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ysia0126 (GOOD)》之銘言:
: 我阿姨(媽媽的姐姐,快80歲了)的兒子沒有工作,也不務正業
: 所以我阿姨幾乎靠四處打雜及我們的接濟 來養活自己及她的孫子(10歲以下)
:
: 請問如果在報稅的時候想要將我阿姨及她的孫子列為扶養親屬 可以嗎
: 我們不住在同一戶 不過同一里 很近
: 我看二維條碼的說明是”要住在同一戶”才可以
: 那這樣是不是就沒辦法將我阿姨列為扶養了?
: 謝謝
:
:
稅法上允許納稅人申報實際上負扶養負擔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包含叔、伯、舅、姪、
甥、媳、孫等,但以受扶養者之父或母非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
所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為限。只要證明有共同生活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
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一、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
適當證明文件。
*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者: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無謀生能力或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之證
明文件:
*年滿六十歲沒有謀生能力者: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未滿二十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
員者:受扶養父母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以上參考自:http://finance.sina.com.tw/personal_finance/tax/qa/q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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