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壓他?不壓他!
刑法分則羅列的罪名
基本上都是處罰故意犯
也就是說,處罰過失是特例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有過失致死
也就是,讓一個人死的行為,不只是處罰故意也處罰過失
刑法罰與不罰都要在該處罰行為於刑法分則有明確羅列才會處罰
前述特教班傷害致死一案
值得深究的是:壓,或不壓?
壓,是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是傷害
壓,合法?不合法?
是我們執教鞭者論情、論理必要而合法的行為嗎?
回顧教師法羅列的職責,版上同進可作斟酌
傷害致死,七年甚至判無期徒刑
過失致死,兩年以下,拘役,得併科罰金
差很多
。
師:什麼... 大雄跑出去了
師:什麼大雄跑出去撞牆,頭破血流了
師:什麼...
--
應注意而不注意叫做過失
過失致死,反而判得輕一點
這是個值得思索的案例
盼各位同進能集思廣益一個保護學生也降低自己涉法風險的標準處理程序
然後建立成我們的反應習慣...
學生安全,我們也平安...
題外話,
過失致死。
沒注意到小朋友跑出去確實是過失,
但,誰能預想到小朋友跑出去一定會發生什麼事呢?
又如何說明,我的過失,是造成個案死亡唯一且直接的原因
那麼多人可能溜出去
他還是第一個沒事跑去撞牆的啊
法律可以責處我沒注意到小朋友跑出去的過失
這至少是行政處分
但法律對於我的過失是否致人於死(直接且可預見)
又是另一番思考吧?
孩子跑出去怎麼辦?
趕快打電話、通報行政、家長,
把人「找」回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90.145
※ 編輯: anaxagoras 來自: 116.59.177.151 (05/10 06:55)
推
05/10 14:48, , 1F
05/10 14:48, 1F
→
05/10 14:50, , 2F
05/10 14:50, 2F
推
05/10 22:11, , 3F
05/10 22:11, 3F
推
05/10 22:15, , 4F
05/10 22:15, 4F
→
05/10 22:16, , 5F
05/10 22:16, 5F
→
05/10 22:17, , 6F
05/10 22:17, 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