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集會遊行許可或報備制?
※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之銘言:
: 很好,那麼所有法律都是箝制人權的工具,
放大決
誰這樣主張了?
: 法律不好可以,除非立法目的本身就是違憲,
: 否則,如果只是手段出了問題,只需修法即可
: 我大概知道,你要說的,但是你完全不顧所謂權利濫用與平衡問題,
: 請問,當權利發生衝突時,你當如何解決?
依法解決
: 況且集會遊行達一定時間與規模,
: 致造成所謂交通或噪音的傷害,行政機關自然有「裁量權」,
集會遊行超出法定噪音 或妨礙交通 與一個人 超出法定噪音 或妨礙交通
為什麼需要有不同的容許範圍?
: 憲法規定什麼?避免緊急危難,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這些是廢話嗎?
: 任何權利之行使,如果無法取得平衡點,就是權利濫用,
: 法律,乃至於憲法,根本就不保護權利濫用的人,
: 集會遊行如果非和平,那該活動本身就是「違法」的,
有誰主張 違法的行為不該制止嗎?
爭議在於到底是妨礙交通違法 還是 發表言論主張違法?
到底是誰主張宣示自己言論自由的同時可以違反交通法則?
從頭到尾都是主張該管制集會遊行的人自己補腦罷了
: 報備與形式許可是要求至少能讓警察機關控制住場面,
以上是信任政府者的說法
當你站在政府對立面,所謂的報備與形式許可
就是幫助被抗議者逃避抗議者的抗議。
例如當政府知道有抗議政府的抗議者要求集會抗議某會議舉辦,
政府可以更改會議地點時間,讓抗議失去訴求對象
: 否則,發生了傷害或妨害名譽或其他違法事件時,那才是真正的違憲,
: 違憲有分積極違憲與消極違憲,前者就是作為違反憲法,後者就是不作為,
: 譬如一般行政機關裁量時不依比例原則,或之前立法院不理會司法解釋者,
: 無論何者,憲法都是不容許的,警察機關無法掌握集會遊行秩序,就是消極違憲!
: 別以為,行政機關只有積極作為違憲,還可以消極不作為違憲,
: 只是前者容易發現,後者則不容易發現
: 總之,集會結社與暴亂的差別是,前者和平而後者暴力,
: 前者無傷人權太多,但言論自由涉及人權核心因而優位於其他權利,
: 但後者卻造成某些人的名譽或身體上的傷害,屬於權利濫用,
: 講句難聽點,如果將警察或行政機關對於集會遊行的管理收入其他法律中,
: 你也認為是違憲吧,但我要你知道你這樣的想法也是一種違憲,
為什麼你會有這種預設立場?
我一貫的主張就是,妨礙交通就依妨礙交通處理
製造噪音垃圾,就依製造噪音垃圾的法律處理
現在的集遊法除了給政府方便管制言論外,還是給執政者方便的
執法手段,不管誰丟垃圾,不管誰製造噪音,就是罰主辦者就對了
所以主辦者如果沒有足夠的能力監督參與者,根本就準備被政府罰得慘兮兮
這也是等同限制,沒有足夠財力者禁止發起集會遊行
: 如果認為只要「沒有」集會遊行法就沒關係,那麼你是太小看法律廣度的
恰好相反就是我看到法律的廣度,才反對集會遊行法
哪天三,五個人走在路上,聊天聊得激情喊幾聲 xx下台
這群人符合集會遊行的要件,但未報備,就違反集會遊行法了
很荒繆吧,一個法會不會被執行,居然依照危害政權的嚴重性
(如果那三,五個人剛好是會吸引國際媒體的國際重要人士
在總統重要接見外賓的路上
看看執政者會不會以未報備集會遊行把他們驅離?)
這是什麼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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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就是,精英者必須說服眾人聽他的意見。
集權制度就是,眾人不必思考,眾人只要聽他的。
笨蛋懶得思考,懶得分辨哪個精英說得比較有道理
所以往往喜歡集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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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2/19 21:06,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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