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判決] 防堵過世前購買公設地 "節省/規避" 遺產稅

看板tax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6年前 (2008/09/15 11:13), 編輯推噓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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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 681 號. : : 判決有點長, 有興趣的鄉民請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 : : 事實經過大略是: : 被繼承人死亡前四個月用 450 萬現金購買公告現值九百多萬的公設地, : (除了把應稅遺產變換為免稅遺產, 還可以用公設地抵繳遺產稅) : 並且辦好移轉登記; 國稅局認為這個交易明顯是為了規避遺產稅, : 以實質課稅原則否認這個民事關係在稅法上的法律效果, : 亦即: 核定遺產裡有 450 萬的現金, 而非九百多百的公設地. [中略] : 原告如果上訴, 根據小弟的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判決的可能性比廢棄大. : 如果真是如此, 那麼, 生前購買公設地這種遺產稅規畫方式就被防堵住了. : : : 推 anbr:但是 要看生前多久前買吧? 總不會終生都不能買道路地節稅吧 09/12 01:49 : 推 Arens88:900萬的公設地應該賣不到450萬吧,這樣還有臉打行政訴訟 09/12 11:23 : → Arens88:此交易應該是要把現金洗掉,最後剩2萬多,太明顯了 09/12 11:24 誠如 Arens88 兄所說, 這個個案很有可能是因為購買價格太誇張, 一般公設地能賣到公告現值 20% 就算高了, 本案將近 50%, 而且擺明了就是要用公設地抵繳遺產稅, 所以才會被國稅局否認其稅法上的法律效果. (如果國稅局針對購地資金進一步查核, 或許會查到 "有趣" 的資金流動 :p) 要防堵此種 "節稅/避稅", 並且疏解訟源, 避免無謂的行政訴訟, 正本清源之道仍是要修正不合理的法令: 1. 刪除遺贈稅法施行細則 44 條: 遺贈稅法 30 條 2 項實物抵繳規定之所由設, 係因考慮遺產過於龐大, 納稅義務人一時無法籌措現金繳納稅款, 因此規定可以用課徵標的物 或是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繳納. 在以課徵標的物抵繳之情形, 應該是限於應稅之遺產, 亦即會增加應納遺產稅 的遺產為限, 因此, 遺贈稅法施行細則 43-1 條是正確的解釋; 但是, 財政部或許是受到外部的壓力, 在施細 43-1 之外開了一個小門, 讓不會增加遺產稅額的公設地也能抵繳, 施細 44 條的規定明顯違反本法 30 條 2 項, 因此應該刪除. 2. 檢討實物抵繳制度: 現行實物抵繳制度是釋字 343 號解釋 (1994.4.22) 出爐後, 由立委提案修正, 但是修正前的相關條文並未被宣告違憲, 而且是相當合理的, (抵繳之實物不論是否為課徵標的物, 均以易於保管及變價者為限.) 不懂稅法的立委亂修一通, 把實物抵繳制度修正現在這個面貌. (參立法院公報, 82 卷 67 期委員會紀錄 19 頁及 84 卷 1 期委員會紀錄 30 頁) 貨幣經濟下, 稅捐是以金錢給付為原則, 除非別無辦法, 否則不宜輕易使用 實物抵繳制度, 因此, 遺產稅實物抵繳制度應予廢除. 廢除之後, 如何解決納稅義務人可能面臨的流動性風險? 修改現行的延期和分期繳納制度, 依應納遺產稅金額分成不同級距, 各個級距給予不同的分期繳納年限, 第一期的繳納期限可以適用延期. 當然, 還要加計利息, 甚至可以引進銀行貸款分期還本計息的計算方式 (每期繳納金額相同, 但內含本金和利息金比例不同)。並且, 在稅款繳清之前, 允許納稅義務人變賣遺產以獲取繳稅所需現金, 這樣的方式除了 不必修徵收時效的法條 (但是還是要修遺贈稅法第 8 條和第 50 條), 也可以使稽徵機關可以控管稅款的徵收。 這樣子的作法有可能會損失一些稅款, 例如: 納稅義務人賣掉遺產後捲款潛逃, 但是如果把這種情形損失的稅款和實物抵繳損失的稅款相比, 應該是廢除實物抵繳制度對國庫較有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48.11

09/15 11:21, , 1F
推1可行,也應該實行,2的話問題較多,曾經碰過遺產有台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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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11:26, , 2F
股票,死亡日還未變成壁紙,若無實務抵繳,繼承人恐怕要跳
09/15 11:26, 2F

09/15 11:26, , 3F
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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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11:37, , 4F
容許在繳稅前即可處分遺產能否避免此種情形產生?
09/15 11:37, 4F

09/15 12:01, , 5F
繼承人申報時,那些台鳳股票形同壁紙,就算能全賣出,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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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12:08, , 6F
購繳納因台鳳股票增加的遺產稅
09/15 12:08, 6F

09/15 12:11, , 7F
最近又有一檔歌林,從1x元跌到0.xx,還賣不掉,若無實物抵
09/15 12:11, 7F

09/15 12:11, , 8F
繳,不知道該怎麼辦
09/15 12:11, 8F

09/15 12:19, , 9F
另外還有些沒有市場的土地也會因公告現值產生上述的問題
09/15 12:19, 9F

09/15 12:20, , 10F
比方說,土地上有台電高壓電塔通過,大概就賣不掉了
09/15 12:20, 10F

09/15 12:23, , 11F
不過個人倒是傾向實物抵繳不能超過該抵繳標的所增加的稅額
09/15 12:23, 11F

09/15 12:24, , 12F
免得政府收了一些賣不掉的抵繳物,等同侵蝕其他遺產之稅基
09/15 12:24, 12F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16.148.12 (09/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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