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191-1誰會債總的幫幫我
我不在乎故意過失
所以幫我解決因果關係的問題就好了
根據hung的說法
191-1是推定因果關係存在
而184/與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中
原告都必須就因果關係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我疑問的根源在於
如果以過失責任類型來看對受害者的保護
應該是
184〈191-1〈消保法7
可是在因果關係這一層
卻只有191-1有推定
這樣不是很怪嗎?
我們一方面給責任主體反證無過失的機會
讓他的責任看起來好像比無過失責任輕
可是又讓他必須背負舉證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負擔
那他真的是比無過失責任更不嚴格的責任形態嗎?
德國雖然有推定因果關係的規定
但是放在嚴格責任底下
我們的規定為什麼會這麼奇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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