一樣是觸犯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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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15, , 98F
不是以狗吠火車罵人可以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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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16, , 99F
你看到新聞標題就直接引用,可見你對判決的理解大大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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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35, , 100F
再幫你補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上易字第1594號刑事判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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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臺灣石油工會乃國內最具規模之工會組織之一,其工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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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36, , 102F
對於該公司之勞資關係、勞動條件乃至社會經濟,均有相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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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37, , 103F
度之影響力,此有臺灣石油工會手冊、章程及組織架構表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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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37, , 104F
於本院卷可按,此項職務與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之關聯,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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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38, , 105F
故被告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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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38, , 106F
有聳動或誇張之處,然其目的不外係在喚起一般會員代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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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39, , 107F
藉此增加其等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進而於會員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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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39, , 108F
選舉為正確之決定,因此,被告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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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40, , 109F
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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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41, , 110F
主觀之評論意見(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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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41, , 111F
從以上高院判決原文也可以清楚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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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42, , 112F
高院乃認定狗吠火車已經係指涉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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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43, , 113F
但同樣基於工會代表之選舉涉及公共利益而放寬言論允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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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43, , 114F
不是以狗吠火車罵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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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44, , 115F
可見你對所引判決根本沒有仔細研究而理解嚴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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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7:50, , 116F
〝指鹿為馬〞罵人鹿還是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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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8:05, , 117F
狗吠火車不就是一句厘語嗎?我以前也蠻常看人嘲笑空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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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8:07, , 118F
阿,這句話不是指徒勞無功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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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1:42, , 119F
pds1 你不是狗 別擔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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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5:46, , 120F
好啦 你去告啦 如果法院認證他真的罵你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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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5:47, , 121F
我代替你用你的id捐1000塊到流浪狗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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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5:48, , 122F
替可憐流浪狗買狂犬病疫苗 也算替你增加點動力
08/11 15:48, 1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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