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請問這樣我可以要求退還訂金押金嗎?
事件如下:
2007-05-25 我叫他們保留房間, 並說 2007-05-28 會確認要不要租
因為我說要問主管才能作決定
結果我過了 2007-05-28 還是沒給他們回應
直到 2007-05-31 我才又回信給他們說要租
我說是 "主管出差 才拖到這麼晚"
2007-06-01 我確認要租, 並約了 2007-06-04 付押金
2007-06-04 我下午付押金, 我要求他們要開收據, 強調這是我的保障.
2007-06-04 晚上我反悔不租, 我說不喜歡房東,
可是他們之前就提過房東很摳,
能提的缺點大致上都有提,
我沒問的缺點 他們也有主動提
至今 收據依然在我手上
本來約了 2007-06-26 我要還給他們收據, 結果我人沒去也沒通知他們
所以他們也不敢貿然租給其他人
畢竟要到 2007-06-30 這一天過完, 才能知道我這位反悔不租的人要不要住
像我這種連押金給了都可以反悔的人, 口頭上的說不租, 到底可不可以相信?
畢竟收據依然在我手上, 萬一到時候我又反悔說要住
反而是他們要賠給別的看屋的人兩倍的訂金或押金 ><
要論人情, 我是不是也該盡早把收據還給他們, 這樣他們才可以放心的找其他房客
可是我一直強調 收據是我的保障....
保障什麼? 保障他們可以沒收我繳交的訂金押金嗎???
收據 可是我強調要開收據的喔 ><
請問一下, 這樣的情況下, 我可以要求他們退還訂金押金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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