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職] 要代理還是要小孩??消失
※ 引述《ponlin (ponlin)》之銘言:
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相關事宜
內容
教育部100年3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3620號函,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除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外,亦得以病假(延長
病假)登記,渠等課(職)務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
一、依總統100年1月5日公布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復參酌勞工請假 規則第4條
規定略以,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併入住院
傷病假計算(亦即「病假」),且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 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
不利之處分。
三、現行教師如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得請產前
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及病假 (延長病假)。至成績考核部分,本部將配合性別工作平等
法規定,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將現行因安胎需要所請之假,排
除納入成績考核 中有關假別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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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10:3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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