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下唯讀時間的截止日?

看板part-timeBM作者 (David)時間12年前 (2012/07/23 18:56), 編輯推噓4(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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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我收到的回文po上來,供大家討論,如果板上需要正式的公文,我可以再請承辦人 正式回函給我們。 不過有些話我希望講在前面,資方希望用最低的成本獲取最高的利潤,勞方希望用最低 的付出獲得最高的薪資和報酬,但很不幸的這兩者自古兩難全,我當過勞方和資方,自 能深刻體會兩方的立場和堅持。 不過法令是死的,人是活的,很多法令也有很多的例外解釋(或者有人說是漏洞),中華 民國的法律向來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事,人人有權力去做,所以雇主透過法律的解釋來減 少成本,勞工根據法令的制定來增加獲利,這對雙方也是無可厚非,但是版主不應該過 度的解釋法令,勞雇雙方本來就有契約自由,超過勞基法的規範,就應該由勞雇雙方去 透過市場機制衡量,版主之前嘗試想要界定各行業的最低薪資標準,個人認為不是個好 主意。 PT版唯讀了,地球還在持續的轉動,公司也不會因此沒有需求,或許大部分的資方和我 一樣改到付費人力銀行。多了點開銷,但少了很多不滿的情緒,未必也不是好事,例如 我改透過付費人力銀行收到的履歷表數量也夠我應徵,所以真正損失的,我想只有版上 眾應徵者而已吧。 我相信雙薪問題只是個例子,真正要思考的,是如何更寬宏大量的看待勞資雙方的平衡。 == 親愛的勞工朋友,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的問題我們回答如下,如果還是不能 解決您的疑惑,請來電洽承辦同仁,我們將親自為您說明,電話:本市境內1999、( 02)29603456分機5235。   有關您來信所述臨時人員薪資發放問題一事,若勞工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36條規定出勤(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則依規定該公司如非因 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 假日工作。 若勞工已於例假日出勤,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當日出勤工作之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 「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另勞工於勞基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出勤,則該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 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國定假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 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基上,臨時人員適用前揭規定辦理。新北市政府勞 工局勞動條件科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2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1.127.30

07/23 18:58, , 1F
"例假日" 未必就是星期日.另也沒解釋總工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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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8:59, , 2F
最後一段 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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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01, , 3F
就說 37 條說的是 "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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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02, , 4F
基本工資有算入例假日. 沒有算入 "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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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04, , 5F
勞基 37 和細則 23 是配合的.之前還在吵 3/29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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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04, , 6F
例:如果那份工作只有8/8一天 你是要怎麼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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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05, , 7F
如果 "例假日" 上班的話. 除了日薪還要加發一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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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05, , 8F
8/8 何時變成細則 23 的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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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06, , 9F
只有一天為細則 23 的國定假日. 一天工資再加發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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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08, , 10F
那改成1/1總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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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09, , 11F
都說可以 "加發一天工資" 了.到底國文懂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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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0, , 12F
不然就是做一天休一天. 發2天工資.也一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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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0, , 13F
你要問我立場嗎? 當然調到他沒工作的任何一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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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1, , 14F
法令沒有規定調移後的假日需要在契約生效範圍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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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1, , 15F
我只是在呼應原文末段 不知道樓上是在噓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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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漏洞不對喔. 調假的意思就是調一天有工作時間來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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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1, , 17F
就法令上的見解理性討論都很歡迎,但這不代表我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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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1, , 18F
這樣調移 給k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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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2, , 19F
給雙倍的意思就是 "休假給薪". 不上班也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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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2, , 20F
大家就法論法來討論,這樣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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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3, , 21F
不工作也不給薪. 那怎麼叫 "休假給薪" 當然不合法.
07/23 19:13, 21F
我原信的問題節錄 歡迎就法律上見解討論 是故本公司若招聘臨時工作人員,其工作時間雖約定為國定假日當日,但若本公司於應聘 時告知該員本公司業已調移該假日為工作日,是否該臨時工作人員即不適用國定假日雙倍 薪資之規定,而可依一般工資發給? ※ 編輯: DavidChen 來自: 210.61.127.30 (07/23 19:14)

07/23 19:14, , 22F
時薪 103 的意思. 就是一天休假給薪打散到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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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4, , 23F
如果被調移,該天就沒有休假問題 就不應休假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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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4, , 24F
6 天的工作. 之前勞委會的公文裏也說時薪制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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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5, , 25F
被調移之日,非契約範圍內,當然也不生休假給薪問題
07/23 19:15,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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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直說 "時薪 103 元不包含國定假日休假給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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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 雇主在鑽你這個語意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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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7, , 28F
之前 r 兄不是有問勞工局. 說時薪制不用給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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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拿勞委會的函文文號去問. 給的答案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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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8, , 30F
所以要看有沒有勞資協商調移呀 調移過後不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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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19, , 31F
那可以 "勞資協調" 不給勞保? 資方可以做這種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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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0, , 32F
事實上是 "名為協調. 實為強迫". 不想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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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0, , 33F
重點是給勞保於法無據,協商假日調移於法有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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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1, , 34F
不給勞保於法無據,假日調移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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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1, , 35F
既然賦予了協商的權利,那就不能剝奪資方協商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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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 "事實上大部份雇主拿不出協調的文字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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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3, , 37F
而法律又開了個漏洞 "口頭協商亦算協商" 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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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3, , 38F
如果是 "協商" 理應以文字為準. 雙方簽約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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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4, , 39F
所以可以透過協商調移不發給雙薪 這點法理上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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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5, , 40F
"透過協商不給雙薪" 依據的法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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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協商 調移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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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勞基法並沒有限定協商方式,不論口頭還是文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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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7, , 43F
只要合乎法律就成,當然口頭上保障比較低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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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7, , 44F
口頭難舉證~~ 所以我可以同意k大希望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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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7, , 45F
則該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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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7, , 46F
但是我希望就法理上的見解來討論 這樣到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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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7, , 47F
啊這句是廢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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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契約還是上策,口頭保証除非有錄音不然通常都是...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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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8, , 49F
如果調移後的其他工作日 非屬契約範圍內 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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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8, , 50F
對調的是 "工作日" 不是 "休假日" 不要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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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8, , 51F
看樣子你的理解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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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9, , 52F
如果真的覺得我的理解有問題 我可以再去問清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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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9, , 53F
板上的雇主 "絕大多數" 不給勞保. 這點我比較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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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29, , 54F
現在的問題: 僅某天國定假日為上班日,是否可調移
07/23 19:29, 54F

07/23 19:30, , 55F
以我的理解. 的確是你的解讀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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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30, , 56F
是不是這樣,若是 我明天剛好也會到市府訪談 我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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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9:30, , 57F
人家都說 "與其工作日對調" 就是要有一天 "休假給薪"
07/23 19:30, 57F

07/23 19:31, , 58F
我理解k大意思, 我兩案並陳問問承辦人~~
07/23 19:31, 58F

07/23 19:31, , 59F
所以你的問題 "前題不成立" 以上
07/23 19:31, 59F
感謝k大*2參與討論 明天若有機會我會上樓找找看承辦人 另外 我還是要強調,雙薪的問題只是個例子,重點是如果版主每個重要的決策 都能夠像這樣理性的討論,取得大家的共識,我想這版的問題就不會發生了... ※ 編輯: DavidChen 來自: 210.61.127.30 (07/23 19:33)

07/23 19:32, , 60F
所以我吐槽他了.
07/23 19:32, 6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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