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民法191-1誰會債總的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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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ili (去年此時)時間20年前 (2004/07/01 00:5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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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 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我想知道. 林誠二老師在講這一條的時候. 有沒有提到「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這項規定. 代表本條文中已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uteLaLa (寫不出來啦惽 ￾NN￾)時間20年前 (2004/07/01 01: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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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之倒置. 似乎是新增本條之目的. 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已先推定. (1)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係因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 設計有欠缺,且損害之發生與該項欠缺有因果關係. (2) 商品製造人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未盡相當之注意. 所以 應由商品製造人舉證證
(還有65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ili (去年此時)時間20年前 (2004/07/01 02: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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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的是. 這種推定法. 甚至比無過失責任更能保護原告. 因為在無過失責任中. 原告只是不須證明被告有過失. 仍應就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可是. 為什麼許多書中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 都只提到191-1的規定為「推定過失責任」. 也就是說. 沒有處理條文中對因果關係的推定. 譬如林誠二、王澤鑑、朱柏松皆

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ili (去年此時)時間20年前 (2004/07/01 08: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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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在乎故意過失. 所以幫我解決因果關係的問題就好了. 根據hung的說法. 191-1是推定因果關係存在. 而184/與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中. 原告都必須就因果關係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我疑問的根源在於. 如果以過失責任類型來看對受害者的保護. 應該是. 184〈191-1〈消保法7. 可是在因果關
(還有5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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