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中] 代理教師的三年條款?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101年07月10日修正,增訂第3-2條條文)
第 3-2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
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前項備查作業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 引述《gg123471 (gg)》之銘言:
: 之前去考代理的時候,
: 聽到有老師說現在台北市的高中代理有所謂的「三年條款」
: 意思是代理教師可以連續任用三年
: 中間不用再重新考試
: 想請問這是最近才改的制度嗎?
: 是否只有台北市如此呢?
全國皆如此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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