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審會通過國民黨之返聯公投案

看板politics作者 (林全部長問候您)時間17年前 (2007/08/30 17:39),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5 (看更多)
述刪 公民投票由於本身的最高性之故,因此在學理與運作上都應該朝向絕對多數的方向前進 更甚者甚至應該朝向特別多數的方向前進。盧梭自己在民約論中也沒有對多數下定義, 他認為多數應該依照事件的輕重緩急來區分,但奠定社會契約的部份則應該要全數通過。 先不論後者那個全數通過的理想,前者就大致上提示了公民投票在應用上的原則。 但根本的議題是該原則的劃定問題,亦即何事輕、何事重、何事緩、何事急。 如果就泛綠最愛推動的統獨公投,使種乃是根本性的根辯國家的體制,或許 就不應該只有絕對多數,應該朝向特別多數的方向發展。 但例如地方事務之公投, 或許就可以依照不同的程度在絕對多數與相對多數上變動。 與此同時,由於公投議題往往本身會付諸公投都帶有強烈的爭議性,因此必然需要 相當時間的辯論與討論。2004年那種只辦各位數場次的公投辯論會,是無法達到讓 選民充分了解資訊的過程,而且政府在公投宣傳過程中嚴重的傾斜贊成公投方, 就根本性的破壞推動公投精神,因為公投要有意義就必須存在公平的資訊而不是 政府在宣傳手冊中大規模的夾帶應該投贊成票的文宣。 最終,由於公民投票在實務上推動的事項往往具備重大的改變,因此公投的推動者 本身就應該達成「積極的說服多數人贊成」的義務,而不是只求「消極的減少反對」。 因此在理論上,公民投票通過的高門檻是必然也是必須的。當前公民投票的問題, 較多在於提出的高門檻,但考量我國的政治現實恐怕是有其作用在,至少在某些人只求 公民投票的程序運作而不求達成公民投票實質精神的情況下,有高門檻至少是維護 我國政治運作的穩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94.252

08/30 18:18, , 1F
08/30 18:18, 1F
文章代碼(AID): #16rf1LdI (politics)
文章代碼(AID): #16rf1LdI (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