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需要補繳甑與稅嗎

看板tax作者 (鍵盤地政士)時間11年前 (2013/07/02 10: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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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nts (點點點)》之銘言: : 請問 : 父母與5年前,每年匯100萬到我的戶頭 : 父母以為100萬在免稅額內 : 所以都沒有申報 : 現在要開始正式申報甑與, : 那之前的甑與,會被認定為500萬,而補繳甑與稅嗎 : 謝謝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上應依政府最新法令及解釋為準。 先說贈與稅免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原本規定是 新台幣100萬元,95年物價調整後為111萬元,98年1月23日修訂後 為220萬元。每年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這樣子算一年。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白話來說是「除了第20條 的規定外,贈與人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 額的贈與行為三十天內必須向國稅局申報。」用反面解釋就是如果 該年度的贈與財產總金額沒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的話,是可以不必申 報贈與稅了。 但有個例外是「不動產贈與,無論金額多寡,都必須向國稅局 申報贈與稅。」 如果單純照原PO所說,每年只贈與動產(存摺或現金都算是動 產的一種)而所有的財產贈與總金額不超過當時的贈與稅免稅額的 話,我認為是不必申報的,也沒有被課徵或補繳贈與稅的問題。 那原PO說我心理不安或是有什麼必須要有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來 證明一些東西的話,非去申報贈與稅不可,那就去申報吧! PS:財產分為動產及不動產。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稱不動產者 ,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以外之物,均為動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 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 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36.230.58.52 (07/0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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