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租稅協定

看板tax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6年前 (2008/06/26 02: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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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ft (超越自己)》之銘言: : ※ 引述《duplicator (對保險有興趣者請W)》之銘言: : : 請問一下, : : 租稅協定是否有規定不適用個人 : : 像我們公司做音樂的 : : 常常要付權利金到國外 : : 但有些對象是一些個別的音樂家 : : 難道這樣就不適用 一定是要報20%嗎? : : 還是說可以提出什麼證明之類的...... : : 麻煩專家解惑,謝謝! (恕刪) : ============================================================================ : : 所以,租稅協定是以避免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及增進實質關係為目的,而不是變相鼓 : 勵避稅。 : 作為一個享受台灣政府保護的營利事業或是從台灣賺到利潤的音樂家,是否應該先考量 : 對於台灣的財政貢獻度如何?所以切勿濫用租稅協定以逃避應負擔之稅捐。 : 感恩您對台灣的貢獻,謝謝! : : 推 hippotsai:原 po 只是想了解能不能適用租稅協定, 看不出來他有想濫 06/26 00:48 : → hippotsai:用租稅協定的意思 06/26 00:48 : 推 liku:請問“難道...一定是要報20%嗎?”算不算是疑似有濫用之嫌? 06/26 00:54 不看原 po 的推文, 我對第一篇 po 文的理解是: 原 po 只是單純想知道: 取得所得的外國人是自然人的情況下, 有沒有任何可以適用的租稅協定以降低扣繳率, 何來 "疑似濫用之嫌"? 充其量能說的是, 原 po 提供的事實不夠詳細, 無法判斷能否適用租稅協定. 稅是一種成本---賺錢的成本, 能把成本極小化, 沒有人不喜歡的. 人民沒有多繳稅捐的義務, 這是稅捐法形式正義的要求 (依法課稅原則). 稅捐法令多如牛毛, 實在不是一般稅務專業以外的人士所能理解與瞭解, 對於任何詢問降低稅率/稅額的人, 動輒以 "濫用租稅協定" 的有色眼鏡去看, 或是 "疑似濫用" 云云, 小弟認為是多慮了, 更何況, 租稅協定不是納稅義務人說適用就適用的, 還要經過行政機關作成核准適用的行政處分才可以. : → duplicator:我的意思是個人難道就不符合租稅協定的對象嗎...... 06/26 01:05 : → moft:營利事業和個人都有適用機會.詳請見(參‧第一段)說明。 06/26 01:1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33.81
文章代碼(AID): #18Oey9vM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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