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審會通過國民黨之返聯公投案
述刪
公民投票由於本身的最高性之故,因此在學理與運作上都應該朝向絕對多數的方向前進
更甚者甚至應該朝向特別多數的方向前進。盧梭自己在民約論中也沒有對多數下定義,
他認為多數應該依照事件的輕重緩急來區分,但奠定社會契約的部份則應該要全數通過。
先不論後者那個全數通過的理想,前者就大致上提示了公民投票在應用上的原則。
但根本的議題是該原則的劃定問題,亦即何事輕、何事重、何事緩、何事急。
如果就泛綠最愛推動的統獨公投,使種乃是根本性的根辯國家的體制,或許
就不應該只有絕對多數,應該朝向特別多數的方向發展。 但例如地方事務之公投,
或許就可以依照不同的程度在絕對多數與相對多數上變動。
與此同時,由於公投議題往往本身會付諸公投都帶有強烈的爭議性,因此必然需要
相當時間的辯論與討論。2004年那種只辦各位數場次的公投辯論會,是無法達到讓
選民充分了解資訊的過程,而且政府在公投宣傳過程中嚴重的傾斜贊成公投方,
就根本性的破壞推動公投精神,因為公投要有意義就必須存在公平的資訊而不是
政府在宣傳手冊中大規模的夾帶應該投贊成票的文宣。
最終,由於公民投票在實務上推動的事項往往具備重大的改變,因此公投的推動者
本身就應該達成「積極的說服多數人贊成」的義務,而不是只求「消極的減少反對」。
因此在理論上,公民投票通過的高門檻是必然也是必須的。當前公民投票的問題,
較多在於提出的高門檻,但考量我國的政治現實恐怕是有其作用在,至少在某些人只求
公民投票的程序運作而不求達成公民投票實質精神的情況下,有高門檻至少是維護
我國政治運作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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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8/30 18:1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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