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土地法 34-1
: 老祖先留下來的,時間太長了聽說很多人都有持分
: 但是大部分的人都已經沒住在這邊了
: 剩下一小部分的人在那塊地上的祖厝住或是靠路面的地方搭鐵皮開工廠
: 有天突然有人來說要買這塊地,
: 家父基于守護祖先留下來的財產當然不賣,
: 後來不知為何(父母沒有說很清楚)財團竟然取得了大部分沒住在塊地上的人的持分
這就有問題了呀
土地法34-1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又土地法104條
土地上擁有物權者有優先承購權
如果是土地建物一起移轉
那就都沒優先權問題
就是物權轉移
可是如果是土地與建物分開的話
物權是最優先的
不管事物權還是沒有物權
理當買賣時都比需通知所有共有人或物權者
是否優先承購
只是通知答詢方式百百種
保留證據方式問題
一般都用存證信函
當然還有公示送達等等
只是如果是土地法104
一定要有送達後10日的證明,地政才會給過戶
不小心沒通知就給過戶了
只要有人主張
就會被要回去
也無法主張善意第三者
如果是土地法34-1
地主只要切結他有問過了
就可以過關了
可是這時候有人跳出來主張
新的地主可以主張善意第三者,我是被騙的
這時候轉向原地主求償
只要你沒收到存證信函
就是備用切結方式處理掉了
: 強取豪奪的要我們搬遷
哪裡強取豪奪
也只是看你要不要優先承購買
或是用他買賣的價金去拆算你應得比例
把錢算給你
我是不懂你為何官司會10幾年
一般34-1跑下去一年內幾乎能搞定
他還沒有給你拍賣公同公有物就很不錯了
其實很多這土地
精華地區忽然一整片三合院 荒地
大面積土地都這樣了
如果是那種大社區
還是整大區國宅那怎辦
每一戶都是5坪多,整個國宅社區5 6百戶上千戶
每一戶因為年代關係
曾祖父生10個小孩 人走了
承後變10個人持有
這10個小孩有各自生了10個
一但這一代的走了,老婆就當他一起走
繼承人就是10*10
這10個人又各自生10個(就是你阿公年代)
你阿公又走了就變10*10*10=1000
如果你阿公也生10個
你阿公走之後就....
10*10*10*10=10000
就算沒生那麼多
那年代平均生4個叫基本
4*4*4*4=256
裡面100戶就好
簡單說就有上萬人要擺平
中間的信託
未辦繼承
限制登記等等都不說
基本上這些都無解
除非修法
都可以強姦這些屋主地主
不然只會越來越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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