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陳雲林到野草莓

看板politics作者 (只要不倒不賣不賠)時間15年前 (2008/11/17 23:32), 編輯推噓12(1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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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是個警察 他所服務的台中縣警察局這次調派上去支援的員警 在一波波衝突中共有約30名員警受傷,宜蘭支援的員警有大約20名受傷 當然~這統計資料新聞是沒有報出來的 他就陳雲林來台至野草莓示威提供我他法律的觀點~ 我覺得他分析的很詳細~提供大家參考 Q1 陳雲林就法律面來說是否是敵人? 某議員6日上午在嘉市議會市長施政總報告時,質疑市長黃敏惠去「朝見」陳雲林, 讓市民覺得可恥,他認為,陳雲林是敵人… 一、「陳雲林」是否為敵人亦即論述「中共政權」是否為敵人,合先說明。 二、「敵人」一詞為「與己方有仇恨而相對抗的人(辭典)」,非法學用語, 實則法學用語為「敵對關係」。 三、台灣於 80 年 5 月1 日 終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正視中共政權為「政治實體」 ,是我方單方面的宣布結束兩岸的敵對狀態,從法學方法之反面解釋以觀,中華民國與 中共政權應無「敵對關係」。 Q2以法律層面探討陳雲林來台驅離之執法依據 案例一、警方禁止民眾進入園山飯店後。 案例二、警方驅離在麗晶酒店的民眾。 執法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 (一)藉端(陳○林來訪)滋擾住戶(麗晶酒店)、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登山步道)者。(社秩法68-妨礙安寧秩序章) (二)對於現行違反社秩法之人,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強制其到 場。(社秩法42) 是以,有事實足信民眾有藉機滋擾住戶、公共場所等情事,警方有即時制止其行為 (禁止民眾進入公、私領域)之權力。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行使職權,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警職法27-人車驅離或禁止進入) 是以,警察為防止危害行使職權時,對現場人、車,如不予以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將造成損害或妨害任務之執行,警察得將妨害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俾以排除危 害。(驅離係警察行使職權時,最常使用的一種預防性措施) Q3野草莓於紅磚道上靜坐活動之法律問題探究 此案分成2面向探討 一、非法集會部分: (一)學生聚眾靜坐於(228公園)紅磚道上究否構成「非法集會」? 1、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集遊法第3條) (1)其他活動-靜坐(消極性言論自由) (2)聚眾(須符合一、有共同目標;二、三人以上(所謂「一為單、二為雙、三為眾」 2要件) ○共同目標-要求廢除集遊法 ○三人以上-現場研判三人以上 2、非法- 室外集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集遊法第8條)-未經申請即屬「非法」-本件為 室外集會,惟未向分局申請集會遊行。 3、綜上,本件屬「非法集會」洵堪認定,警方可採行方式如左:暫時不作為(事後蒐證 究辦)、警告(舉牌)、制止或命令解散(後2者可「強制」為之)(集遊法第25條) 管見看法:考量本案下列因素: (1)採行靜坐活動-和平理性,對安寧秩序無甚妨害。(與集遊法立法目的「維護社會秩 序」未衝突) (2)地點(228公園紅磚道上)-對交通妨害甚微。 (3)訴求(廢除集遊法)-學界討論多年,實務亦有修改聲浪-合理適切,貼近當今法學 思潮。 (4)與情反應-同情支持聲浪匪淺。 (5)對象為大學生-身分單純(政治氛圍低)。 (6)時空背景-誘發於陳雲林事件警民對峙衝突-有所本 基於「比例原則」與「合目的性裁量」之思考,以採行暫時不作為(事後蒐證究辦) 方式為佳,惟因情事變更,致有肢體衝突或喧鬧鼓譟等昇高對立面情形,視現況採行 其他如警告(舉牌)、驅離等作為,乃屬當然。 二、使用地方紅磚道部分: 未經許可使用紅磚道,本應申請使用道路許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惟依「高度行 為吸收低度行為」原理已被「非法集會」所附隨之占用道路所吸收,不另評價。 希望看完此篇~能夠瞭解警方在執法上的適法性及思維 -- 如果你喜歡懷念[味全龍] 請光臨Dragons 如果你也是喜歡["老洋基迷"] 請光臨NY-Yankees 如果你喜歡我的[文筆] 請光臨http://blog.yam.com/dreamyskyblu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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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好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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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reamysky 來自: 192.192.93.38 (11/17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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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一下無搜索令進入民宅以及對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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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或者單一個人的抗議者以強制力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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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身自由的法源依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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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唱片行是營業場所~並非"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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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租房視同住居所 我記得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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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抗議者就可以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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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在租房有效情況之下~退房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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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到了還賴在裡面說要有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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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G大去看一下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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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用哪條?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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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找判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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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 找不到判例 我們只能用法條來看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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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68條第一項共有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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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滋擾並沒有明確定義 但是我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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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參照一三款 原來搖旗抗議是跟焚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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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買強賣相提並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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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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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要"聚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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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條,74條,85條,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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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成眾!那天鬧事者皆算~丟水瓶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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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適用對象不符而且最多罰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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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85 87 最好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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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水瓶顯然觸犯妨礙公務 這毋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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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第一項=>兩點在外遊蕩..怎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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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單一民眾"抗議被押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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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務難道就沒罵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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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對車子丟水瓶~對人丟石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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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名眾抗議百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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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74條巴 且不論機場的案子不是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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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著國旗硬要通過封鎖線這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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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 他也不符合有危害安全之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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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勤中公務員辱罵當然是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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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不要一直跳過我的個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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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當然有觸法的 我也支持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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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部分過當 我也可以理解 畢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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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狀況不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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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每次我拿警察沒有法源依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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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 你就拿個民眾顯然違法的個案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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搪塞 這樣不太對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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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次有PO~只是文章不見了~我在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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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那個案子~有違反72條之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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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條也行~我是不知道當時淨空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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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天大,那攝影機事件和民進黨議員不得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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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要求淨空的時間,就加一個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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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P議員後來不也進去用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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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呢? 還有喝完下午茶出飯店,被拖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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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記者被打那個是警方不對~我爸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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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批在裡面吃飯的是從旁邊進飯店,到了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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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警察似乎是不想在和諧的餐廳內動手才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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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視記者那個我比較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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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直接走大門的議員都被擋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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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就算是過當 以當時的情況來打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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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得好像要達陣破關才沒事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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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眼的可能性很大 算是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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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也是人~問你~一堆人想東想西想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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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意的是明顯經理性判斷或命令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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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玩躲貓貓~你火不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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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違法逾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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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他在餐廳的一般民眾就可順心吃吃喝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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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衣服看是不是政治人物決定能不能進去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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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晶華那天是立委多警察不敢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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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其實警察執法還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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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裡面的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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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氛圍因素較高,在裡面拉拉扯扯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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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外面的還是照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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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一開始就跟著立委的樣子,只是下不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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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不動就違法濫權~警察也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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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安因素跟公共秩序比對一下前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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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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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都說警察執行過當 現在還在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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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暴力 事實就是事實沒什好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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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8Ov-F5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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