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民法191-1誰會債總的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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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之倒置. 似乎是新增本條之目的. 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已先推定. (1)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係因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 設計有欠缺,且損害之發生與該項欠缺有因果關係. (2) 商品製造人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未盡相當之注意. 所以 應由商品製造人舉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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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在乎故意過失. 所以幫我解決因果關係的問題就好了. 根據hung的說法. 191-1是推定因果關係存在. 而184/與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中. 原告都必須就因果關係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我疑問的根源在於. 如果以過失責任類型來看對受害者的保護. 應該是. 184〈191-1〈消保法7. 可是在因果關
(還有5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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