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中時社論-司法的高度
2004.03.25 中國時報
司法的高度
中時社論
五天了,在台北市街頭聚集抗議總統大選不公平的群眾,並未解散回家。從我國講究
以和為貴的文化傳統而言,這樣大規模針對總統選舉結果的抗爭活動,不僅史無前例
,而且與正常的社會秩序觀念並不吻合;但若從民主政治的理念來看,民主政治鼓勵
公民參與,不平則鳴,寧願捨棄一些表面的平和與秩序,也要容許社會成員活潑地辯
論公共議題。由於這次抗議的規模極大,抗議的主題層次極高,也就是經由選舉產生
國家元首的程序有無憲政正當性的問題,這樣一場抗爭本身究竟是否具有正當性,遂
成為一個必須慎思明辨的關鍵問題。
這場大規模群眾抗爭的本質,在於質疑總統選舉辦理不公,由於總統選舉當選的正是
現在執政的總統,選舉的結果又幾乎是五十比五十的情形,如果選舉果真不公,就會
出現正當法律程序中最基本的忌諱─當事人如何避免自己裁斷涉及自己的爭議,這正
是執政當局面對這場群眾運動感到棘手的根本原因。由原應中立不偏的中選會進行行
政驗票,似乎是個好的方法,卻被在野立即拒絕,其故非他,中選會在此次選舉中公
信力不足,已被視為國王的人馬。也就是說,由於群眾抗議的主題是位於政治選舉最
高階層的總統選舉有欠公平,使得政治部門已無可以裁決爭端的機制存在;而這場群
眾抗爭,大概也已經接近「公民不服從」的程度了。
所謂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idience),是民主政治中最為難解的習題之一。在美國越戰期間,哈佛大學政
治哲學巨擘羅爾斯的經典著作,《正義論》中,就曾詳細探討公民不服從的概念,是
公民社會公民針對政治體制作為某種基本的不公道,表達文明而深層的抗議,當年民
進黨衝撞威權體制時代,也曾引用同樣的哲理。公民不服從能夠符合正義原則,需要
具備一定的條件。和平的、非暴力的不服從,是公民不服從最為必要的一項因素;另
外一項,則是遵循體制內公平合法的管道進行訴求不果,較能增加公民不服從的正當
性。如果憲政體制之中,具有獨立而公平的司法可以解決爭議,「公民不服從」的說
服力自然減低。
借用「公民不服從」的討論來思考台北的群眾運動,具有一定的啟發性存在。為數眾
多的公民抗議總統選舉不公,觸動了政治體制最基本的公道問題。總統選舉有無藉用
同時舉辦公投進行違法的操弄、選舉前夕發生槍擊事件真相不明以及事後的處置有無
失當、選舉計票有無錯誤或不夠公正的情節,都是群眾質疑總統選舉的原因,無一不
涉政治體制最根本的公道。而在廣場中群聚不散、去而復來的公民們,幾天以來,情
緒的宣洩中不失和平理性,也未發生暴力衝突,值得欣慰。他們愈能堅持和平非暴力
的方式,純粹訴諸追求選舉公平的理念,就愈加具備「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
不過,廣場上的群眾以集體的聲勢要求司法全面驗票,卻似易沾染政治力量干預審判
的憂慮。這裡也就必須討論尋求司法救濟與從事社會抗爭運動兩條路線的問題。民進
黨在野的時候,基本上否定司法獨立而以社會運動為主軸,司法被定位為執政者操作
的工具,現在情勢翻轉,朝野易位,選舉受到挫折的藍營候選人立即向法院遞狀,基
本上其實傳遞了信賴法院依法審判選舉爭議的基本立場,這會不會減低廣場群眾展示
「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呢?我們認為,此中的答案取決於司法的高度。
四年之前,美國總統大選發生計票爭議,還引發了聯邦主義選舉體制的辯論,終是由
最高法院以五票對四票及時裁決誰該當選總統,而且贏得了敗訴者高爾的服膺遵從。
司法的高度,超越了總統的位置;司法具備那樣的高度,成為國家元首冠冕的賦予者
(king maker),也實踐了憲政體制的最後穩定力量。現在台灣的法院若要進入類似
的位置,具不具備同樣的高度呢?如果台灣法院裡的法官,欠缺這種司法高度的社會
認知,廣場上的公民不服從,就有了更高的正當性。然而,廣場上的公民期待司法驗
票,其實是對司法的高度具有期待,如果司法能夠展現應有的憲政高度,廣場上不相
信行政驗票的群眾,終究就會散去。
日昨高等法院已以選舉結果尚未公告為由,駁回已經提出之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
,此項駁回乃是基於一項純技術性之理由,法院展現了什麼樣的憲政高度?社會自有
公評。當然,法院發布的新聞稿已說此項駁回並不影響已經保全封存的選票,選票不
因駁回而啟封,也不妨礙公告後重行起訴的權利;不過,這項決定是會讓廣場上的群
眾早日回家,還是形成社會的失望而提供「公民不服從」更多正當性的基礎,可能有
待觀察。
司法獨立需要憲政高度的襯托始能展現,總統選舉的合法性爭議,決定政權的歸屬,
也緊繫著人民的參政權有無遭到執政者錯誤運用權力加以侵犯的救濟。每一位辦理選
舉訴訟的法官,都被憲政制度賦予也該被人民期待,具備超越總統的憲政高度。美國
能,台灣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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