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稅系列專題 /房貸與房租 不可同時申報扣稅
: 申報扣除房租支出時,須檢附下列文件:
: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
: 、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 二、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若未辦
: 妥戶籍登記,則可出具納稅人載明承租的房屋確實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
: 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如果在「國內」就學
: 並住宿在校或在外租屋,宿舍費或房租都可以列報房租支出扣除額,但宿舍費如
: 果已經列報在教育學費扣除額之內,就不能再列報房租支出。
: 此外,很多人租屋時,都會與房東口頭或書面約定「房租不報稅」。不過,台北
: 市國稅局指出,這樣的約定並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明文列在租約裡也一樣,房客
: 還是可以申報房租支出,但要考慮到房東可能會因此調漲房價的後果。
如上所述 (雖然本身有房貸利息可以抵稅 但還是來問問看)
假設我從去年四月跟房東租獨立套房 每月6000+獨立電錶計算的電費
但是我租到今年五月中就不再續租了 而過去繳房租都是用匯款 單據也都有保留
也就是說除了第一個月是當面簽約並繳交房租之外 至少有11張單據可以證明房租繳交
上面說跟房東口頭以及書面約定不報稅都不構成法律效力
那是不是表示我之後不跟房東租了 也就可以無後顧之憂拿當初契約跟轉帳明細報稅?
(這樣算不算給房東耍婊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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